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7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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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 一九年十一月 1 目 录 一、概述.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5 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9 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23 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28 七、变更制剂生产场地.32 八、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37 九、变更生产批量.38 十、变更注册标准.42 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46 十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52 十三、增加规格.54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56 附录二、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65 参考文献.67 名词解释.69 著者.69

2、 2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重大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中度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微小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

3、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3 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

4、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相关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或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持有人是变更研究的主体 持有人应对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质量控制、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当考虑进行变更时,持有人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及对药品的影响,针对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二)全面评估变更对药品产生影响的程度 药品处方

5、、生产工艺、场地、批量、质量标准等某一个方面的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的影响。药品发生变更后,需通过全面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包括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等效性、稳定性等各方面的影响。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原料药及/或制剂的性质、变更对药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当体外研究结果无法准确判定变更对药品的影响时,需考虑进行体内研究,以综合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严格意义上讲,变更前4 后并不必须保持完全一致,但需保持等同、等效,即药品质量具有可比性、临床等效。(

6、三)关于研究用样品的考虑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发生在产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研究验证应采用生产规模样品等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在考察变更后产药品的质量时,建议可以与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各项研究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参比制剂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要求。如果变更前的药品是按照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技术要求批准上市的,可以考虑与变更前样药品进行药学对比研究。对于需要进行BE研究的,BE研究通常建议与参比制剂进行。(四)关联变更 药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例如,生产场地变更、批量变更往往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变更,增加规格可能

7、会调整处方等。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同类别,可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五)对于稳定性研究的考虑 5 对于稳定性研究,在按照本指导原则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研究时,应充分考虑研究工作和研究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情况,必要时需要增加研究批次或者延长研究时间。在按照本指导原则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同时,应承

8、诺按照稳定性研究方案在有效期内考察长期稳定性并在年报中进行报告。(六)关注原料药变更对制剂的影响 原料药的各项变更,如生产工艺的变更、生产场地的变更、批量的变更、质量标准的变更等,可能对原料药的质量存在潜在影响,进而对制剂的质量产生影响。原料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制剂持有人。制剂持有人应研究和评估原料药所发生的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重点关注与制剂质量相关的原料药的关键理化性质、杂质状况、质量控制要求、稳定性等是否发生变更。根据研究和评估结果,对制剂相应进行年报、备案、补充申请。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主要系指化学合成的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生产路线、变更生产条件、

9、变更物料控制/过程控制及其它可能的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分别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变更后,应对原料药或中间体的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重新进行方法学验证。如标准中检查方法发生了变更,需按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进行研究。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变更后合成路线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应符合 ICH Q11 的6 相关要求。(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增加生产中关键步骤、关键工艺参数和过程控制,加强过程控制。如果因为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现存在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上述变更,

10、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2)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所用试剂的来源,但质量不变。(3)提高起始原料、中间体、试剂、溶剂的质量标准。如增加起始原料、中间体、试剂、溶剂的质控项目,或收严限度,或采用专属性、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等。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工艺进行相应的研究。(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如适用)。(3)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4)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如适用)。(二)中等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最后一步化学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等的变更。此类变更不应对原料药

11、杂质状况产生影响。7 (2)起始物料的来源或合成路线发生变更,但起始物料的杂质状况未发生变更。(3)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试剂、溶剂的质量标准(三(一)1(3)除外),变更后的质量不得降低。(4)无菌原料药的以下情形: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过参数(包括流速、压力、时间、或体积,但滤过材料和孔径不变),且超出批准/验证范围的。从单一过滤器改为两个无菌级过滤器串联,或原液/药液重复过滤的过滤工艺变更等。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对于无菌原料药,还需进行无菌/灭菌验证。(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3)对变更前后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

12、证明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状况和理化特性保持一致。(4)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5)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 3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三)重大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8 (1)合成路线发生变更。在非最后一步化学反应前增加变更前原料药合成工艺中已使用的溶剂,且不改变原料药杂质状况的情况除外。(2)起始物料的来源或合成路线发生变更,导致起始物料杂质特征发生变更。(3)最后一步化学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的工艺变更。(4)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以下情形:变更原料药灭菌/无菌工

13、艺,从除菌过滤、干热灭菌、辐射灭菌中的一种工艺变更为另一种工艺。无菌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过滤器材料或孔径的变更。不同容量的冻干设备变更而引起的工艺参数和总的生产时间有改变的。无菌生产工艺中步骤的增加、减少或替代。无菌工艺生产线增加由不同材料制造、与无菌溶液或药物成分直接接触的新设备,或者减少无菌工艺生产线的设备。(5)建立一个新的工艺规程用于重新加工不符合已获批质量标准的原料药。(6)扩大或删除批准的过程控制限度,对原料药的总体质量产生潜在重大影响。(7)在原料药最后溶解步骤或之后的工艺步骤中,采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9 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

14、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对于无菌原料药,还需进行无菌/灭菌验证。(2)对变更后的原料药或变更中间体进行结构确证(如适用)。(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状况和理化特性保持一致。如工艺变更后出现新的杂质,应按照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5)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6)对变更后前三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 6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三(三)1(4)可考察 3 个月)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包括变更辅料种类、用量、来源

15、、型号或级别等。一般来说,变更辅料种类属于重大变更,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除外。变更口服固体制剂中着色剂、矫味剂的种类或增加其用量均属于重大变更,但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非无菌半固体制剂中防腐剂的变更单独考虑,不列入变更量总和,其重大变更也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注射剂、滴眼剂等无菌制剂辅料种类和用量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辅料供应商、质量标准的变更参考10 本章其他剂型的要求进行研究。处方中各辅料用量的变化应以原批准的处方(如关键临床试验批或 BE 批)作为比较目标,而不是以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后的处方作为比较目标。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和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辅料的中等变更均应按

16、照审批类变更提出补充申请。(一)微小变更 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 1.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辅料供应商,但是辅料的型号、级别以及质量标准不变,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释放行为、质量和稳定性。(2)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或者将印字油墨的成分改为另外一种在已批准药物中使用的成分。(3)变更包衣材料的配方,该包衣材料的配方和用量已经在同类药品中批准使用,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释放行为、质量和稳定性。(4)变更辅料的质量标准,不降低质量控制水平。(5)变更辅料用量。辅料用量的改变,以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应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表 4-1 变更

17、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辅料用量(微小变更)辅料 辅料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11 填充剂 5 崩解剂 淀粉 3 其他 1 粘合剂 0.5 润滑剂 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镁 0.25 其他 1 助流剂 滑石粉 1 其他 0.1 薄膜衣 1 主药按标示量的 100%投料。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5%(例如:一个产品的处方包括活性成分 A、乳糖、微晶纤维素和硬脂酸镁,乳糖和微晶纤维素用量发生变更,变更总和不应超过 5%,例如乳糖增加 2.5%,同时微晶纤维素减少 2.5%)。如原批准处方中的辅料用量以范围表示,该辅料的目标用量可假定为其用量范围的中间值。如变更后的用量仍在原批准范围内,则按照

18、变更程度归属于微小或者中等变更,如超过原批准范围,则按照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进行研究。产品总重量应与原批准重量相同,否则应按照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进行研究。如同一种辅料在制剂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建议按照最严格的变更进行分类,如淀粉糊作为粘合剂,淀粉同时还有崩解剂的作用,推荐的微小变更的限度为 0.5%。制粒溶液体积变更、包衣溶液体积变更,但固体物质总量不变,且提供的相应研究数据能够证明变更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没有变化。制粒溶剂的变更(如乙醇变更为水)属于重大变更,见“变更制12 剂生产工艺”。1.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

19、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进行溶出度/释放度检查。(5)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如适用)。2、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 对于此类制剂,需要采用适当的证明手段(如药物释放机制和制备方法),证明哪些是对药物释放有显著影响的辅料,即释药控制性辅料,哪些是对药物释放影响不大的辅料,即非释药控制性辅料,处方中每种辅料的作用均应明确。以膜控型缓释片为例,缓释包衣材料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都可归为释药控制性辅料,而片芯填充剂微晶纤维素等辅料属于非释药控制性辅料。两类辅料用量变更计算方法不同,变更允许限度也是不同的。2.1、变更情况 2.1.1、非释药控制性辅

20、料的变更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辅料供应商,但是辅料的型号、级别以及质量标准不变。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释放行为、质量和稳定性。(2)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或者将印字油墨的成分改为另外一种在已批准药物中使用的成分。13 (3)变更辅料的质量标准,不降低质量控制水平。(4)变更辅料用量。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化,按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应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表4-2 变更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中的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的用量(微小变更)辅料 辅料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填充剂 5 崩解剂 淀粉 3 其他 1 粘合剂 0.5 润滑

21、剂 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镁 0.25 其他 1 助流剂 滑石粉 1 其他 0.1 薄膜衣 1 主药按标示量的 100%投料。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5%。产品总重量应与原批准重量相同,否则应按照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进行研究。2.1.2、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辅料供应商,但是辅料的型号、级别以及质量标准不变。该变更不影响药物的释放行为、质量和稳定性。(2)变更辅料的质量标准,使其符合相关法规或药典,但是不放宽限度也不删除检测项目。14 (3)变更辅料用量。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化,按其占原批准处方中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应不超过 5%。

22、主药按标示量的 100%投料。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 5%。产品总重量应与原批准重量相同,否则应按照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进行研究。例如:对于一个处方由活性成分 A、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组成的制剂,如果其变更符合微小变更的规定,那么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的变化量的总和就不应超过 5%,如乙基纤维素增加 2.5%,增塑剂减少 2.5%。2.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进行溶出度/释放度检查。(5)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如适用)。3、非无菌半

23、固体制剂 3.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去除或部分去除着色剂、矫味剂。(2)变更辅料的质量标准,不降低质量控制水平。(3)变更辅料用量。15 各辅料用量变更不超过该辅料原批准用量的 5%,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 5%。但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用量变更幅度允许超出此范围。(3)防腐剂用量的变更不超过已批准用量的 10%。(4)结构为单一化学实体(纯度95%)的赋形剂供应商的变更,或者其他辅料供应商、级别、规格的变更。3.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

24、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如适用)。(5)如防腐剂发生变更,应进行规定范围内抑菌剂最低浓度的抑菌效力试验。(二)中等变更 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 1.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辅料的型号、级别、质量标准。如用微晶纤维素PH200替代微晶纤维素PH101。质量标准的变更不包括微小变更所述情形。(2)变更辅料用量。辅料用量的改变,以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16 治疗窗窄的药物和低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的用量变化超过微小变更,均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表 4-3 变

25、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的辅料用量(中等变更)辅料 辅料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填充剂 10 崩解剂 淀粉 6 其他 2 粘合剂 1 润滑剂 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镁 0.5 其他 2 助流剂 滑石粉 2 其他 0.2 薄膜衣 2 主药按标示量的 100%投料。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应不超过10%。1.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药物溶出/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保持一致。(5

26、)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17 2、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 2.1、变更情况 2.1.1、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辅料的型号、级别、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变更不包括微小变更所述情形。(2)变更辅料用量。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改变,按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表 4-4 变更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中的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中等变更)辅料 辅料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百分比(w/w)填充剂 10 崩解剂 淀粉

27、 6 其他 2 粘合剂 1 润滑剂 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镁 0.5 其他 2 助流剂 滑石粉 2 其他 0.2 薄膜衣 2 主药按标示量 100%投料。所有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不超过 10%。2.1.2、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18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释药控制性辅料的级别、型号、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变更不包括微小变更所述情形。(2)变更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改变,按其占原批准处方中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重量的百分比(w/w)计算,超过微小变更,但不超过 10%。主药按标示量100%投料。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不超过10%。治疗窗窄的药物释药控

28、制性辅料用量的变化超过微小变更,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2.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原因,对新处方进行研究。(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药物溶出/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保持一致。(5)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3、非无菌半固体制剂 3.1、变更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9 (1)变更辅料用量。各辅料用量的变更超过微小变更的范围,但不超过该辅料原批准用量

29、的 10%。所有辅料用量的变更总和不超过 10%。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用量变更允许超出此范围。(2)防腐剂用量的变更大于 10%,不超过 20%。(3)微小变更中未涵盖的赋形剂供应商的变更。(4)变更赋形剂的型号、级别、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变更不包括微小变更所述情形。(5)如果药品为混悬液,原料药粒径分布的变更。3.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药物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

30、和指标保持一致。(5)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6)如变更防腐剂,应进行规定范围内抑菌剂最低浓度的抑菌效力试验。(三)重大变更 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 20 1.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辅料用量变化超过了中等变更的范围。(2)治疗窗窄的药物的辅料用量变化超过了微小变更的范围。(3)低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的辅料用量变化超过了微小变更的范围。(4)变更后产品的溶出度不符合质量标准。1.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和验证。(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

31、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制剂特点及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比较变更前后药物的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5)对变更后前三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6)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可考虑进行临床试验。2、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 21 2.1、变更情况 2.1.1、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非释药

32、控制性辅料的变化超过了中等变更的范围。2.1.2、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更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增加或去除释药控制性辅料(如调节释放的聚合物/增塑剂)。(2)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化,按占原批准处方中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量的重量百分比(w/w)计算,超过中等变更(如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化超过了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量的10%)的范围。(3)治疗窗窄的药物的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变化超过了微小变更的范围。2.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具体变更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处方进行研究和验证。(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根据

33、变更的具体情况、制剂特点及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比较变更前后药物的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5)对变更后前三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22 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6)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可考虑进行临床试验。3、非无菌半固体制剂 3.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超过了中等变更的范围。(2)如果药品为混悬剂,原料药晶型的变更。(3)防腐剂用量的变更超过已批准防腐剂用量的 20%(包

34、括删除防腐剂)或者变更防腐剂种类。3.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理由,对变更后处方进行研究和验证。(2)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对比变更前后药物的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5)对变更后三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6)一般需考虑对高规格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研究,较低规格23 可进行体外释放研究或其他研究。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35、,可考虑进行临床试验。(7)如变更防腐剂,应进行规定范围内抑菌剂最低浓度的抑菌效力试验。对于新防腐剂,应建立新的含量测定方法,并进行相关的验证,证明防腐剂不干扰其他项目的检测。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包括变更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及限度、变更制剂生产设备。制剂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需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研究工作宜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进行:变更对制剂的影响程度,制剂生产工艺的复杂难易等。研究工作中宜重点关注生产工艺变更是否涉及制剂生产的关键环节或重要参数,因为这些关键生产环节或操作参数对保证药品质量非常重要。无菌制剂的生

36、产工艺变更不应降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方法或制订更严格的过程控制限度,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对于此类变更,制剂生产工艺及原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控制方法没有改变,变更后药品质量标准没有改变或更加严格。药物溶出或释24 放行为没有改变。如果因为制剂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现药品存在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上述变更,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2)设计和工作原理相同的生产设备的变更,但是已批准的生产工艺或过程控制限度不变。(3)将运送物料的非自动化或非机械化的设备改为自动化或机械化的设备。(4)普通口服固体制剂

37、和溶液剂型的制剂混合时间(粉末混合、颗粒混合)变更。(5)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干燥时间变更。(6)溶液剂型的制剂或用于单元操作的溶液(如制粒溶液)中的组份(原料药除外)加入顺序、非无菌半固体制剂的水相配制时或油相配制时辅料的加入顺序的变更。(7)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栓剂或阴道栓印记变更。这种变更包括在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表面增加、删除或修改印字、标记等。(8)非无菌条件下物料前处理增加过筛步骤,以除去结块。(9)去除或减少之前用于补偿生产损耗而造成的制剂生产批的处方过量投料为微小变更。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相应的研究。(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

38、录。(3)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25 (4)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如适用)。(二)中等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形状、尺寸变更。这种变更包括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形状变化,如圆形片变为异形片(菱形等)等,但变更前后药物释放行为没有改变。对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制剂形状与药物释放行为有一定关系,因此,外形变化在某些时候对药物释放行为可能是有影响的,需注意对变更前后药物释放行为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2)对于无菌制剂,包括以下情形:对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生产的无菌制剂,取消中间过程的滤过环节;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

39、过参数(包括流速、压力、时间、或体积,但滤过材料和孔径不变),且超出原批准范围的。从单一过滤器改为两个无菌级过滤器串联,或药液重复过滤的过滤工艺变更等。玻璃包装容器干热除热原工艺的变更。(3)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及非无菌半固体制剂生产中采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工艺进行研究和验26 证。对于无菌制剂,还需进行无菌/灭菌验证。(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3)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4)对变更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

40、理化性质和指标保持一致。(5)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三)重大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剂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口服固体制剂由湿法制粒改变为干法制粒,或相反变更;如生产过程干燥方法从烘箱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或相反变更等。(2)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工艺参数变更。例如:缓释薄膜包衣工艺参数的变更,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均质时间、均质温度、冷却速度等工艺参数的变更,非无菌半固体制剂水相与油相混合过程的变更。(3)缓控释制剂生产中采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4)制剂生

41、产工艺变更可能影响制剂控释或缓释特性(如形状27 变化、加入或取消刻字等)的,可能影响制剂体内吸收的,或影响制剂其他特性(如药物粒度)的。(5)制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种类变更(例如将制粒溶剂由水改为乙醇),即使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将其去除,也会从质和量上改变药品的组成,这一变更可能对配方的质量和性能有显著影响,属于重大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包衣液中的有机溶剂改为水除外。(6)无菌制剂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药品无菌保证水平的以下情形:变更产品灭菌工艺,由除菌过滤灭菌工艺变更为终端灭菌工艺或者相反的变更;终端灭菌工艺由残存概率法变更为过度杀灭法或者相反的变更;从干热灭菌、辐射灭菌中的一种灭菌工艺

42、变更为另一种灭菌工艺等。不同设计和工作原理的灭菌柜替代原灭菌柜。变更灭菌柜的药品装载方式,且超出原验证范围的。无菌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过滤器材料或孔径的变更。无菌生产工艺步骤的增加、减少或替代。无菌工艺生产线增加由不同材料(如不锈钢与玻璃、或不同塑料之间的变更)制造、与无菌溶液或药物成分直接接触的新设备,或者减少无菌工艺生产线的设备。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工艺进行研究和验证。对于无菌制剂,还需进行无菌/灭菌验证。28 (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3)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4)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制剂特点及药物性质,选择

43、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比较变更前后药物的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5)对变更后前三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稳定性研究及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6)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考虑进行临床试验。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原料药的生产场地变更,包括原料药实际生场地址的改变(包括制造、包装、检验和放行地址的迁移)或同一生场地址内生产线发生整体改变。变更原料药场地,由于新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温度和湿度)、技术人员情况等与原场地情况很难完全一致

44、,会对原料药生产、甚至药品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需要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验证工作。研究工作中需重点关注变更前后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分布、晶型)和杂质状况(包括残留溶剂)等是否保持一致。总体上,新旧场地生产工艺应保持一致,或仅有微小的调整。如变更原料药场地的同时,其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则需按照本指导原则29 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研究和验证。(一)微小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变更原料药的贴签地址、外包装地址、检验和放行地址、稳定性试验地址。(2)除最后一步中间体之外的原料药中间体的生产场地变更。(3)非无菌原料药的生产转移至同一场地址内改建、重建或新建的生产线或场所。

45、但变更前后的生产设备、标准操作规范(SOP)、环境条件(比如温度和湿度)、质量控制过程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完全一致,批记录中除管理信息和生场地点外,其它内容不得改变;如发生变更,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研究和验证。2、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2)对变更前后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进行比较,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说明变更前后生产设备与变更工艺的匹配性。根据质量风险评估报告,需要验证的生产设施设备完成验证工作。(3)对变更后的原料药进行工艺验证(如适用)。(4)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关键理化性质和杂质状况需保持一致。(5)提供变更后一批

46、样品的批生产记录。30 (6)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7)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工作,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如适用)。(二)中等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本指导原则中未另作规定的任何原料药的生产或加工转移至另一不同的生产场地。(2)最后一步中间体的生产或加工移至不同的生产场地。2、研究验证工作(1)详细说明新场地生产和操作过程情况。详细说明新旧场地生产和操作过程情况。如新旧场地生产过程有任何不同,需详细说明。(2)对变更前后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进行比较,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说

47、明变更前后生产设备与变更工艺的匹配性。根据质量风险评估报告,需要验证的生产设施设备完成验证工作。(3)对变更后的原料药进行工艺验证。(4)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5)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关键理化性质和杂质状况需保持一致。(6)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31 验。(7)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 3 个月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三)重大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涉及最后一步化学反应及之后生产的原料药生产场地转移至另一不同生产场地。(2)无菌原料药的无菌生产步骤在同一生产场地改建

48、、重建或新建的生产线或场所,转移至另一不同生产场地。(3)发酵类、提取类、多肽类、小分子核酸类等特殊原料药转移至另一不同生产场地。对于上述(1)、(2)、(3)的情形,如果变更后的场地在两年内已有同种类型的原料药批准生产,可按中等变更实施。(4)其他导致原料药理化性质和杂质状况与变更前不同的变更。2、研究验证工作(1)详细说明新场地生产和操作过程情况。详细说明新旧场地生产和操作过程情况。如新旧场地生产过程有任何不同,需详细说明。(2)对变更前后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进行比较,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说明变更前后生产设备与变更工艺的匹配性。根据质量风险评估报告,需要验证

49、的生产设施设备完成验证工作。32 (3)对变更后的原料药进行工艺验证。(4)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5)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关键理化性质和杂质状况需保持一致。(6)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7)对变更后前三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 3 个月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七、变更制剂的生产场地 制剂的生场地变更,包括药品的实际生场地址的改变(包括制造、包装、检验和放行地址的迁移或新增)或同一生场地址内生产线发生整体改变。生产场地职能包括:(1)生产或加工药品制剂、中间体;(2)包装药品制剂;(3)药品贴标签,等;(4)

50、检测原、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间体或药品制剂等。生产场地包括上市许可持有人所有的或是受托生产企业使用的生产场地。检测场地包括那些执行物理、化学、生物和微生物检测以监测、接收或拒收物料的场地,也包括执行稳定性测试的场地。制剂生产场地变更与药品质量密切相关,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常见情形之一。变更药品制剂生产的场地后,新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温度和湿度)、技术人员情况等与原场地情况很难完全一致,均会对药品制剂的生产和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药品安全33 性和有效性,一般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生产场地变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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