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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增 强 应 急 预 案 的 科 学 性 、 针 对 性 、 实 效 性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7 号 )
2、、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和 省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遵 循 综 合 协 调 、 分 类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
3、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 二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 有 明 确 、 具 体 的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程 序 ,
4、并 与 其 应 急 能 力 相 适 应 ;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 预 案 内 容 与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相 互 衔 接 。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
5、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按 照 针 对 情 况 的 不 同 , 分 为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 九 条 对 于 某 一 种 类 的 风 险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存 在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类 型 , 制 定
6、相 应 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危 险 性 分 析 、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特 征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 应 急 处 置 要 点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7、、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 三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8、单 位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论 证 。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评 审 人 员 与 所 评 审 预 案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
9、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 式 评 审 主 要 用 于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时 的 审 查 , 依 据 导 则 和 有 关 行 业 规 范 ,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层 次 结 构 、 内 容 格 式 、 语 言 文 字 、 附 件 项 目 以 及 编 制 程 序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 重 点 审 查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范 性 和 编 制 程 序 。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 四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