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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安全管理solas公约讲解 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ConventionontheSafetyofLifeatSea1912年4月15日凌晨2时,当时号称“永不沉没”的巨轮“泰坦尼克”号在其处女航的途中突然撞上冰山,仅数小时后,超过1500人葬身北大西洋冰冷刺骨的海水之中。对此,航运界对当时的船舶安全标准提出质疑。这一事件导致了国际社会加快了统一船舶安全标准的步伐。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未能于原定的1915年7月生效;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计划于1933年生效,但没有如期生效;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52年11月19日;

2、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65年5月26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SOLAS公约及议定书内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SOLAS公约公约1978年议定书年议定书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SOLAS公约公约1988年议定书年议定书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SOLAS公约的修正及综合版本SOLAS公约、议定书及历次的修正案(2006 PSC MANUAL 附则有34个修正案,78议定书有

3、2个修正案,88议定书有5个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大概50多个修正案,还不包括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综合版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92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97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1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8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9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SOLAS公约产生的意义SOLAS公约的产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开创了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提出了海上安全最低的国际标准。SOLAS的出台,更是海运技术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SOLAS的修正,体现有航海

4、技术的与时俱进的思想。SOLAS公约框架结构附则:第I章总则第II-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章航行安全第VI章货物装运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运输SOLAS公约框架结构第VIII章核能船舶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XI-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附录证书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明示接受程序明示接受程序60年SOLAS公约引入的修正程序为明示接受程序,该程序规定修正案只有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生效。明示接受程

5、序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接受修正案,这意味着延误,因为在采取主动接受行动之前,需要国内立法,而在和平年代,海运公约往往不是缔约国政府优先处理的事务,特别是看到其它国家接受的步子比较慢时更是如此。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默认接受程序默认接受程序1974年公约采用相反的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该程序假设缔约国政府赞成某修正案,除非他们主动采取行动告知他们的反对意见,即默认接受程序。按1974年SOLAS公约中第八条规定,默认接受程序是指:除公约条文和附则第I章(总则)外,附则中反映的技术性条款的章节的修正案应在2年内(或在通过时规定的一个不同的期限)被视为接受,除非在这一特定的时间内1/3

6、的缔约国或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明示反对该修正案。特殊情况下的加快修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政府以四分之三多数票作出此项决定时,以该修正案在其通过后两个月内由秘书长通知接受为条件,缔约国政府会议在有关附则除第I章以外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可以把第VIII(b)(vi)(2)(bb)条款规定的1年期限减少至一个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老祖宗条款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

7、构有关的要求采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吨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公约修正案条款,否则,在引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第I章:总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2、小于500总吨的货船。3、非机动船。4

8、、制造简陋的木船。5、非营业性的游艇。6、渔船。第I章:总则-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掌握公约的基本适用范围。准确掌握公约及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吨位要求和具体的明文规定。根据船船的建造年月、吨位大小确定适用的公约及修正案条款。此外第I章还对检验与证书作了规定,如第6条中指出。为执行及为准于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第I章:总则公约相关证书、文书及检验-种类: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证书、货船安全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国际保安证书、最低配员

9、证书、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等。-有效期、检验的种类(包括附加检验、新周年日)。-公约证书的检查-检查要点;-证书的张贴问题?-文书: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控制手册、货物系固手册、客船增加(搜救合作计划、操作限制清单、船长决策支持系统)、货船增加(合格证件-装危险品、危险货物清单或装载计划、谷物许允装载文件、散货船手册)、高速客船增加(高速客船营运许可证)等。第I章:总则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议定书通过了一些改进船舶检验和发证的重要规则。这些规则对检验和检查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SOLAS公约1988年议定

10、书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本议定书引入新的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systemofsurveysandcertification(HSSC)。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缔约国大会第1号决议)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将签发“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第II章:构造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第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

11、机电设备内容介绍内容介绍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章主要内容:涉及客船的水密分隔必须保证船舶在假定的破损后,仍将保持在一个稳定的位置、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横舱壁的最大允许距离测得,规定了它随船长和船舶用途不同而不同。对机电设备的要求,目的在于保证各种紧急情况下对于船舶、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必不可少的功能。-如:稳性资料;干舱船的破损控制;操舵装置;主推进装置、应急电源等第第II-1II-1章:构造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内容介绍内容介绍修正情况:SOLAS2012年5月修正案将于2014年1月

12、1日生效SOLAS第II-1/8-1条,引入有关新客船船载稳性计算机或岸基支持的强制性规定,为船长在进水事故发生后安全返港提供操作性信息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要内容:该章分为四部分,讲述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的基本原则、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机器处所的消防配备和特殊布置等通用要求,并根据各种不同种类船舶的特点,规定了船舶防火结构的布置,具体规定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设备布置及配置的方法。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修正情况:该章经过十几次修正,修正

13、案的适用范围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最重要的修正案有:-1981年修正案:第一次改写-1994年修正案:高压油管的问题-2000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修正案多次改写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内容74SOLAS公约第三章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A部分(R1-R26)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以及确定其容量的方法,维修及随时可用的条款,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B部分(R27-R34)适用于客船,主要对客船的救生设备规定了附加要求。C部

14、分(R35-R38)适用于货船,主要对货船的救生设备规定了附加要求。主要修正案如:-1983年修正案:改写-1996年6月修正案:改写-2003年修正案:保温救生服-2006年救生艇,降落装置要求-2012年自由下落式救生艇的试验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内容本章经88议定书和88(GMDSS)修正案改写。88议定书引入了两个新的系统: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通过88议

15、定书将第I章(总则)B部分“无线电报(话)安全证书”修改为“无线电安全证书”。GMDSS的基本概念是使遇险船舶附近的陆上搜索机构和航行船舶能迅速地收到遇险事故的报警信号,从而能迅速地协助搜救。该系统也能给船舶提供安全通讯和发送海上安全信息,其中包括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其它紧急信息。由于GMDSS的实施,极大地加速了搜救工作的速度,并保证能更快更可靠地收到遇险信息,彻底淘汰了本世纪以来近100百年在海中通信得到广泛应用的莫乐斯电码(MORSE)。88(GMDSS)修正案:(1992-02-01/1999-02-01)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内容SOLAS1974附则第章88修正案主要是对无线

16、电通信设备的要求,分A、B和C三个部分,共18条。A部分为通则;B部分强调了缔约国政府的承诺;C部分规定了船舶分海区应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的类型以及无线电值班的操作、电源、性能标准、维修、无线电人员、无线电记录等要求。另外,本章的部分条款的要求还必须考虑到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A部分通则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47页)3免除4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的承诺5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5-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标识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功能要求功能要求.1除第除第8.1.1条和第条和第10.1.4.3条的规定以外,由至少两台分开的条的规定以外,由至少两台分开

17、的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报警,且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报警,且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线电通信业务;.2接收岸对船遇险报警;接收岸对船遇险报警;.3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遇险报警;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遇险报警;.4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5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6发送和按第发送和按第V/19.2.3.2条要求接收定位信号;条要求接收定位信号;.7发送和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发送和接收海上安全信息;.8向海岸无线电系统或网络发送和接收第向海岸无线电系统或网络发送和接收第15.8条所述的一般无条所述的一般无线电通信;和线电通

18、信;和.9发送和接收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发送和接收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1每个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空间和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提供适当的岸基设施。这些业务是:.1在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中利用对地静止卫星的无线电通信业.2在移动卫星业务中利用极轨道卫星的无线电通信业务;.3在156MHz174M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4在4,000kHz27,500k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和.5在415kHz535kHz及1,605kHz4,000k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2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

19、本组织提供关于在其沿海指定海区建立的海上移动业务、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移动卫星业务的岸基设施的有关资料。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C部分船舶要求6无线电装置7无线电设备:通则(258页)8无线电设备:A1海区9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10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11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12值班13电源14性能标准15维修要求16无线电人员17无线电记录18船位更新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无线电装置.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地方,从而确保电磁兼容性,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3防止受水、极端温

20、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照明;和.5清楚地标明船舶呼号,船舶电台识别码及适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其他代码。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A1海区属于沿海海区。至少有一个甚高频海岸台的无线电话能够覆盖的海区,并且连续的数字信号变换器是有效的。一般地该区域可从海岸台延伸至30-50海里。A2海区该区域为至少有一个中频海岸台的无线电话能够覆盖的海区,并且连续的数字信号变换器是有效的。一般地,该海区可从海岸延伸至50-150海里。A3海区该区域是国际海事卫星的静止卫星能够覆盖的海区,并且连续的警报是有效的。一

21、般地该区域处于北纬70度与南纬70度之间。A4海区该区域指A1海区、A2海区、A3海区以外的海区。该海区基本上是极地区,即北纬70度和南纬70度以上地区。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修正案1995年11月修正案(缔约国政府决议1)通过日期:1995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1997年1月1日新增了在客船上,应在驾驶指挥台安装一个遇险控制板和报警板、配备船位资料,应连续和自动地提供给所有有关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用于搜寻与救助目的的、从船舶通常驾驶位置操作、使用121.5z和123.1z航空频率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另外对客船无线电人员作出至少应有一名具有资格的人员被指派专门履行遇险事故期间的无线

22、电通信职责的要求。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新第5-1条要求缔约国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识别信息(包括船舶呼号、INMARSAT识别号)进行登记并全天候向救助协调中心提供信息。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修正案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在第15条(保养要求)中新增了一个第9段,规定了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的测试间隔。新的第18条(船位更新)要求能在遇险警报中自动提供船位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自动提供船位信息。如果要船舶航行时需要手动更新船位,每4小时不少于一次。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

23、.142(77))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新增了第15.9条,说明卫星EPIRB的试验和维护要求:要求卫星EPIRB的年度检测时期应与检验协调系统相协调,并区分客船和货船的做出不同的规定,即要求客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货船无线电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具体为公约及每次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和所规定的范围。主要内容:-主要是操作性条款,涉及保持对船舶的气象服务、水文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线、提供搜救服务、船舶运输服务、船舶报告系统等。同时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应从安全角度出发保证所有船舶得

24、以充分和有效配员的一般义务。-对船舶航行设备的配备作出了规定。本章经过多次修正,主要为81年修正案和2000年修正案,并被2000年修正案改写。对该章改写的目的主要是纳入航海科技的进步成果。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通过日期:2000年12月5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2000年11月召开的第7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一大批新的公约、规则修正案,以海安会决议MSC.99(73)通过的SOLAS公约修正案对第章航行安全全部重新改写了,从公约修正案生效之日(2002年7月1日)起完全取代之前的第章。与原第章相比,新船关键的改变包括:(1)采用电子海

25、图的要求;(2)300总吨(原第V章要求500总吨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备测深仪、航程和速度测量装置;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3)适当保管航行活动记录;(4)驾驶台设计要求;(5)航行设备的认可要求;(6)所有新造客船(不论船舶尺度)、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货船和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500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要求);(7)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总吨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修正案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现有船舶关键变化如下:(1)使用电子海图的要求;(2)配

26、备GMDS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后,则不再要求无线电测向仪(DF);(3)适当保存航行活动记录;(4)驾驶台设计要求;(5)航行设备认可要求;(6)按规定的时间配备自动识别仪(AIS)。第VI章 货物装运-主要内容SOLAS1974根据1960年公约出台后的深入研究和试验,对本章进行了彻底修改。本章内容曾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A.264(8)号决议于1973年通过,并敦促各国政府用这些条款取代1960年公约的章节。公约肯定了为载运谷物而专门建造的船舶,并规定了计算装载散装谷物的船舶由于货物移动而引起的不利倾侧力矩的方法。每艘船舶必须具有批准证书、谷物装载稳性数据及有关的装载计算。第VII章

27、 危险货物的装运-主要内容SOLAS1974第章危险货物运输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本章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积载。本章不适用于专门为载运散装货物而建造的船舶。本章共7条。它对各种形式的危险货物、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的分类、包装、标志与标签、单据和堆装提出了具体要求。危险货物分类采用联合国制定的分类方法,该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也不例外,其规定比其他运输方式更严格。同时要求各缔约国政府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危险货物安全、包装和积载的细则。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细则,国际海事组织曾为此于1965年制

28、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多年来,该规则被定期更新,以补充或修改原有条款,跟上发展的步伐。第VIII章 核能船舶-主要内容SOLAS1974的第章核动力船舶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本章共有12条。它对核动力船舶的规定仅限于对防止核辐射损害的要求。本章只规定了基本要求,并由1974年SOLAS外交大会最终文件附录中的各种建议所补充。这些建议目前已被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和核动力商船使用港口的建议所取代。核能船舶应编写安全鉴定书,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将安全鉴定书送交拟驶往的缔约国政府,以供其评定该核能船舶的安全性。核能船舶还应在检查和检验后,具有核能

29、客船安全证书或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主要内容SOLAS 1974第九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于1994年5月SOLAS缔约国大会通过新增加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SM规则作为该章的强制性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上述日期后,有关当局将对船舶所持的“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进行监督检查。本章共分六节,分别为:定义、适用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发证、状况的保持、验证与控制。第IX章 船舶安全

30、营运管理-主要内容ISM规则基本要求是:由负责船舶管理的公司建立并在岸上和船上实施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SMS)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并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做到安全管理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最终实现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目标。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内容1994年(5月)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引进了高速船安全作为公约的第X章,并将高速船安全规则(

31、HSC Code)纳为强制性规则。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 Speed Craft,HSC Code),是由IMO1977年通过的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演变而成。规则对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的设计和建造、应配设备、营运和维修条件作了规定,以适应海上高速运输的发展。该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内容HSC Code由19章构成:总则;浮力、稳性与分舱;结构;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方向控制系统;锚泊、拖曳及系泊;消防;救生设备与装置;轮机;辅机系统;遥控、报警和安全系统;电气装置;航行设备;无线

32、电通信;操纵舱室布置;稳定系统;操作、可控性和其他性能;营运要求;检验和维修保养要求。该规则为高速船提出一套完整、全面的要求,包括设备和营运条件及维护保养,其目的是使所提供的安全标准能达到与SOLAS公约和1966年LL公约中的内容等效的程度。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主要修正案1974年SOLAS2000年12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99(73)),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对第章内容的修改内容有:-1.新增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9(73)号决议案通过的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适用范围:在1996年1月1日2002年

33、6月30日之间建造的高速船适用1994年高速船规则(1994HSC规则);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适用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规则)。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主要内容SOLAS公约第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为1994年5月外交大会修正案所新增的章节,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新章涉及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这种被认可的组织应符合IMO制定的A.739(18)号决议案“对代表主管机关组织的授权指南”的要求。对散货船、油船应按IMO制订A.744(18)号决议案通过的指南进行加强检验(ESP)。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主要内容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34、,公约规定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停靠该港口的其他缔约国的船舶进行监督,评估船员履行自己职责的能力及对船舶安全营运熟悉程序情况。具体做法依据IMOA.787(19)号决议,经A.882(21)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执行。进行监督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被检查的不合格船舶在消除缺陷前不能离港。第XI-1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对认可组织的授权;第I/6条所述的组织应符合本组织A.739(18)决议通过的,可能由本组织修正的指南和A.789(19)决议通过的,可能由本组织修正的规定,但这类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的除第I章外适用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第XI-1

35、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船舶识别号;1本条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客船,以及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2每艘船舶应有一个符合本组织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的识别号。3该船舶识别号应载入按第I/12条或第I/13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及其经核准的副本。4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5.1-5.4该永久性标记应清晰可见第XI-1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连续概要记录;连续概要记录应由主管机关签发给悬挂其国旗的每艘船舶,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该船的船旗国国名;.2该船在该国注册的日期;.3第3条所述的船舶识别号;.4该船船名;.5该船的船籍港;.6注册船东姓名及其注册地址;.7注册的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

36、如适用);.8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的名称,其注册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第XI-1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连续概要记录;.9该船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10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11向该船签发第IX/1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12向该船签发第XI-2/1条所定义的ISPS规则A部分规

37、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或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和.13该船终止在该国注册的日期。第XI-1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缔约国政府的保安义务1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保安等级信息应根据情况予以更新。2缔约国政府应为其境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对保安等级信息予以更新。第XI-1及2章 精选内容介绍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1公司应符合本章

38、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2船舶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此种符合应按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予以验证和发证。3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如果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该船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4船舶应对改为更高的保安等级作出响应,不得有不当延误。5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时间在先者

39、为准)通知有关主管当局。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主要修正案1996年6月修正案,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对第章进行了修改,涉及到被认可机构的授权。2002年12月修正案(海安会决MSC.134(76)),于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对第章以下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现有第章重新编号为第1章,并新增了第2章内容。第1章第3条规定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符合本条4和5项的要求-对船舶识别号的位置、颜色、高度、宽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新增了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的内容。第X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主要内容新增的第2章为加强海上

40、保安的特别措施。使ISPS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SSP、SSO、CSO、SSAS),适用船舶须具有ISSC证书,适用吨位以国际吨位为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对缔约国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2012年5月修正案SOLAS第XI-1章第XI-1/2条有关加强检验的内容,使A.1049(27)2011年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强化检查方案国际规则(2011ESPCode))具有强制性。第XII章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IMO于1997年11月24日至28日召开SOLAS

41、1974第4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套有关散货船的修正案,新增加了公约第XII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于1999年7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150m及以上新建散货船载运密度为1,000kg/m3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结构要求;-现有散货船载运密度为1,780kg/m3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特殊结构要求;-并要求船长150m及以上的所有散货船配备装载仪;根据船龄,规定了现有散货船的实施日期,目的是为了加强散货船的结构安全,防止散货船突然沉没或折断的事故发生。SOLAS公约发展动态近年来IMO关注的涉及SOLAS公约的热点问题-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综合安全评价(FSA);-

42、海上保安;-搜寻和救助服务;-人为因素的研究和发展;-海上事故调查的强制性;SOLAS公约发展动态更加注重高新科技的应用;就船舶设计和建造制定全球统一的规范要求;注重公约实施和履约监督;将抑制人为因素负面影响引入公约的发展。SOLAS公约发展动态SOLAS2012年年5月修正案将于月修正案将于2014年年1月月1日生效日生效SOLAS第II-1/8-1条,引入有关新客船船载稳性计算机或岸基支持的强制性规定,为船长在进水事故发生后安全返港提供操作性信息。SOLAS第III/20.11.2条有关自由下落式救生艇的试验的内容要求自由下落式救生艇释放系统操作试验应该在只有操作人员在船的自由下落放艇状态

43、下或者在模拟放艇状态下进行。SOLAS第V/14条有关船舶配员,要求主管机关以透明的程序为每艘船舶建立合适的最低配员标准,并要求考虑IMO通过的指南;发布适当的最低安全配员文件或者等效文件作为必要的最低安全配员证明。SOLAS第VI章增加了新的SOLAS第VI/5-2条,禁止在航次中进行散装液货的混合,并禁止在船进行生产活动。SOLAS第VII章替换了第4条有关单证的规定,涵盖了有关运输包装危险货和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的运输信息。SOLAS第XI-1章第XI-1/2条有关加强检验的内容,使A.1049(27)2011年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强化检查方案国际规则(2011ESPCode))具有强制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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