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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2年五篇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依法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3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35篇 第一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2、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其次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立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商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
4、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主见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挨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5、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
6、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正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
7、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恳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立手续的,扩建筑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立手续的,扩建筑价费用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局部
8、的商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恳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
9、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恳求根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承租人恳求房屋受让人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以下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其次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
10、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归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恳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三条出租人托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置权。 其次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主见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置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
11、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置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置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其次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视程序打算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其次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3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023最新版本)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其次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12、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立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
13、其商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主见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挨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
14、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
15、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
16、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正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恳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
17、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立手续的,扩建筑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立手续的,扩建筑价费用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局部的商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恳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
18、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恳求根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承租人恳求房屋受让人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以下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
19、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其次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归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恳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三条出租人托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置
20、权。 其次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主见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置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置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置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其次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视程序打算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第三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3 2023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
21、法解释 中国是流淌人口大国,每年有上亿的流淌人口去到兴旺城市工作,租房是这一群体的刚需,在租房的一开头,承租方与出租方就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来明确在整个租房期限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的生活中,也存在由于对租房合同的不了解而产生纠纷的现象,为了帮忙出租人和承租人了解合同条款,保障租房权益,小编特意整理出2023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便利利益相关方了解详情。2023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
22、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其次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立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
23、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商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主见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挨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恳求解
24、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
25、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
26、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四)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正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恳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
27、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立手续的,扩建筑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立手续的,扩建筑价费用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局部的商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恳求代承
28、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恳求根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承租人恳求房屋受让人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
29、有以下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其次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归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恳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十三条出租人托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30、承租人放弃优先购置权。其次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主见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置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置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置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次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视程序打算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以上条例就房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赁合同的解除、人民法院在租房方面的支持与不支持状况等进展了具体的法律界定。 第四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
31、3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确实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全部,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
32、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关于军产房的租赁,根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其次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
33、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的房屋,详细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治理规定的临时建筑。否认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立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立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在
3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依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筑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立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
35、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商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治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若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商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承受的状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商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商
36、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复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任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展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任,一方由于信任而支出肯定的本钱,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预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丢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时
37、机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别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主见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挨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如下挨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
38、、哄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推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终签字盖章的时间。“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
39、:(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值理由未支付租金或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根据商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作为房屋全部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转变主体和承重构造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需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
40、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假如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恳求解除合同。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需在肯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肯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假如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第八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
41、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的。【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商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行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局部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安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
42、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在消失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消失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根据租赁房屋的商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司法机关对房屋
43、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丢失了使用、治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当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治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假如是由于出租人的缘由,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假如是由于承租人的缘由,出租人因此患病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全部权人,假如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全部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假如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
44、全部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根据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别(即未形成附合)和不行分别(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连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行分别或者虽可分别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
45、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到达不行分别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根据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全部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撤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撤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全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商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
46、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商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展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管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担当。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根据租赁期限进展分摊。篇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XX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