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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8页)正式版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治理,保证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难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或者地质灾难隐患,实行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掌握或者减轻地质灾难的工程活动
2、。 第三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治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担当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展监视检查。 其次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
3、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担当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难勘查工程,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担当大型地质灾难勘查工程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担当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难勘查工程,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担当中型地质灾难勘查工程相
4、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担当小型地质灾难勘查工程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担当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
5、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担当大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担当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担当中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
6、名; 3具有与担当小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治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担当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施工工程,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担当大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
7、员等治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担当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施工工程,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担当中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治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担当小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
8、资质的单位必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治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
9、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难勘查工程,工程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爱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爱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难勘查工程,工程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爱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爱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状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
10、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详细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治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担当过的主要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托付
11、书或者合同,工程治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治理体系和安全治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照实供应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
12、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
13、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连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连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展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觉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连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连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其次十条资
14、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准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连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二条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展监视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协作,并照实供应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检查中发
15、觉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展重新核定。 其次十三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照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次十四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治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其次十五条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担当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顿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展重新核定。 其次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与地质灾难
16、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其次十七条担当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准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进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
17、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方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7 月1日起施行。 .qi
18、quH Edit 篇2:精品资源-选煤厂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选煤厂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第一章 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为了预防和削减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监视检查 厂部每月组织一次对全厂的消防检查; 每日当班班长对本车间进展消防巡查。内容包括: 2.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2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对查出的不符合、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准时整改。 1 / 3 二、治理要求: 各车间对配置消防设施进展挂牌编号,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车
19、间负责本车间消防设施的统一监视治理。各岗位的消防设施由岗位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治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干净、卫生、完好。岗位人员必需了解本岗位所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构造和留意事项,娴熟把握其适用对象和操作方法。 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展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三、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各车间仔细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将员工消防培训教育纳入到本车间安全教育培训中。结合119宣传日、重点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 2.1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