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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强 化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管 理 , 确 保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抢 险 、 救 灾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根 据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决 定 ( 鲁 政 发 2
2、 0 0 4 1 3 号 ) 和 财 政 部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建 2 0 0 6 3 6 9 号 ) 规 定 和 要 求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 四 条
3、 风 险 抵 押 金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 实 行 省 、 市 、 县 ( 市 、 区 ) 分 级 管 理 。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条(一)项之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第 二 章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存 储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 ) 中 型 企 业 存 储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3 0 万 元 ;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企 业 规
4、 模 划 分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其中,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海事部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建设部门核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经 考 核 认 定 为 一 级 、 二 级 或 三 级 安 全 标 准 化 企 业 的 , 风 险 抵 押 金 可 按 规 定 存 储 标 准 分 别 下 浮 2 0 % 、 1
5、 5 % 或 1 0 % 核 定 。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监督其存储: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2 、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和 水 上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核 定 通 知 书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会 交 通 、 海 事 部 门 送 达 ; 3、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建设部门送达;4、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送达。( 三 ) 风 险
6、 抵 押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 企 业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风 险 抵 押 金 代 理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代 理 银 行 ) 开 设 风 险 抵 押 金 专 户 , 并 于 核 定 通 知 书 送 达 后 1 个 月 内 , 将 风 险 抵 押 金 一 次 性 存 入 代 理 银 行 风 险 抵 押 金 专 户 。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风 险 抵 押 金 使 用 范 围 内 , 按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该 账 户 支 取 风 险 抵 押 金 。 (四)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
7、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五)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代理银行,共同制定本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 七 条 跨 省 、 市 、 县 ( 市 、 区 ) 经 营 的 建 筑 施 工 、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和 其 他 相 关 企 业 , 在 企 业 注 册 地 已 存 储 风 险 抵 押 金 并 能 出 示 有 效 证 明 的 , 不 再 另 外 存 储 风 险 抵 押 金 。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 ) 为 处 理 本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直 接 发 生 的 抢 险 、 救 灾 费 用 。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九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