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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主讲人主讲人: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王周欢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件 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规章和规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法律法律 o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o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 2003年8月)o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o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007年7月)o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2、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2009年4月)财政部规章财政部规章 o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o“财政部关于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2003年4月”o“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o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2004年8月财政部规章o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2004年8月o“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
3、o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o“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 2006年2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件 o1、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o2、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o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004年12月o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7号 2010年2月)o4、财政部、国
4、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件 o5、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o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年3月o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o“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o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20
5、06年6月o8、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2006年12月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件 o9、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2007年4月o10、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2007年4月o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o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o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o财政部关于
6、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财政部废止的有关政府采购规财政部废止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章和规范性文件 o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各部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o(六)国库类o7、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o8、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o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o1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1
7、999363号)o1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1999139号)财政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归财政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归类类自主创新产品管理自主创新产品管理o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o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2006年12月o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2007年4月o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2007年4月o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
8、)2007年4月o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节能产品管理节能产品管理o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004年12月o“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7号 2010年2月)”环境标志产品管理环境标志产品管理o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o“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进口产品管理进口产品管理o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
9、119号)2007年12月o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o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o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o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年3月采购方式管理采购方式管理o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o“财政部关于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
10、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2003年4月”o“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信息公告信息公告 管理管理o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2004年8月采购代理机构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管理o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o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o“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 2006年2月)”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管理o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
11、3年11月投诉处理投诉处理o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2004年8月o“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o1、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2000年10月o2、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2001年6月o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 号令 2001年7月o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o5、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12、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30号令 2003年3月)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 o6、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 2003年6月)o7、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第27号令 2005年1月)o8、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 2004年1月)o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2号令 1998年1月)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 o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
13、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目前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方式有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采购方式 o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部门规章o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o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o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o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对于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国务院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
14、定。如何选择适用邀请招标 o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规定不同 o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工程招标采购的法律适用o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号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 o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限额之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选择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之上的采购项目选择非招标采购方
15、式的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竞争性谈判方式 o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询价采购方式 o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是公开招标项目之外的,并且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货物特性和市场条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o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16、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关于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采购 o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采购方式的性质,应当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只是采购合同履行的方式不同一般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主要问题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o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o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17、七个工作日。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 o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o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前,先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按规定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 o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注册情
18、况、经营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准入禁止等。2、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包括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设备配备及技术能力等。o提供的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许可证明、业绩证明、财务报表等。如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 o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招标人不得随意撤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o1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
19、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o世界银行标准招标文件: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履约保证金格式、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格(附图纸)、投标函格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报价表、资格证明文件。关于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o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o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
20、内容。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o澄清与修改应当遵守三方面规定:1、应当在截止投标15日前;2、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3、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关于投标有效期 o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必响应并承诺受其约束的期间,即要约的期限。招标人必须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投标人。关于等标期 o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o18号令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o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21、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情形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o在技术要求中,大多招标文件对实质性技术要求的表明“”,投标文件未响应该要求的,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起投标。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o根据18号令的规定,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o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2、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o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o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
23、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关于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o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2号文)o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o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o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关于招标文件的发售 o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限制问题关于投标联合体 o联合体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和提交的方式;o联合体各方的条件和资质及其认定;o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开标程序与开标记录 o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的处理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的处理 o唱标的内容: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
24、他主要内容。如何做好评标工作 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 o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的回避问题 o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
25、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标程序 o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o澄清有关问题 o比较与评价 o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o编写评标报告 关于中标单位的确认 o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的形式与法律效力 o中标通知属于承诺,承诺送达生效对当事人
26、产生法律效力o对未中标供应商应当送达未中标通知,未中标供应商要求说明未中标理由应当依评标报告予以答复 非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的主要问题 竞争性谈判采购 o成立谈判小组。o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o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o谈判o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采购 o成立询价小组o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o询价o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 o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o政府采购法第
27、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o就规范合同而言,政府采购法于合同法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问题 o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法律地位平等o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订立的时间 o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订立的形式o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
28、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o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合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 o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 o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o变更限制条款o公共利益条款关于格式合同 o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o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制订缔约上的过失 o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29、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o对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而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也应当予以赔偿。合同履行的规则 o全面履行与适当履行o内容不确定合同的适用规则合同的验收 o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o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o先履行抗辩权先
30、履行抗辩权o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o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违约责任 o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o承担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o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o财政部第20号令o“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质
31、疑的提出o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o1、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o2、采购过程:发售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决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o3、中标、成交结果 质疑的期间 o 质疑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o1、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时间,开标之后是否可以质疑?o2、对评标委员会提出回避的时间 质疑的形式 o质疑供应商
32、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申请书的内容 o质疑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住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的请求事项,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相关证据等。o 关于证据的提供问题 质疑的受理o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部门在审理供应商质疑之前,对质疑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o 对非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质疑问题 质疑的答复 o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o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o 未能在规定时间答复
33、的处理问题 投诉的提出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送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o 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如何确认送达?投诉的条件o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规定了投诉人投诉的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o关于20号令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 投诉书的内容o(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二)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
3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o投诉书的格式、投诉书的副本、委托授权书、证据材料 投诉受理o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决定o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o2、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o3、超过投诉有效期;o4、具有法律效力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的投诉,认定无效投诉。o讨论问题: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的如何处理?投诉书副本的送达与被投诉人说明o副本送达的时间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被投
35、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处理o投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投诉人提出要求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质证。o 关于调查的程序问题,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关于证据依据的确认问题 投诉处理决定o 投诉处理决定的方式:20号令第十七条,(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第十八条,关于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问题的;第十九条,关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违法,影响或可
36、能影响采购结果的 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间o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o(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o(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o(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o(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o(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关于虚假、恶意投诉o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
37、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行政复议o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在60日内向有关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o关于复议的处理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行政诉讼o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o如何代理行政诉讼 答辩状,说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举证责任问题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o法律规定o存在问题o案例分析:案情介绍与法律分析问题一:招标文件哪些规定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o法律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二条o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38、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o存在问题:地区垄断与行业垄断/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问题二:如何避免招标文件的倾向性?o法律规定:第二十条o存在问题:一是指定供应商和确定品牌;二是以某品牌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o案例分析o投标产品某一部件或材料的原产地和品牌的是否构成倾向性?oH公司的诉讼案问题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与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o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o存在问题:o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问题o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与履约能力问题问题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与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o案例分析o案例一:供应商会员制是否对供应商构成限制?o案例二:如何证明供应商存在重大违
39、法行为?o案例三:如何证明供应商的资质和业绩?问题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与投标截止时间的延迟o法律规定:o第二十三条o第二十八条o案例分析:o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截止前任何时候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合法?问题五:制造厂商的授权问题o依据:财政部o存在问题:o制造厂商是否可以授权两家以上供应商投标?o制造厂商授权不明确应当如何处理?o案例分析:o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否超出授权范围?问题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是否可以拒绝其投标文件?o法律规定:第三十五条o招标文件分析问题七:投标文件的形式与送达o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o案例涉及的问题:o投标文件的传真件是否有效?o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投标文件的
40、迟延送达?o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o采购机构如何赔偿投标人的投标损失?o采购机构是否有义务返还技术资料?问题八:联合体投标的条件与联合投标协议o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o存在问题:o联合体各方的条件与资质要求o联合投标协议与各方的责任o案例分析o投标人未订立联合投标协议是否可以确认是联合投标?问题九:资格前审与资格后审o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 o案例分析问题十: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o法律规定:o第二十五条o存在问题:o招标文件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问题十: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41、件?o案例分析:o案例一:中标人是否重大偏离?o案例二:成交产品的技术规格与询价要求不一致,成交结果是否有效?问题十一:关于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o法律规定:o第十条o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o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问题十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审工作出现的问题o法律规定:o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o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o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o发改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o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问题十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审
42、工作出现的问题o存在问题:o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未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是否合法?o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如何进行回避?o在评审中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的,如何处理?问题十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审工作出现的问题o案例分析:o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评审是否存在问题?问题十三: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o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43、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问题十三: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o存在问题:评标报告中只有打分的表格,没有评审的意见以及关于中标原因和未中标原因的说明。o案例分析:以评标报告为例问题十四:关于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o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o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o案例分析:案例一:评标委员会纠正投标人的报价错误,未经投标人同意,其评审结果是否合法有效?o案例二:采购机构要求投标人澄清是否有效?问题十五:废标的法定情形与否决所有投标o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o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o存在问题:因废标使投标人
44、少于三家是否可以否决所有投标?o案例分析:一元投标报价是否有效?问题十六: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o法律规定:o第七十七条o第三十二条o第十五条o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问题十六: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o存在问题:o如何认定与处理?o案例分析:o甲公司与乙公司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未按招标文件报价,且有十几处错误与漏项完全一致,可否认定串标?问题十七: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o法律规定:o第三十七条o案例一:o两次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o案例二:o开标后未宣告废标,另行委托招标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十八:关于高价中标与综合评分法o法律规定:o第十七条o第三十三条问题十八:关于高价中
45、标与综合评分法o存在问题:o如何认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和低于成本报价?o在综合评分法中,确定的报价权重,不能体现报价的竞争优势。o综合评分因素的确定,报价、技术、品牌、业绩、服务,孰轻孰重?o高价中标成了质疑的重点问题十八:关于高价中标与综合评分法o案例分析:o案例一:中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不合理?o案例二:中标产品的报价超过市场零售价,认为延长的售后服务期包含服务费用,是否合理?问题十九: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o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
46、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问题十九: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o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问题十九: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o存在问题:o中标或成交公告未按照规定内容公布o招标人是否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说明未中标原因?o案例分析:o质疑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布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问题二十:如何依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o法律规定:o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o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问题二十:如何依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o存在问题:o第一候选人因质疑投诉被废标后是否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o案例分析:o关于中标无效的处理 谢 谢!手机:13916830493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