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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 动物防疫审核制度 一、规模饲养场动物防疫审核条件(一)范围 各级规模在百头以上的牛场、千头以上的猪场、万羽以上的禽场、犬场及特种养殖场。(二)选址、布局 l、场址应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2、场内规划及布局的技术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有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生产区内各棚舍之间应保特一定距离,当中建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水沟,且按生产流程依次排列;净污道相分离。3、消毒、隔离等设施。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
2、有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消毒器具和兽药、疫苗储存器具)、饲料仓库、隔离栅舍,病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猪、牛场应建有粪便、尿液及污水净化处理设施。(三)人员要求 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四)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精品文章 l、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2、免疫。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抗体监测、监督
3、检查;同时场内应根据周边地区疫病发生情况,以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万式方法及适宜的免疫程序。3、消毒。应按照严格的消毒制度及规范执行,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的品种。4、引种。引进的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凭相关检疫证明入场,入场后需在隔离栅舍饲养观察 1 个月以上,经兽医主管部门检测无疫后,方可转入生产区。5、其他。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相关饲养场做好灭鼠防鸟工作。(五)各项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认可制:兽药、疫苗的采购领用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
4、;疾病诊疗记录;免疫耳标领用记录;病死及无害化处理记录;生产、销售记录;淘汰记录。(六)兽药、饲料使用 l、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精品文章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生物制品及饲料、饲料添加剂。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及本市 105 号令*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的违禁药品包括以下五大类:(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2)性
5、激素;(3)蛋白同化激素;(4)精神药品;(5)各种抗生素滤渣。二、宠物诊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一)范围 1、从事宠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及个人;2、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的在沪外商独资、合资开办的宠物诊疗服务机构。(二)选址、布局 l、诊疗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及公共卫生要求。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它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场所 200 米以上,与居民精品文章 区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2、诊所应有合理的规划及布局。有独立的营业场地,诊疗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设有专门的办公室、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和病畜隔离室;3、消毒及隔离等
6、设施。诊所配备专用的消毒工具;应有专门的排污设施和废弃物处理措施;诊疗场所内严禁从事与诊疗无关的活动,以防止疫病传播。(三)动物防疫要求 l、诊所内应有健全的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动物诊疗服务、人员岗位责任、消毒卫生、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及收费标准,张贴上墙。2、诊所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四)人员要求 l、诊所应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助理人员。个体宠物诊所的上述兽医人员还需提供辞职、失业、离退休等有关证明;2、从事动物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五)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药品进库登记、药品使用情况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处理记录等。(六
7、)兽药使用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精品文章 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一)选址要求 l、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 米以上。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二)设点布局要求 l、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
8、开。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三)屠宰设施要求 l、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 2 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精品文章 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 75lx,屠宰
9、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 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 300lx。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 gbl34517 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四)检疫要求 l、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化制、销毁印章。2、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
10、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并与生猪加工数量相适应。3、兽医卫生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市兽医卫精品文章 生监督管理所核发的动物检疫员上岗证。4、兽医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5、具有完整的检疫台帐。(五)屠宰管理要求 1、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2、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3、屠宰加工和检疫现场有禁止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的标志和有关规定。4、屠宰场应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发现一类传染病及烈性人畜共患病必须立即上报,封锁现场,采取必要的扑灭措施。四、经营、
11、加工、储藏动物产品场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工作区与办公区分开。(二)建立健全的货物进出查验登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消毒、人员岗位责任等动物防疫制度。(三)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岗位,有专职兽医卫生管理人员,人员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兽医卫生上岗证。(四)进、出库动物产品须经卫生人员查验、索证、台帐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出库。卫生人员要做好检疫证明等的存档工作,及精品文章 时汇总按时上报报表。(五)定期自查库内的动物卫生工作,做好堆垛、挂牌工作,做到帐、货、卡及检疫证明相符。严格按照冷藏动物产品的行业标准规定,检查库内的温度、相对湿度,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注意产品保存安全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六)对动物斥品和废弃物有集中处理的措施,并做好处理记录。(七)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经常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八)卫生管理要求 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保持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除虫灭鼠工作。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