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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
2、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1.挪用客户保费;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9.1.2.3.4.5.6.7.8.1.2.3.4.5.6.100%7.8.1.2.3.4.5.6.1.2.3.4.1.2.3.4.125.6.1.2.3.4.5.6.7.8.9.10.11.1.2.3.4.5.6.7.8.9./10.11.100%,71630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