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28219.pdf

上传人:得** 文档编号:84944600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471.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28219.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28219.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28219.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28219.pdf(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章 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县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

2、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 号)要求执行,即城精品文章 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 60%确定。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

3、列规定执行:(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 70 元。(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

4、无供养能力的除外);(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含 20精品文章 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 2 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

5、、*、*、*、*、*8 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 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 15%;*、*、*、*、*、*、*、*、*、*10 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 95%,乡镇财政负担 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

6、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精品文章 使用情况。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

7、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精品文章 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

8、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2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

9、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精品文章 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0、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1、15 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精品文章(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

12、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

13、案;(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精品文章 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

14、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

15、部分由县财政负担。(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精品文章 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 30%。(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

16、免费供水 2 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代理费、公证费。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精品文章(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17、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

18、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赡(抚、扶)养人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使被赡(抚、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精品文章(抚、扶)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已被领取的,应当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赡(抚、扶)养人偿还。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认为民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受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