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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河东市河东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河政秘20235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问题,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河政办2023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打算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开展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河东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超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琨区政办副主任 尹伟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蒿海艇区经委纪检组长 李永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秦辉区技术监视分局副局
2、长 顾涌泉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局长 武亚东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武春付向阳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马秀洲河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任大明新华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姚红军区环保局副局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姚红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重视烟尘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当开展。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详细分工为: (一)区环保局: 1、牵头协调烟尘整治联合执法活动; 2、对烟尘污染根本状况调查摸底; 3、负责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把握和通报烟尘整治工作进展状况; 5、负责区直单位锅(窑)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 (二)区经委: 负责监视检查应淘汰的落
3、后生产力量、工艺及产品,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三)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锅(窑)炉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监视治理,以及锅(窑)炉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 (四)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 加强锅(窑)炉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促使锅(窑)炉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避开或减轻安全事故。 (五)区工商分局 对申办或年审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严格进展核查。 (六)区公安分局 保障烟尘整治专项行动顺当开展,制止暴力抗法大事。 三、烟尘污染整治要求 1、根据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力量、工艺和产品的名目规定,“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应予淘汰,由经贸部门实施; 2、经检验、检测,
4、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锅(窑)炉制止使用,没有合法操作使用证件的司炉工不准上岗,由质监部门实施; 3、对现有1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需改油、改气、改烧无烟煤,1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还必需配套使用除尘设施,以确保烟尘和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今后,热电厂供热范围外新建或更换的1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必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由环保部门监视实施。 4、对办理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没有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 5、依据锅(窑)炉使用单位的详细违法情节,由具有相关行政惩罚权的单位依法予以惩罚; 6、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仔细开展执法检查,并积极参与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实行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法,以说服教育、引导为主,防止消失过激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协作,互通信息,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确保烟尘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当进展。 四、实施时间 专项行动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8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