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3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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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滨建监201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一、强化责任主体管理责任的落实 1、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配备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员(具有安全管理 C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相关事宜应由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报送。2、安装单位应设落实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专职办事员(每家安装单位 1-2人),负责我区范围内起重

2、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申报工作。自 2014年 4月 1日起,在我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装单位应将专职办事员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委任证明文件等资料,送交我站存档。非专职办事员递交的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我站不予受理。3、监理单位应设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可由安全监理员兼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旁站职责。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质量保证管理 1、未取得产权备案登记证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吊、人货梯、物料提升机、吊篮)严禁安装使用。2、产权单位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

3、求执行: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 年(不含8 年)的 SC 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 年(不含5 年)的 SS 型施工升降机。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塔吊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

4、/T 1892009)规定执行: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最长有效期有效期1 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最长有效期有效期2 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最长有效期有效期3 年;施工升降机:SC 型施工升降机最长有效期有效期2 年;SS 型施工升降机最长有效期有效期1 年。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投入使用至安全评估最长有效期后,设备需再次进行安全评估,对施工安全、施工进度产生较大影响。故非特殊原因,各工地项目部不宜使用超限设备。3、塔机使用时间超过 5年(含 5年)的,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塔机主要受力构件构件进行探

5、伤检测,并出具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4、塔机基础采用格构式基础的,格构式钢柱、型钢平台等构件设计、计算、制作,应由塔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承担。三、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塔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的安装、拆卸工作应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其中涉及专家论证的情况,有以下方面:1、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2、设置在深基坑旁(塔机基础距离基坑侧3 米以内或小于基坑深度)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3、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以及塔机倒塌事故发生后的拆卸,其专项拆卸方

6、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4、施工高度 50 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起重机械安装高度的特别规定:1、禁止使用牵引式井架、安装高度超过 30 米的井架及井架式人货两用梯。2、塔机初次安装高度宜控制在临界独立高度的 75%以内。凡采用组合式基础的,塔机临界独立高度计算,应将格构柱高度计算在内。四、强化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的行为管理 1、施工单位委托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必须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具有增项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只限于承担本公司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不能对外承

7、接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工程业务),各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承接各类安装拆卸业务。2、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除按规定需办理进杭手续外,尚应到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办理安装资格登记手续,未进行资格登记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3、起重机械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且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作业。4、建筑起重机械(塔机、升降机、吊篮)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吊篮移位)时,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

8、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 人。2)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 人。3)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按照作业方案配备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监护人负责警戒区监护。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监理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应到作业现场严格履行旁站职责。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的专职机械管理员(具有安全管理 C证)应到场监督、协调。五、强化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及维保的行为管理 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应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方案。2、在

9、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相关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评定合格后,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方可组织验收。塔机基础为格构式组合的,在安装完毕后,应在格构式钢柱下端与灌注桩连接部位设置混凝土构造承台(承台厚度不小于 400mm),该项工作完成后,塔机方可使用。塔机初次安装高度宜控制在临界独立高度的 75%以内。凡采用组合式基础的,塔机临界独立高度计算,应将格构柱高度计算在内。3、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吊篮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10、。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合理确定:1)塔式起重机每台每班至少配备3 人,其中司机1 人、信号司索工起吊处与落吊处各1 人。2)施工升降机(可载人)每个吊笼每班配备司机1 人,乘用施工电梯单笼人数不得超过9 人(含司机)。3)物料提升机每台每班配备司机1 人,严禁人员搭乘物料提升机。4)吊篮升空作业必须为2 人,一个吊篮内不允许1 人或3 人以上进行作业。4、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起重机械相关性能进行重新检测:1)当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2)吊篮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

11、不大于一年。使用一年的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3)施工电梯所使用的防坠安全器,出厂或检测达一年应重新进行检测。4)生产供应商每年必须对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标定检查。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因故长期不用超过3 个月以上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前必须进行重新检测方可使用。5、建设工程新安装塔机必须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并与市总站管理平台联网。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拆卸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构配件,不得擅自停止监控系统的电源,要保证塔机和安全监控系统同步运行。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

12、少于二次,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维保单位在进行第一次维保工作前,应将工作人员的人员名单、身份证、资格证书提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严禁无证人员作业。六、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单位专职办事员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由施工单位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报送。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应在实施安装、拆卸工作前 2个工作日内进行。塔机安装告知时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一并告知。2、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3、吊篮在安装检验检测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办

13、理使用登记。七、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在起重机械安全、拆卸及使用过程中,我站将采取定点抽查和不定时检查的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职行为进行督查,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负责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单位,违规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在我区开展市场经营资格。1、在受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后,监督人员将到施工现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职行为、人员构成、安拆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安装单位备案人员不到位、实际安拆行为与方案不一致的,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2、在受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后,监督站将随机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塔机、施工升降机的性能进行监督检测。如监督检测发现起重机械相关性能不达标,将责令予以拆除,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3、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监督人员将对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维保行为流于形式、虚于应付的,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4、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的,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4年 3月 12 日 抄送:市建委工程处、市总站,区住建局。杭州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4年3 月12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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