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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给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城市经济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十年来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而且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水源水质的恶化以及供水水质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针对水源水质变化产生的水处理工艺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变化,有必要对1994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给水工程建设的经验以及给
2、水技术进步、水资源及社会化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并考虑今后城市给水工程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的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
3、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给水新建工程项目。对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及其主要经济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工程受到原有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完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应尽量接近本标准。对于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特殊要求外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
4、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中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节约用水十分重要。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标准第五章列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也必须保护环境,包括制水过程中的生产废水和污泥的妥善处理与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标准第六章列了环境保护的条款。第五条、给水工程建设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工程建设必须以我国当前的经
5、济与技术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给水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相差较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水源条件以及水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给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应该在满足供水水质的条件下,适应技术发展、先进、合理,并符合当地的实际。第六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有密切关系,给水系统的布局必须满足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满足城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水资源是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规划,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尤其要解决好城市工业、农业与城市生活用水的关系,保证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水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
6、设施,人民生活与工业生产都离不开水,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城市给水工程应该先行建设,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也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过去,不少城市常在缺水的情况下才开始建设给水工程,使得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落后于城市人民生活的发展需要和经济建设的要求,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条提出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与系统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城市给水工程应当先期建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给水程建设的近期、远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当协调一致困难时,近期宜为5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设期),远期宜为1020年。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一般都是在原有给水设施基础上发展,增加
7、新的给水设施或在原有系统上进行扩建,二者的协调、统一直接关系到城市供水工程的经济、合理和供水安全问题。因此,新建工程的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布置、加压泵站等应与原系统统一规划,适应城市的发展,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为降低工程的投资,节约资源,对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第七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在推进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引进必须在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国内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引进应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
8、进我国给水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水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的安全可靠性。第八条、水资源是给水建设的基础,必须对其水质、水量进行充分的论证,有水资源的保护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以及水源开发后的环境条件。应该重视水源建设后,对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等的影响,避免工程投资的浪费。地表水保证率90%97%是根据现行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出的,考虑到我国水资源不足,城市水资源条件差异较大,因此,有一定的变化幅度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当上述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地下水超过允许开采量时,会造成地面的下沉或影响生态环境。对于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
9、结合水资源总量确定城市的合适的发展规模,限制耗水型工业的建设。沿海缺水城市和地区的工业用水以及城市杂用水等应充分利用海水,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该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论证,以节约水资源。分质供水是一项经济的供水方式,但是由于管网和水源条件的限制,往往不宜办到。本条强调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集中工业区,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行性。第九条、目前水质性缺水在我国南方普遍存在,水资源条件与过去有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但是城市污水量增加造成的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而且国家对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有了很大提高,所以本条规定应该根据水源水水质和
10、供水水质的要求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在常规的水处理工艺不能达到供水水质标准时,应进行适当的预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保证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城市给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生产废水和污泥,尽管其危害性较小,但是,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也会对水体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从经济和技术上对生产废水进行回收能够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了对水环境的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对净水厂的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理和利用。第十一条、水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管网关系着城市供水安全,应考虑在城市发生灾害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供水。一旦发生破坏而中断供水,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一、
11、二类城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仍按基本烈度设防。第十二条、本条强调给水工程建设前必须落实的几个主要问题。为保证城市给水厂、泵站正常运行,安全供水,必须保证供电。因此,在给水工程建设前,必须有可靠的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另一方面必须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第十三条、本条阐明本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建设涉及面广,专业较多,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凡是涉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我国城市众多,地区差异较大,为
12、了使城市给水工程按照不同城市类别、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水处理深度采取相应的建设标准,本标准将工程划分为三个城市类别、三种规模类别和四种水处理深度,按照不同条件确定城市给工程的建设标准。本标准主要是宏观控制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标准,小城镇由于条件不一、经济生活水平、工业发展等条件差异较大,除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外,其相应的建设标准,可以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条件适当降低。关于城市类别,城市规划法规定: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第十五、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的原
13、则和依据。城市供水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城市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供水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给水项目建设必须根据城市性质、人口、工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水资源条件以及原有供水设施,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使城市供水能力与城市发展规划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必须统一规划,按照城市发展需要分阶段实施、分期建设。第十六条、本条明确工业用水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其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产值发展计划、工业结构、行业产品技术进步指数以及提高节约用水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万元产值耗水量在工业产值增加时应当逐渐降低。如工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则应按行
14、业分别测算,并将节水率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考虑在内。第十七条、城市生活用水量的预测一般应根据城市人口、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设施、服务设施(包括机关、团体、公建、商业、娱乐等设施)、城市流动人口比例以及近几年实际用水量增长率等因素,选择一定的模式,进行预测。城市增长率曲线的变化是有阶段性的,一般情况下,城市的行业生产与居民生活水平较低时,发展速度较快,供水增长率较高,当城市工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基础,或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供水设施日趋完善,供水增长率趋于平稳,经过这一阶段后,增长速度放慢,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国内近几年的用水量增长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特征,因此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
15、情况综合考虑合适的用水量增长率。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规划规范和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城市用水量均有明确的用水量指标和规定,应按照规范的规定,并分析当地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第十八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的主要内容。给水工程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的配套设施,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设规模配套建设,但也可以分期建设。对配套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应充分考虑社会化协作条件,尽量利用现有和社会化的力量,减少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一般不宜全套建设。第十九条、取水工程项目构成因水源不同和取水条件复杂程度而有较大差别,应根据具体取水条件确定必要的项目构成。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可以由管井、大口井或渗
16、渠以及送水泵房,包括供电变电设施和井间输水管道与取水泵站以外,尚需按照保证率建设取水需要的拦蓄构筑物(包括水库、拦河闸等),河道防治构筑物(包括防洪、护岸工程)等,以保证安全取水。此外,可根据需要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第二十条、本条对给水工程的净(配)水厂的类型和包括的生产设施内容进行了明确。给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净水厂根据水处理工艺的流程和单元组合分为四种,基本上包括了目前不同水源的水处理工艺流程。水处理工艺流程和单元主要包括: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地下水配水厂一般水质较好,只需要设消毒设施。当含铁、锰或氟超过标准时应根据技术分析,增加处理构筑物。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7、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的内容主要根据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随着国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般没有必要全套配置建设,应根据各地区和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因此,有些内容,如:维修、交通运输、绿化、保安等设施将逐步社会化,故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设施均不得再行设置。第二十三条、输水工程项目除输水管道(渠)以外,还包括保证安全供水的必要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泄水阀、排(进)气阀、检修阀门等。随着城市附近水资源的污染,取水距离越来越远,远距离取水的增多,将增加隧洞、过河管、管桥等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以及储水水库调蓄设施
18、、供变电设施和用于管道维护的道路工程以保证安全供水。第二十四条、配水工程项目构成除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应有消防设施,还有分区、分压泵站设施并应有城市管网的调度平衡、检测水压、水质设施。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则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工艺技术与装备第一节 取水工程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调研工作。我国在早期,当有两种水源可供选择时,通常优先选择地下水,以节约工程的建设投资,同时也可简化水的净化工
19、艺。现在城市的用水量增多,不少城市的地下水已过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而且地下水开采范围过大并不经济,并常有与农业争水的矛盾,因此,当有地下水和地表水两个以上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确定。第二十七条、为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本条强调地下水源一般应选择在城市上游水质量好、补水充沛的地带,只有当有粘土隔水层或该地带不致受到污染时,才可以就近选择水源。取水构筑物应根据含水层的厚度、渗水性能与补给条件选择合适的取水形式,其开采量应以枯水期可取水量为准,特别在非稳定流情况下,需要动用静储量时,更应分析研究地下水资源条件、取水可能以及有较长的使用年限才行。过去有的地下水水源,开采不久水量就
20、减少,甚至有的废弃不用,也有的因城市地下水环境污染而废弃,因此应当吸取以往的经验,慎重确定。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选择和取水方式的选择原则。江河取水与江河的水文地质、河床稳定、主流流向有密切关系,必须慎重考虑取水位置与构筑物形式以及施工方法等因素,以保证取水安全。对于低水位取水需要建设拦河闸抬高水位时,应充分考虑淤砂的可能性及防淤、冲淤设施;复杂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投资较大、施工困难复杂、费用高、工期长,建设规模一般按远期设计,其中土建部分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第二十九条、在水库或湖泊中取水,取水口位置与取水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输水线路要选择线路短、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21、的地段,特别在需要设置输水隧洞或敷设过河管线时,对不同走向的沿线工程地质情况、穿越工程的技术与施工难易程度、中途加压站位置的选择,均应作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水深、水质变化对取水构筑物的形式有很大关系,一般在汛期水深、水质变化大时,要考虑分层取水以避免泥砂过大或藻类多而增加净化难度。对水库、湖泊已有防水设施的利用,既要考虑利用其位置的可能,也要考虑水能的充分利用。在水库修建取水塔或爆破式取水工程时,工程施工复杂,困难较大,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给水工程必须新建供水水库时,由于新建水库涉及河道综合治理,包括防洪、供水、工农业供水的水资源分配、淹没土地、水库综合利用等因素。因此,应单独编制水库建
22、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其可行性。第三十条、水能利用是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不应该让水位势能浪费掉,要充分考虑利用水能的各种措施以节约能源,有条件时应采用重力流或采取电机调速运行以适应水位的变化,降低能耗。第二节 净水工程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净水厂厂址选择考虑的主要因素,应选择几个厂址,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净水厂厂址对城市供水系统布局合理性、配水管网布局、能源消耗至关重要,同时必须考虑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利用地形以及废水排除方便等因素。地表水浑浊度高、泥砂量大,可设置预沉淀设施时,预沉设施一般设在水源附近。第三十二条、城市给水的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的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经
23、过净水工艺处理后的城市供水水质,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水质标准。第三十三条、除氟方法较多,本条列出常用的三种。除氟过程中产生废水及泥渣的排放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地下水除铁,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的工艺,一般都有效。对于含有铁和锰的地下水,由于去除铁、锰的效果取决于水质等诸多因素,在铁、锰浓度较高或受硅酸盐影响的情况下,宜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第三十四条、城市给水的地表水处理工艺流程,本条列出了常规处理以及常规处理增加预处理或(和)深度处理四种。工艺流程的选择,必须根据原水水质、国内外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三十五条、地表水水质较好,比较易于处理时,一般采用常规处理工艺。第三十六条、本
24、条规定了含砂量高、微污染地表水的预处理工艺。含砂量高的地表水宜先进行预沉淀。地表水的氨氮、有机微污染物浓度高,可生物降解性好时,宜采用生物预处理。采用化学预氧化工艺时,出厂水的副产物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常规处理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标准要求时,应进行深度处理。采用粒状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之前,宜先进行中试。第三十八条、地表水的常年水质较好,无污染源,且浊度、色度、藻属于持续性低含量时,才可以考虑采用直接过滤工艺。如果地表水远期有可能水质降低时,则应预留增建常规处理设施的位置。第三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原水、供水水质稳定性的判断及处理方法。供水的水质稳定性是城市给水管
25、网产生腐蚀或结垢的直接原因,但在城市给水工程设计阶段可根据原水水质对管网水质稳定性作判断。IL小于1.0和IR大于9的管网水,具有腐蚀性。我国沿海很多城市属于这种水质。广州、深圳等地的净水厂一般加石灰处理,日本有很多大中型水厂加氢氧化钠。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时,可用淋洒曝气法去除。IL较高和IR较低时,容易导致结垢。处理方法应经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四十条关于生活饮用水消毒方法以及加氯设施的规定。消毒可分别采用液氯、氯胺、二氧化氯、臭氧及紫外线等方法,还可以采用各种方法的组合。小型水厂或特殊情况,也可采用漂白粉、漂白精或次氯酸钠方法消毒。国内城市给水水厂大多数采用液氯消毒。条文中对液氯的
26、投加设备以及加氯间、氯库的安全措施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净水厂的排泥水主要为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水等,水中含原水杂质和残余净水药剂等。排泥水排入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净水厂的排泥水一般占水厂制水量的3%7%。国内一些水厂已经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水资源,回用滤池反冲洗水;对污泥进行机械脱水或污泥干化,利用脱水后泥饼作为垃圾堆场覆盖土、建筑材料等。第四十三条、为保证供水水质,经过沉淀(澄清)的水,浑浊度一般不超过5NTU。因此,沉淀池或澄清池应能及时排泥。泥沙量大、排泥次数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或自动排泥装置,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保证处理效果。第四十四条、本条规定为保证供水安全
27、,构筑物的维护检修,一般采用暂时加大运行参数、非高峰时检修的方法,同一种净水构筑物应有两个以上的池子组合以保证维护检修时的供水水量与供水水质,但不一定要有两个独立的系列。第四十五条、规定水厂机械设备配备原则,应以节省能耗、提高运行效率、方便检修操作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应与水厂自控水平相适应。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设置在室内(或室外)的确定原则。前苏联给水规范曾规定冬季水面结冰厚度大于25mm、滤池冲洗周期两次冲洗间结冰厚度大于15mm,应设盖或建于室内。一般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第三节 输水工程第四十七条、输水管道线路选择与工程造价、能源消耗和供水安全有十分重
28、要关系,一般应做几个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择,本条说明输水管道线路选择原则。必须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特别是长距离的输水管道,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究,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选择最佳方案。第四十八条、本条规定输水管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利用水的势能以降低和节约能耗。城市供水的水源,需要符合水源水质标准,以保证供水卫生要求。明渠和河道输水容易受到污染,难以保证水源水质,而且明渠输水也会增加水量的流失,因此输水管应以暗管或暗渠为主,避免水质的污染和水量的流失,必须采取明渠输水方式时,应有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措施。第四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安全输水的原则,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管道任意一条发生
29、故障时应能保证不少于70%的供水量。有几个供水点时,输水的安全性提高,因此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以设置单管输水。第五十条、输水管道建设规模一般应根据发展可能按远期规划,同时应考虑随着城市供水需求的变化进行分期进行建设的可能。长距离输水管道,投资大,管道一般可分期进行建设,其管径与数量的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输水隧洞与施工复杂的水下过河管的建设规模,应对工程投资和运行管理进行分析,当一次建设的工程投资增加不多时也可考虑一期建设。第四节 配水工程第五十一条、城市配水管网常常由于城市供水量以及供水范围的扩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几年后或刚刚建成的管道的管径过小,需要开挖城市道路路面重新敷设
30、,也由于建设缺乏计划,地下管线混乱,造成浪费或地上建筑与地下管道碰撞,敷设管道困难。因此城市配水管网系统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远期进行规划,根据城市范围、地形变化、水源及净(配)水厂分布情况、供水水压、能源消耗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配水管网的布置。配水管网应能够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情况,分期进行建设。在保证供水量的前提下,能够安全供水,并降低工程投资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第五十二条、城市的供水范围大、地形高差大时,一个供水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较差,因此,此时一般应考虑分区、分压供水系统以降低系统的能耗和安全性。对供水水质要求差距较大的工业企业、城市其它用水等用户,可以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条件采用分
31、质供水时,应考虑分质供水系统。第五十三条、城市配水管网服务水头的要求,应能够保证城市基本层次的用水要求,数量较少的高层次建筑物应单独设置加压设施,以减少加压站设置的数量以及屋顶水箱的数量,避免工程投资的浪费和水质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满足规划区基本层次要求。已有的城市配水系统,老水厂仍按照旧的服务水头要求供水,对新建水厂要考虑按照基本层次要求的服务水头供水的可行性。第五十四条、本条规定配水管道在敷设时,其与其他管道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现有规范的规定,同时应配置检漏等设备,加强管道检查,尽量减少管道的漏失率。第五十五条、本条规定输配水管道宜配置机械化抢修设备,保证在管道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进行修
32、复供水,尽量缩短抢修的时间。第五节 生产操作控制第五十六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及控制的自动化水平确定的原则。列出了影响因素,以及系统设置的目的。水厂和泵站的自动控制水平确定的依据主要是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降低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第五十七条本条阐明给水工程的检测项目确定的原则。对影响安全供水的项目,根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检测设施,对其它项目应根据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本条规定在满足第五十七条原则的前提下,类及以上规模的给水工程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标准。目前国内水厂的
33、自动控制水平较高,尤其是影响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如:投药、滤池的反冲洗等,大部分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因此,本条规定了控制的标准,以提高水厂和泵站的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第六十条、本条规定小于类规模的给水工程的控制水平。对于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宜以手动控制为主,有条件时,可对主要的工艺单元设置自动控制,逐步实现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安全供水的自动控制系统。第六十一条、本条规定所有自动控制设备,均应有手动控制的条件。主要是保证自动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供水。第六十二条、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应采用集中控制系统
34、进行监测、采集各种参数,以便于控制机组运行,及时了解水井的工作情况,保证井群的正常运行。第六十三条、一座城市有几个水厂时,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城市配水管网应在主要管网压力控制点设置自动测压、测流装置,使城市中心调度系统及时了解管网运行状况,进行平衡调度,以保证正常供水;有条件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以便采取措施,保证供水的水质。第四章配套工程第六十四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处理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原则和标准,以保证正常生产为原则,尽量减少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改建、扩建工程应以扩大生产能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挖掘潜力。第六十五条、供电负荷等级是根据负荷的重要性和
35、断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确定。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净(配)水厂、泵站突然中断供电,导致停止供水,将给城市经济带来严重损失,并可能使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混乱,因此规定为一级负荷,要求有二个独立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能够正常供电。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稍差,因此规定为二级负荷。对电源的要求,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不至长时间中断供电或能迅速恢复供电。第六十六条、城市的给水设施较分散,保证通信联系对安全供水十分重要。本条规定一般可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有线可靠性高,但城市水源地、加压站常离城市较远,无通信线路,采用无线通信则可满足通信联络
36、。通信必须与当地的通信条件相适应,并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第六十七条、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辅助生产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经常性生产需要为原则,强调非经常使用的维修设备与运输设备要考虑城市的社会化协作,不应全套配置。第六十八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原则。对于一、二类城市有几个水厂时,只应有一个中心化验室可以配备一些高精度的化验设备,一般水厂只配备常规化验设备,强调相互协作,中心化验室可以设置在自来水公司或某一水厂内。高精度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现行供水水质标准的检测项目为准。常规化验项目设备的配置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设备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化验设备。所
37、有化验设备的配置必须满足供水水质标准的基本项目的要求。第六十九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第七十条、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采取防腐蚀措施的原则。管配件的防腐蚀,可采用耐腐蚀管配件,或在管配件内部涂防腐蚀材料。应具体分析腐蚀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防腐蚀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如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涂层技术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以及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防腐蚀措施不得影响供水水质。第七十一条、本条规定寒冷地区净水厂构筑物建在室内时的供热温度要求,对不同构筑物可采用不同的供热温度。
38、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七十二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和泵站在建筑美学方面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净(配)水厂、泵站建设应在满足实用、经济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美观。除在厂(站)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外,应根据净(配)水厂、泵站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使各建筑物之间、建筑物和构筑物、净(配)水厂和泵站与周围环境均达到建筑美学和谐一致。一般应简洁朴实。第七十三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泵站附属建筑装修标准的确定原则。建筑装修标准应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建筑标准,从建筑美学和群体效果考虑应与附属建筑的建筑标准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力,生产构筑物一般不应
39、做特殊的装修处理。第七十四条、本条根据本标准提出的净(配)水厂劳动定员指标,参考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的有关规定,分析本标准修订中收集的基础资料,综合分析后提出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分三类,即:辅助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生活用房。根据修订组调查的国内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一般均大于本次修订提出的控制标准,而且各水厂的附属建筑面积亦差距较大,为便于统一,标准修订组提出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主要参考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按劳动定员指标分析后确定。本条的面积指标表中主要列出了常规处理工艺的水厂和配水厂,净水厂实
40、际分为四种,考虑到各种类型水厂的劳动定员差异较小,因此净水厂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常规处理工艺水厂为主,其他类型的净水厂原则上应按照常规处理净水厂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特殊条件时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如:净水厂的工艺复杂,分期较多造成人员增加等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建筑面积。第七十五条、土地是国家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应执行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解决好近期、远期土地使用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及征用的原则。第七十六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建设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的总平面布置原则。根据净水厂的工艺流程,水厂生产及辅助生
41、产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多种平面布置形式,必须综合考虑确定。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管理以及节能等提供良好条件。水厂的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便于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同时应注重良好的朝向,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七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净(配)水厂的建设用地控制面积。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按照水厂的类型进行规定,以便于使用。水厂分常规处理水厂、配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按照水厂的总用地面积控制。水厂单位水量用地面积列于附表中,表中主要
42、列出单独的预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的用地控制面积指标,方便分项使用。给水工程建设用地指标m2/(m3d)附表 建设规模常规处理水厂预处理用地深度处理用地污泥处理用地净水厂配水厂类(3050万m3/d)0.250.200.150.100.0300.0280.0450.0400.030.02类(1030万m3/d)0.300.250.200.150.0350.0300.0650.0450.050.03类(510万m3/d)0.350.300.300.200.0450.0350.0850.0650.060.05注:预处理、深度处理及污泥处理的建设用地指标仅为工艺单元需要的用地指标,该
43、指标不包括高浊度水的预沉设施。根据调查资料,水厂用地面积差异较大。水厂的生产构筑物的建设用地在规模相同或相近时,差距应较小,占地大的主要原因是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较大,水厂内建(构)筑物的间距过大造成,有些水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占地面积过大,没有将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用地的浪费。本标准的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根据调查资料的分析,以及对正常情况下水厂用地的技术分析后提出的用地控制面积。本用地控制面积中,不包括给水系统中的高位水池等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预处理的用地控制面积主要按照生物预处理方式确定,采用预臭氧、预氧化等其它方式进行预处理时,应根据实际用地情况降低
44、指标。深度处理用地指标主要根据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确定,采用其它深度处理工艺时,应按照实际条件的变化调整用地。污泥处理用地包括了废水回收以及污泥的浓缩和脱水设施用地。第七十八条、本条列出泵站的用地控制面积,给水工程的泵站主要包括取水泵站、原水转输泵站、加压泵站等,用地控制面积按照正常情况下确定,未包括有水量调节池的面积。因此,规定对有水量调节池的加压泵站可根据水量调节池的容积,按照实际需要(计算)增加用地面积。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七十九条、本条对水源建设中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水源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应考虑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以后,水源水量减少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对干旱地区还应注意
45、取水以后对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农、牧业的生态影响;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环境对取水水源地的污染,影响饮用水卫生。第八十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前因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尤其是对厂址、废水、污泥的排放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八十一条、本条规定净水厂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要求,排入水体时,其排出口位置应在取水口下游卫生防护带以外。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在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净水厂废水排放应符合上述规定。滤池反冲洗水宜尽量回收利用。排泥水由于泥渣含量浓度较大,不符合排入水体标准时,应妥善处理,
46、不影响排放水体的水质类别。第八十二条、本条规定生产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如: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城市给水处理工程的噪声控制,应依据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的有关规定,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可采用隔声、消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第八十三条、加药及加氯间的安全防护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净水厂的锅炉房建设应符合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排放的烟尘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净水厂的
47、其它有关设施的安全防护主要有:寒冷地区应有保温防冻设施。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生产构筑物及设施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它设施应设置保温防冻设施,附属建筑和设施的保温防冻设施应以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正常生产为原则进行建设。贮水构筑物均应设置适用的安全栏杆、防滑梯以及救生设施等安全措施,并应根据国家有关照明的规定,在净水厂厂区设置照明设施,以保证维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工程的建设还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有关规定。第七章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第八十四条、本条规定净(配)水厂、泵站和输(配)水管网的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确定的原则。劳动定员的影响因素较多,但是最基本的
48、应是在保证安全生产、保证供水水质的前提下,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生产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劳动定员应充分考虑按照企业化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本章规定的劳动定员作为供水企业确定人员的参考。第八十五条、本条规定给水工程净(配)水厂的劳动定员。定员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本次修订的调查资料以及根据工艺特点和岗位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根据调查的资料,目前净水厂的定员情况差别较大,如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净水、深圳市自来水公司的净水厂等城市的净水厂定员调查资料,为合理确定净(配)水厂的定员,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确定。定员宜采用内插法确定。定员标准分五种情况给出,对预处理、深度处理部分采用的是生物预处理和臭氧活性炭工艺,若采用其它工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宜减少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