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程概论-第八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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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8章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2主要内容第一节持续适航管理概述第二节设计阶段的持续适航性AEG(航空器评审)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查第四节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第五节维修人员执照管理3第一节概述在向用户交付之前,通常由该用户对航空器进行检查,以确认该航空器是否按照用户的规范和要求制造。营运人的这种检查可以是粗略的,也可以是详细的并常常包括由他们自己的飞行员和客舱乘务组人员进行的试验飞行。商务承运人常常在制造商交付中心“围绕旗标”进行飞行试飞,以便对飞机进行这种验收检查。有些承运人还可以对飞机进行“试运行飞行”,通常由交付中心飞到承运人的总部基地。一旦用户从制造商接受了飞机,该用户就

2、按照自己的维修方案和规章制定当局的条法规定,全面负责保持飞机处于适航状态。4第一节概述营运人审定未来运营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证明其了解商用航空的经营业务,了解商用航空的运营和维修业务并且在适当的位置上均有执行该业务必要的人员、设施和程序当局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愿意并能够”进行这项工作当局颁发运输合格证,授权持有人从事商业运输该合格证书授权承运人按照航空法规经营计划的航空运输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运营合格证阐明,航空公司有权按照航空法规,以及运营规范包含的条款和限制规定从事运营活动。5第一节概述持续适航性航空器必须持续地保持在适航状态必须完成相关手册和适航指令中要求的所有维修工作持续适航性是

3、由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的:维修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6第一节概述维修该做什么怎么做在哪里做谁来做7第一节概述该做什么“维修”包括预防性维修、改装和修理,以及适航指令要求的工作。适航性取决于维修方案,维修方案中包括时寿件的更换、发动机与螺旋桨大修以及各种零部件与附件的修理怎么做持续适航性指南,连同预防性维修计划一起,包含了进行维修工作所必需的指南。对于重要的维修,如修理,一般需要提供维修手册在哪里做当局针对航空器承运人维修机构颁布有关要求谁来做与维修机构的合格审定一起进行的还有对授权进行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审定和培训,以及颁发飞行签派证8第一节概述适航性的管理时间是持续的从航空器的制造开始,一直持续到它整

4、个使用寿命终结为止。在这段时期内,航空器的每次运行都应符合适航性要求。适航性涉及到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各个方面。总的来说持续适航管理是要保证航空器在其全寿命中,整体和各部件、系统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具备安全运行的品质。9持续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通过对航空器的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并采取适当的维修措施,持续地保持该航空器在初始设计中所达到的适航水平。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是适航当局、航空器制造厂商(包括配件供应商)、航空公司(包括维修单位)等部门机构的共同责任。10持续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通过对航空器的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并采取适当的维修措施,持续地保持该航空器在初始设

5、计中所达到的适航水平。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是适航当局、航空器制造厂商(包括配件供应商)、航空公司(包括维修单位)等部门机构的共同责任。11持续适航管理中各方的责任各方的责任适航当局主要责任是对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适航性进行评估。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签发适航证件;对维修大纲、可靠性大纲、维修方案和可靠性方案的评估;颁发适航指令;对重大维修、改装工作的批准;对航空器的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对维修单位进行许可审定;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实施信息收集、整理和评估;参与重大故障和飞行事故的调查;批准、颁发委任代表证;按规定实施对持证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12制造厂商主要责任是主动、及时地收集航空器使

6、用中发生的重大故障问题,提出纠正措施,编发技术服务通告。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在新型号研制和设计中,要充分满足可靠性、结构完整性和维修性等方面适航当局确定的持续适航性要求;制定新航空器的初始维修大纲,并根据寿命期内使用情况的安全信息以及不间断的结构完整性检查结果,提出补充检查文件或修订检查程序;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向用户和维修单位提供使用、维护、修理、加改装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依据。对各架航空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向用户和维修单位发出服务通告,并对使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凡属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适航当局提交使用困难报告,必要时建议颁发相应的适航指令。13航空公司和

7、维修部门承担着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根本责任,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因素。其主要职能如下:按适航当局颁发的法规、条例和程序,正确使用和维修航空器,使其保持固有的安全性;根据制造厂商提供的初始维修大纲,以及寿命期内提供的补充检查文件和修订的维修程序,结合本单位的航空器使用条件、航线、环境情况、设备和人员素质,制定出维修计划;按照上述初始维修大纲,补充检查文件,修订的维修程序和维修计划,正确使用和维修航空器,使其保持固有的安全水平;向制造厂商反馈使用和维修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初步分析,凡属危及安全方面的问题向适航当局提交使用困难报告;执行适航当局发出的适航指令,纠正不安全状况;按要求执行制造厂商

8、发出的服务通告。14设计阶段的持续适航性-AEG(航空器评审)航空器评估组(AEG,AircraftEvaluationGroup)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AEG评审是通过对设计的评审保证航空器在后续使用中能够保持在(或恢复到)适航审定的安全水平。AEG评审贯穿于航空器机队的整个寿命期间,是为适应航空制造业和运输业的发展而形成的,目的是保证航空器的持续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15航空器评审委员会下属三个委员会维修审查委员会MRB(MaintenanceReviewBoard)飞行标准委员会FSB(Flight

9、StandardBoard)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FlightOperationEvaluationBoard)16维修审查委员会MRB该委员会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相关局方人员组成。MRB的主要工作是与航空器制造厂、航空公司一起工作,在制定MRBR及改版过程中,向工业指导委员会(ISC)和工作组(WG)提出审查意见并最终批准MRBR(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也称维修大纲)。17飞行标准委员会FSBFSB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飞行机组训练和资格标准。包括建立型号等级要求;审查飞机飞行手册使用手册检查单训练大纲的内容、训练设施和模拟机等。18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该委员会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

10、审定的相关局方人员组成。通常由运行、电子、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FOEB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MMEL的草稿称为PMMEL由航空器的生产厂家负责起草并提交局方批准。经局方批准后的MMEL即成为局方的文件是各航空公司制定自己的MEL的依据。19AEG的职责如下对制造人指定的维修大纲(MRB)进行评审和批准;对制造人指定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进行评审和批准;确定机组成员的型别等级和资格标准,对训练大纲和飞机训练设备及模拟机进行评审;20AEG工作内容参与有关航空器操作、安全设备、仪表布局等相关设计评审,对飞行手册、飞机操作手册、机组训练手册、外形缺件清单、签派偏离

11、指南等进行评审;对航空器是否满足运行要求进行评审;对新型航空器制造厂家试飞员、初始营运人的驾驶员和局方运行监察员进行初始训练和检查;对适航条款要求的持续适航指南(InstructionsforContinuedAirworthiness,ICA)等持续适航性维修文件进行评审;参与航空器工程可靠性试飞。21AEG持续监控航空器获得型号批准并投入运行后,航空器评审组(AEG)将根据下述情况进行航空器评审的持续监控,并贯穿于航空器型号运行的全寿命(1)航空器实际运行反馈的信息;(2)对航空器型号进行的设计更改;(3)规章要求的修订。22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在投入使用后必须持

12、续保持其在型号设计时所确定的适航性并保持其颁发适航证时的状况。对于在营运中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的鉴定与监督检查是适航部门的一个很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23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性的一般要求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通过维修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要求的最低安全水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持续适航性的保持。24确定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航空器的营运人必须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全部责任,这是因为航空器是在它的控制之下并按照它的各种程序和规定而进行营运的。25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包括下述各方面:(1)确保每次运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工作,确信航空器可以完成预定的飞行;(2)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

13、备清单,确保任何影响适航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均已排除至批准或认可的标准;(3)确保航空器是按批准的维修大纲和方案而进行维修的;(4)确保完成了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局认为必须执行的持续适航要求;(5)确保按法定技术文件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26航空器的营运人必须是民航局批准的并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在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同时,它还必须满足民航局有关营运规定(或规章)中有关对航空器维修方面的要求。通常,这些要求包括下述方面:(1)营运人的维修机构必须是按CCAR-145部批准的机构。(2)营运人所必需的技术文件是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并应是最新有效版本。(3)营运人所录用的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

14、资格,且放行和检验人员等必须满足CCAR145部中对维修及管理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4)营运人必须具有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及更换用器材,这些工具、设备和器材应是航空器设计制造部门推荐的或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5)营运人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管理系统,包括工程技术、质量保证、飞行安全等,这些系统必须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这些程序应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为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6)营运人必须具有一套与适航部门相互联系的系统,这套系统包括对完成工作的记录,对营运中发现问题的报告,以及对完成适航部门颁发的规章、指令完成情况的报告等与适航部门需经常联络的工作。27适航部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检查适航部门

15、对航空器适航性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体现在下述几方面:(1)对航空器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批准,并监督检查依据上述文件而制定的各种实施工作细则的符合性;(2)对适航指令和重要服务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3)对时控件状况进行检查;(4)对保留项目及保留故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对重大故障和重复故障进行分析和监督,并对营运人的可靠性方案进行检查与评估;(6)对维修记录进行检查;(7)对重要修理与改装进行批准或认可;(8)实施航空器年检;(9)查处违章事件。28民用航空器的年度适航检查制度根据年检的规定,凡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均应自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次年度开始年检。年检工作按其工作程序,可分为

16、以下4个阶段申请和受理阶段检查阶段适航证的签署阶段对发现问题的跟踪与监督检查阶段291申请和受理阶段在此阶段,航空器使用人,应结合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工作安排,在每年元月底之前,向本地区适航部门提交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相应的机型、注册号,计划年检日期和地点,并有初步安排计划。302检查阶段年检是对航空器定期的适航性评价。年检的核心是检查所有适用的法定技术文件的完整有效性及其在被检航空器上的实际落实状况进而分析评估这种状态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可能造成的影响313适航证的签署阶段在完成检查后,适航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进行评估,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航空器年检发现问题通

17、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检查人并限定改正期限。当确定所发现问题、故障或缺陷的性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影响程度后,适航部门决定是否对航空器适航证予以签署。324对发现问题的跟踪与监督检查阶段在这一阶段适航部门将对航空器使用人及航空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与监督检查,它们包括:协助航空器使用人分析、评审所发现问题的原因,并对其在管理上的责任进行评估。跟踪检查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其改正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和检查。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了解掌握航空器的适航状况。33维修单位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审查与监督的目的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审查与监督,是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工作。按照国际民用航

18、空公约和各个国家制定的航空法规,无论是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单位,还是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部门,其所承担的职责都是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完善程度,以及通过适当的标准和程序控制航空器的维修质量和适航性达到确保航空安全的目的。34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工作程序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明确规定,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机载设备维修的单位,必须办理维修许可证的申请手续,经适航部门受理申请、审查和颁证后,才成为合法的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对一个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许可审定工作在工作程序上,可以分为5个阶段的工作。351申请阶段在此阶段,从

19、申请人有申请意向,到正式填报申请书及提交相应资料(参照AC14502维修许可证申请指南),适航部门须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1)当申请人有申请意向时,了解申请人的申请意图,欲申请的维修项目及是否具有航空产品的修理经验等情况。(2)指导申请人以正式的申请程序向适航部门提出申请:向申请人介绍有关的适航规章及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介绍如何编写维修手册;提供空白申请书和申请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并解释填写方法和要求(参照AC14502);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申请的其他问题。(3)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正式申请书和有关资料。362受理阶段在受理阶段,适航部门有以下方面的工作:(1)审核申请人是否按适航部门的规定

20、,提交了足够的资料(参照AC14502)。(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的完整性、准确性;申请类别是否正确;申请项目与所呈交的能力表等资料是否吻合,是否明确。(3)对外国、地区申请人还要求有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4)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预审,预审的目的在于确认申请人的维修能力。在预审时,可以全面或有侧重地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但不应少于以下内容:质量保证系统的工作状况、职能及职责能否满足CCAR145部的要求;厂房设施、设备及工夹具等能否满足申请项目需要;各种技术资料、工程文件的管理及处理程序是否符合CCAR145部的要求;人员资格是否满足CCAR145部的要求。

21、(5)将受理情况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发现申请资料中有缺陷时,应及时向申请人提出,并要求其补充或修改原提交的申请资料。(6)收取审查费。373审查阶段在此阶段,适航部门应依据维修单位审查大纲中的要求,对维修单位的各有关职能系统进行评审,这些职能系统包括:(1)维修单位手册(在现场审查前进行);(2)质量保证系统;(3)技术资料控制;(4)维修过程控制;(5)特种工艺及无损探伤;(6)人员及培训;(7)维修设施、设备;(8)工量具控制;(9)库房管理及零备件控制。383审查阶段(续)适航部门在进行现场审查前,首先应完成对申请人维修单位手册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对手册的申述工作可参照AC14505来完

22、成。在进行现场审查前,适航部门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由适航检查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394颁证阶段在此阶段,适航部门按AP14504维修许可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和颁发维修许可证或批准信函。如若不予颁发证件,则须给申请人以明确的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405监督与检查阶段在此阶段,适航部门除按CCAR145部,AP14502和AP14505程序中的要求对持证的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维修单位的改正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持证人的改正措施及改正情况;对维修单位手册更改进行跟踪评审;对重要修理和改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并督促持证人建立定期的自

23、我审核制度。415监督与检查阶段(续)监督与检查的方法可分为书面监督和现场监督两种工作方式。书面监督检查是以通过各种信息和收集及适航部门进行的各种文件式调查等方式对持证人的维修质量保证系统所进行的监督。书面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方式有:填报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填报缺陷和不适航性报告;适航信息报表;航空器年度检查记录。425监督与检查阶段(续)现场的监督检查主要指适航检查员进行的实地检查它可以分为正式检查和非正式检查两种形式。正式检查是适航部门对持证人在其证件有效期内按一年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定期检查,重点是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和维修工作的质量。非正式检查是结合某一特定问题的特定目的所进行的检查或抽查。这类

24、检查是不定期的,一般也不需要对维修单位做全面检查。43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对维修人员的一般要求适航部门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是依照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实施的CCAR-66部提出了执照及获得执照的资格要求44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从事与航空器或航

25、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145145部对各类维修人员工部对各类维修人员工作资格要求作资格要求45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465.2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

26、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47维修人员执照1专业和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

27、H。48维修人员执照2基础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49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经历

28、要求(a)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I类和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50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1专业和类别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

29、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a)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b)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c)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d)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e)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f)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512基础部分申请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

30、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52项目部分申请条件(1)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2)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目培训;(3)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5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资格证书申请条件(a)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b)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c)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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