《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docx(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看法,并主见实体权利。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了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状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
2、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托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连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依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_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
3、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全部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连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 20_年_月_日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河南_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_号院_号楼东_单元 法定代表人: _ 职务:董事长 恳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
4、区_路西A7-2104、 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假如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峻侵害申请人作为房屋全部人的利益,申请人盼望贵院执行庭马上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全部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20_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
5、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开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报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报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假如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毁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全部权始终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
6、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其次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根据商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报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全部权。 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峻违约,申请人已于20_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2
7、0_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20_年2月份开头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连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力量,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定,申请人被迫于20_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20_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
8、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帮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1、预查封与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_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帮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肯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
9、物权期盼权的房地产所实行的掌握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帮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由于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盼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报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
10、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峻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行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行能转为“查封” 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头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峻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20_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_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行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
11、记到周某某名下,不行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行能转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全部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状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假如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
12、拍卖仍属于申请人全部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帮助法院执行 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恳求权和全部权转让恳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恳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帮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全部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担当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依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帮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帮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
14、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马上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集团河南_置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_)法民一终字第_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 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大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
15、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
16、(20_)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_)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_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打算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
17、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反法律精神。由于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大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根据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大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
18、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依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大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大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
19、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大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大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大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大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打算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大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大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大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供应任何担保即实行诉讼保
20、全措施,严峻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供应任何有效担保的状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影响不良的状况下,法院竟然利用一般人法律学问的欠缺,要求大路有限公司供应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大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大路有限公司供应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担当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
21、,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头,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大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大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恳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_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_年_月_日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
22、宅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宅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惩罚打算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恳求事项 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
23、:_(_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_(_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托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_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24、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恳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担当责任的恳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担当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赐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担当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年
26、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赐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
27、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赐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
28、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阅历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力量;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
29、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
30、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_律师电话:_ 20_年_月_日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女,_年_月_日生,汉族,住 市弄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全部人。 恳求事项 终止执行
31、对_市_区路弄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_年3月_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_年3月_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自20_年6月_日已被羁押于_市看管所,后被移送至监狱。鉴于被执行人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有意。假如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
32、卖其房产的打算,是对被执行人极大不公正,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_市_区路弄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全部。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峻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_区路弄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预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由于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_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全部。 (证据1:付款单据) 201_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感情裂开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为了
33、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全部权归申请人全部,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全部权已实际转让。故路弄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全部。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依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恳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
34、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见被执行人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依据的。由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_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状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执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_有限公司犯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判惩罚金人民币_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_市_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第
35、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_市征用集体全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拆迁补偿时间为20_年_月_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_年_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_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_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当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_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
36、、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详细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详细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打算、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
37、行救济。 三、位于_市_区路弄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份额。即_区路弄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_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_市_区路弄号602室的房产。_区路弄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_市征用集体全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_年_月_日,与路弄号60
38、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未签字,修改处有_市_区_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_市_区路弄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宅。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早已离婚,被害人所供应的_市_区路弄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没有关系。所以路弄号602室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宅。假如强行连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压力,对已稳定的.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担心定不和谐的.影响。 五、被执行人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1_年申请人与离婚,儿子时年10岁。当时商定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
39、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假如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连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市_人民法院执行庭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男,汉族,_年1月20日生,住址,_市雄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托付代理人:张_,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省_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_。 执行异议恳求 恳求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马上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全部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
40、异议申请人刘_并告知,现受_市文圣区法院的托付,依据(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_予以协作,主动将位于雄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协作,_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
41、法财产不行侵害。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全部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帮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_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订正。假如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赐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百六十
42、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_市公安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托付_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马上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条明文规定,要敬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如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意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如果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人恳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马上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感谢。 此致 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托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 张_律师 _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