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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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0 年 1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通知(89)建标字第 144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 进行了修 订,改名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工业 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 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负责解释,由中国建筑工业 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通知的精神,由我部中 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科研、设计、勘察单位和高等院校,对原工业与 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 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 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提出 修订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 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六个附录,对原规范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主要内 容有:一、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3、 的要求,规定了设 计原则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 的规定,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 基本术语。二、对土的分类和描述作了部分修订,规定了砂土的下限,增加粉土一类, 修订了红粘土的定义。三、增加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确定岩石地基承载力的方法。取消老粘土和新近沉积粘性土的承载力表,增加粉土承载力表,修订了红粘土承载力表,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四、修订中国季节性冻土标准冻深线图,补充了不同冻胀类型地基防冻害 措施。五、验算软弱下卧层采取上、下层土的压缩模量之比确定压力扩散角。六、补充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修正沉降计算深度的确定方法,调

4、整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七、修订挡土墙主动土压力的计算方法。八、补充高杯口基础的设计计算,增加柱下条基和墙下筏基的内容。九、补充扩底桩,增加桩基嵌岩石时的承载力计算,修订桩基承台抗弯计 算。本规范必须与根据 1984 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6884 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 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 GBJ6884 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 计标准规范混用。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北 京安外小黄庄邮政编码 100013),

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九年三月主要符号A基础底面面积;a压缩系数;b基础底面宽度;c粘聚力;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dfr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ds土粒相对密度(比重);Ea主动土压力;Es土的压缩模量;e孔隙比;F基础顶面竖向力;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fo地基承载力基本值;fk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1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G恒载;H0基础高度;Hf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Hg自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IL液性指数;IPS塑性指数;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I基础底面长度;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Q竖向荷载、

6、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设计值;qp桩端土的承载力标准值;qs桩周土的摩擦力标准值;R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S沉降量;u周边长度;w土的含水量;wl液限;wp塑限;Z0标准冻深;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附加应力系数;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地基的压力扩散角;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内摩擦角;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地

7、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地 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地下采空区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 准、规范的规定。第 1.0.4 条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的基本原则,并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 的规定制定的。第 1.0.5 条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J987 的规定;基础的计算

8、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 的规定。当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 2.0.1 条 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 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的可能性)的严重性,将建筑物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2.0.1 选用。建筑物安全等级 表 2.0.1安全 等级破坏 后果建筑类型一 级很严 重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的 14 层以上高层建筑;对地基变形有 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单桩承受的荷载在 4000KN 以上

9、的建筑物二 级严 重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三 级不严 重次要的建筑物第 2.0.2 条 根据建筑物安全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 影响程度,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建筑物及表 2.0.2 所列范围以外的二级建规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计 算,计算时应同时满足本规范第 6.2.1 条及 5.1.1 条的规定;二、表 2.0.2 所列范围内的二级建筑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 算:1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地基产生 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4地基

10、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其他情况 下的二级建筑物和三级建筑物,在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时,可不做变形验算;三、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二级建筑物范围 表 2.0.2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k(KPa)60f k 8080fk 100100fk 130130fk 160160fk 200200fk 300地基 主 要受 力 层情 况各土层坡度()55101010砌体承重结构、框 架结构(层数)555667吊车额 定 起重量 (t)510 1015152020303050 501

11、00单 跨厂房跨 度 (m)121824303030吊车额 定 起重量 (t)355101015152020303075单层排 架结构 (櫦櫐 柱距) 多 跨厂房跨 度 (m)121824303030烟囱高度 (m)30405075100建 筑 类 型水塔高度 (m)1520303030容积 ( )505010 01002 002003 003005 0050010 00注: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 3b(b 为基础底面宽度) ,独立基础下为 1.5b,且厚度均不小于 5m 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标准值小于 130KPa 的土层时,表中砌

12、体 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有关要求;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 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第 2.0.3 条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 载应按基本组合、土体自重分项系数为 1.0,按实际的重力密度计算。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应按长期效应组合,不应计入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计算挡土墙的土压力、地基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应按基本组合,但其 分项系数均为 1.0。第 2.0.4 条 对一级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并应以

13、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沉降观测的方法及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一执行。第三章地基土(岩)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第一节 土(岩)的分类第 31.1 条 作为建筑地基的土(岩),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 粘性土和人工填土等。第 3.1.2 条 岩石应为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岩 石根据其坚固性可分为硬质和软质;根据其风化程度可分为微风化、中等风化和强风化。岩石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二执 行。第 3.1.3 条 碎石土应为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 50 的土。碎石 土可按表 3.1.3 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其密实度可按

14、本规范附录三确定。碎石土的分类 表 3.1.3土的 名称颗 粒 形 状粒 组 含 量漂 石 块 石圆形及亚 圆形为主棱角形为 主粒径大于 200mm 的颗粒 超过全重 50卵 石 碎 石圆形及亚 圆形为主棱角形为 主粒径大于 200mm 的颗粒 超过全重 50圆 砾 角 砾圆形及亚 圆形为主棱角形为 主粒径大于 mm 的颗粒超 过全重 50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第 3.1.4 条 砂土应为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 50、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超过全重 50 的土.砂土可按表 3.1.4 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砂土的分类 表 3.1

15、.4土的名 称粒 组 含 量砾 砂 粗 砂 中 砂 细 砂 粉 砂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占全重 2550粒径大于 0.5mm 的颗粒超过全 重 50粒径大于 0.25mm 的颗粒超过全 重 50粒径大于 0.75mm 的颗粒超过全 重 85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超过 全重 50注: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第 3.1.5 条 砂土的密实度,可按表 3.1.5 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砂土的密实度 表 3.1.5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密 实 度N10松 散10N15稍 密15N30中 密N30密 实第 3.1.6 条 粘性土应为塑性指数 Lp 大于 10 的土

16、,可按表 3.1.6 分 为粘土、 粉质粘土。粘性土的分类 表 3.1.6塑 性 指 数 Lp土 的 名 称Lp17粘 土10Lp17粉 质 粘 土注:塑性指数由相应于 76g 圆锥体沉入土样中深度为 10mm 时测定的液限 计算而得。第 3.1.7 条 粘性土的状态,可按表 3.1.7 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 塑。 粘性土的状态 表 3.1.7液 性 指 数 IL状 态IL0 0IL0.25 0.25IL0.75 0.75IL1 IL1坚 硬 硬 塑 可 塑 软 塑 流 塑第 3.1.8 条 淤泥应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 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

17、比大于或等于 1.5 的粘性土。当天然孔隙比小于 1.5 但大于或等于 1.0 的土应为淤泥质 土。第 3.1.9 条 红粘土应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粘土。 其液限一般大于 50。经再搬运后仍保留红粘土基本特征,液限大于 45 的土应为次生红粘土。第 3.1.10 条 粉土应为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 10 的土。其性质介于砂土与粘 性土之间。第 3.1.11 条 人工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冲填土。素填土应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等组成的填土。杂填土应为含 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冲填土应为由水力冲填泥沙形成的填土。第二节 工程特性

18、指标第 3.2.1 条 以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时,压板面积宜为 0.250.5,载荷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第 3.2.2 条 以室内试验、标准贯入、轻便触探或野外鉴别等方法确定地基 土(岩)承载力标准值时,其方法和步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参加统计的数据不宜小于六个。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 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要求。第 3.2.3 条 以静力触探、旁压仪及其他原位测定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 值或其他土性指标时,应与载荷试验或相应土性指标的直接试验结果进行对比后确定。第 3.2.4 条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选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现场剪切试 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确定,并

19、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于一级建筑物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时,取土钻孔不得少于六个。当 土层均匀时每钻孔同一层土沿深度试验不得低于三组;当为多层且土层较薄时,试验不得少于一组,并应采用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压 缩试验,对于其他等级建筑物如为可塑状粘性土与饱和度不大于 0.5 的粉土时,可采用直接剪切试验;二、如采用固结剪切试验,则应考虑在建筑物荷载及预压荷载作用下地基 可能固结的程度。抗剪强度指标的标准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第 3.2.5 条 岩石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规范附录八用岩基载荷试验方 法确定。对微风化及中等风化的岩石地基承载力设计值,也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计算:式中 f岩石地

20、基承载力设计值(KPa);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可按本规范附录九确定;折减系数。微风化岩宜为 0.200.33;中等风化岩宜为 0.170.25。 取值时,对于硬质岩石着重考虑岩体中结构面间距、产状及其组合,软质岩石着重考虑其水稳性。注: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继续;对于粘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第 3.2.6 条 土的压缩性指标,应由原状土的压缩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一、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 压缩系数(MPa1);Es压缩模量(MPa);p1、p2固结压

21、力(KPa);e1、e2对应于 p1、p2 时的孔隙比;e0土的天然孔隙比。二、地基压缩性可按 p1 为 100KPa,p2 为 200KPa 时相对应的压缩系数值 1.2 划分为低、中、高压缩性,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1当 1.20.1 时,为低压缩性;2当 0.11.20.5 时,为中压缩性;3当 1.20.5 时,为高压缩性。第 3.2.7 条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按地基土(岩)的类别提供分层的土工 试验总表,对于一、二级建筑物,尚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强度试验、压缩试验以及原位试验等曲线,以及其他专门要求的 测试结果。第四章 基础埋置深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基础的埋置深

22、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一、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 造;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四、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五、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第 4.1.2 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当上层 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0.5m。第 4.1.3 条 位于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稳定要求。位 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第 4.1.4 条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 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

23、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软质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挖好后立即铺筑垫层。第 4.1.5 条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 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取相邻两基 础底面高差的 12 倍。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 固原有建筑物地基。第二节 冻土地基的基础埋深及处理第 4.2.1 条 地基土的冻胀性类别,应按表 4.2.1 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 和强冻胀。地基土的冻胀性分类 表 4.2.1 土 的 名 称天然含水量 w()冻结期间地

24、下水位 低于 冻深的最小距离 (m)冻胀性类别岩石、碎石 土、 砾砂、粗砂、中砂、细砂不考虑不考虑不冻胀1.5不冻胀 w14 1.51.5弱冻胀粉砂14w191.5弱冻胀1.5 w191.5强冻胀2.0不冻胀 w19 2.02.0弱冻胀19w222.02.0冻胀w22 2.0粉土w26不考虑强冻胀2.0不冻胀 wwp+22.02.0弱冻胀 wp2w wp+52.02.0冻胀 wp5w wp+92.0粘性土wwp+9不考虑强冻胀注:表中碎石土仅指充填物为砂土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如充填物为 粉土或其他状态的粘性土时,其冻胀性应按粉土或粘性土确定;表中细砂仅指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超

25、过全重 90 的细砂,其他细砂 的冻胀性应按粉砂确定;wp 为土的塑限。第 4.2.2 条 基础的最小埋深和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对于埋置在不冻胀土中的基础,其埋深可不考虑冻深的影响;对于埋 置在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土中的基础,其最小埋深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dmin基础最小埋深;z0标准冻深,系采用在地表无积雪和草皮等覆盖条件下多年实测最大冻 深的平均值.在无实测资料时,除山区外,可按图 4.2.2 采用;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 4.2.3 条规定采用;dfr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厚度。二、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厚度,应根据土的冻胀性类别按下列公式计 算

26、:当冻深范围内地基由不同冻胀性土层组成时,基础最小埋深可按下层土确 定,但不宜浅于下层土的顶面。注:当有充分依据时,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也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第 4.2.3 条 当室内地面直接建在有冻胀性土层上时,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可按表 4.2.3 确定,对在采暖期间室内月平均温度小于 10的建筑物可取 1.00,不采暖的建筑物可取 1.10。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1 表 4.2.3 室内外地面高差外 墙 中 外 墙 角 (mm)段段3000.700.857501.001.00注:外墙角段系指从外墙阳角顶点起两边各 4m 范围以内的外墙,其余 部分为中段;采暖建筑物中的不采暖房间(门斗、过

27、道和楼梯间等),其外墙基础处 的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值,取与外墙角段的相同。第 4.2.4 条 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宜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一、应尽量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和土冻胀性小的建筑 场地。对低洼场地,宜在沿建筑物四周向外一倍冻深距离范围内,使室外地坪至少高出自然地面 300500mm;二、为了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 地基,应做好排水设施。在山区必须做好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避免因基础堵水而造成冻害;三、在冻深和土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上,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础、自锚 式基础(冻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当采用条基时

28、,宜设置非冻胀性垫层,其底面深度应满足基础最小埋深的要求;四、对标准冻深大于 2m、基底以上为强冻胀土的采暖建筑及标准冻深大于 1.5m、基底以上为冻胀土和强冻胀土的非采暖建筑,为防止冻切力对基础侧面的作用,可在基础侧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冻 胀性散粒材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五、在冻胀和强冻胀性地基上,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联系梁,并 控制建筑物的长高比,增强房屋的整体刚度;六、当基础联系梁下有冻胀性土时,应在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根据土 的冻胀性大小可预留 50150mm 空隙,以防止因土冻胀将基础联系梁拱裂;七、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过 长,坡

29、度不宜过小,其下宜填以非冻胀性材料;八、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如冻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或使用中因故冬季 不能采暖时,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过冬保温措施;对非采暖建筑的跨年度工程,入冬前基坑应及时回填。第五章 地基计算第一节 承载力计算第 5.1.1 条 基础底面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式要求:当轴心荷载作用时Pf (5.1.11)式中 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设计值;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式(5.1.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Pmax1.2f (5.1.12)式中 Pmax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设计值。第 5.1.2 条 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应结合当地经验按下列规定综合考虑:一、

30、对一级建筑物采用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及其他原位试验等方法综 合确定;二、对表 2.0.2 所列的二级建筑物,可按本规范第 3.2.2 条或其他原位试验 确定。其余的二级建筑物,尚应结合式(5.1.4)计算确定;注:当由本规范第 3.2.2 条确定的数值与当地经验有明显差异时,仍应由载 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等综合确定。三、对三级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建筑物的经验确定。第 5.1.3 条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基础宽度大于 3m 或埋置深度大于 0.5m 时,除岩石地基外,其地基 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f地基承载力设计值;fk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按本规范第 3.2.1 条至

31、3.2.3 条确定;b、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类查表 5.1.3土的重度,为基底以下土的天然质量密度 与重力加速度 g 的乘积, 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宽小于 3m 按 3m 考虑,大于 6m 按 6m 考 虑; 0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d基础埋置深度(m),一般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 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 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其他情况下,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当计算所得设计值 f1.1fk

32、时,可取 f1.1fk;二、当不满足按(5.1.3)式计算的条件时,可按 f1.1fk 直接确定地基承 载力设计值。第 5.1.4 条 当偏心距小于或等于 0.033 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 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fv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Mb、Md、Mc承载力系数,按表 5.1.4 确定;b基础底面宽度,大于 6m 时按 6m 考虑,对于砂土小于 3m 时按 3m考虑;ck基底下一倍基宽深度内土的粘聚力标准值。第 5.1.5 条 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一、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式中 F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设计值;G基础自重设计值和

33、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A基础底面面积。二、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式中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设计值;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Pmin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设计值; 当偏心距 eb/6 时(图 5.1.5),Pmax 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I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第 5.1.6 条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式中 P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设计值;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f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设计值。第 5.1.7 条 当上层土与下卧软弱土层的压缩模量比值大于或等于 3 时,对 条形基础和矩形基

34、础,式(5.1.6)中的 Pz 值可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式中 b矩形基础和条形基础底边的宽度;I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标准值;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可按表 5.1.7 采用。地基压力扩散角 表 5.1.7 z/bEs1/Es20.250.503 5 106 10 2023 25 30注:Es1 为上层土压缩模量:Es0.25 为下层土压缩模量;z0.25b 时一般取 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z0.50b 时 值 不变。第 5.1.8 条 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 承载力。第二节 变形计算第 5.2

35、.1 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第 5.2.2 条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第 5.2.3 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 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 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二、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 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此时,一般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 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基本完成,对于低

36、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 5080,对于中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2050,对于高压缩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520。第 5.2.4 条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按表 5.2.4 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 括的其他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表 5.2.4地 基 土 类 别变 形 特 征中、低压缩 性土高压缩性 土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0.0020.003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砖石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 应力的结构0.002L 0.0007L 0.005

37、L0.003L 0.001L 0.005L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 6m)柱基的沉 降量(mm)(120)200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 虑) 纵 向 横 向0.04 0.03多层和高层建筑基础的倾斜 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0.004 0.003 0.002 0.0015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200Hg250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g100 100Hg200 200Hg250(120)400 300 200注: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

38、缩性土;I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 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m);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 610m 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 的比值。第 5.2.5 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的 直线变形体理论。其最终沉降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地基最终沉降量(mm);5.2.5 数值;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 5.2.5);p0对应于荷载标准值时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Esi基础底面下第层土的压缩模量,按实际应力范围取值(MPa);Zi、Zi1基础底面至第 i 层土、第 i1 层

39、土底面的距离(m);i、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 层土、第 i1 层土底面范围内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十采用。式中 Ai第 i 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第 5.2.6 条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Zn(图 5.2.5),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i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层土的计算沉降值;sn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的土层计算沉降值,z 见图 5.2.5 并按表 5.2.6 确定。如确定的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z 表 5.2.6b(m) 22b 44b 88b 1515b 303 0z(m )0.30.60.81.01.21.5第 5.2.7 条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

40、础宽度在 150m 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也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式中 b基础宽度(m)。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 可取至基岩表面。第 5.2.8 条 计算地基沉降时,应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其值可按应力叠加 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第 5.2.9 条 当高层建筑基础形状不规则时,可采用分块集中力法计算基础 下的压力分布,并应按刚性基础的变形协调原则调整。分块大小应由计算精度确定。第三节 稳定性计算第 5.3.1 条 地基稳定性可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稳定安全系数为最危 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的比值,其值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 MR抗滑力矩;M

41、s滑动力矩。当滑动面为平面时,稳定安全系数应提高为 1.3。第 5.3.2 条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 边长小于或等于 3m 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 5.3.2)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 2.5m:式中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d基础埋置深度;边坡坡角。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5.3.21)、 (5.3.2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公式(5.3.1)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当边坡坡角大于 45、坡高大于 8m 时,尚应按式(5.3.1)进行坡体稳定 性验算。

42、第六章 山区地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6.1.1 条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二、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三、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四、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五、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六、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第 6.1.2 条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 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 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第 6.1

43、.3 条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 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6.1.4 条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 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第二节 土岩组合地基第 6.2.1 条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 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一、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二、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三、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第 6.2.2 条 对于下卧基岩表面坡度大于 10 的地

44、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一、当结构类型的地质条件符合表 6.2.2 要求时,可不作变形验算;二、凡不符合表 6.2.2 要求的地基,应作变形验算。当变形值超过表 5.2.4 规定时,宜选用调整基础的宽度、埋深或采用褥垫等方法进行处理。对于局部软弱土层的处理,可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有关规定 执行。 下卧基岩表面允许坡度值 表 6.2.2 上覆土 层的承四层和四层以下的 砌体承重结具有 15t 和 15t 以下吊车 的一般单层排架结构载力标 准值 fk(KPa )构,三层和三层以 下的框架结构带 墙 的 加 柱 和 山 墙无 墙 的 中 柱150 200 30015 25 4015 30 503

45、0 50 70注:本表适用于建筑地基处于稳定状态,基岩坡面为单向倾斜,且基岩表 面距基础底面的土层厚度大于 0.3m 时。第 6.2.3 条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间距小于 2m,其间为硬 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当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 15t 和 15t 以下吊车的 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 200KPa 时,可不作地基处理。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 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第 6.2.4 条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如土层的

46、承载力标准值 大于 150KPa,当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 6.2.6 条、第 6.2.7 条综合处理。第 6.2.5 条 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或粘性土等材料,其厚 度宜取 300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进行设计:中砂、粗砂 0.870.05;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 2030)0.700.05。当采用粘性土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采用松散材料时,应防止被水泥浆渗 入胶结。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第 6.2.6 条 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 范第 6.2.26.2.4 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第 6.2.7 条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 30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第三节 压实填土地基第 6.3.1 条 经分层压实的填土称为压实填土。利用压实填土做地基的工程, 在平整场地以前,必须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现场条件提出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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