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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进展一点看法和建议3篇 【篇一】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进展一点看法和建议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中国银行业行业进展讨论年度优秀成果评比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公布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01.10 【实施日期】202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中国银行业行业进展讨论年度优秀成果评比活动的通知 (2023年1月10日)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银行业讨论事业的进展,提升行业讨论力量和水平,加大业内外对银行业转型进展的关注与熟悉,鼓舞中国银行业优秀讨论人才及成果,促进
2、形成业内外银行业理论、实践讨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学术气氛,更好地践行效劳行业进展的职责,我协会将举办中国银行业行业进展讨论年度优秀成果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各会员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专业讨论询问机构等业内外机构及个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以下成果均可以申报参评: (一)在专业论坛、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上沟通的银行业相关讨论论文。 (二)银行业相关询问报告、调研报告、试验成果。 (三)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银行业相关论文(3000字以上)。 (四)在出版社公开出版的银行业相关专著(不含论文集)。 (五)通过有关行政治
3、理部门、教育科研治理部门及以上部门(包括国家级学会及其二级学会、省级学会,不包括省级学会的二级学会)、高等学校(校级)鉴定、评审通过的银行业相关课题讨论成果等。 二、参评要求 (一)成果来源真实,成果产生的时间符合评奖时间的规定。 (二)成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导向。 (三)要求参评成果具有肯定的前瞻性,在观点、内容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对行业战略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社会有用推广价值,能对银行业改革和进展起促进作用,对中国银行业的科学决策以和金融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成果观点鲜亮、文字流畅、条理清晰、构造完整。 三、奖项设置 对系统内(各银行业
4、金融机构)、系统外申报讨论成果分别设立 “年度最具影响力讨论成果奖”、“年度最具前瞻性讨论成果奖”、“年度最具 【篇二】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进展一点看法和建议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进展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石角支行负责人 陈杨 我国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进展的必定产物,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渐渐进展和壮大。 一、充分熟悉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自律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他们基于共 同利益,通过制定公约规章、共同遵守,实行行业内的自我标准、自我约 束、自我治理,爱护行业共同利益并促进展业共同进展。行业协会作为特 定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1、协调作
5、用。通过协调妥当处理各会员单位的利益冲突,加强会员单位之 间联系,增进彼此间友情,避开恶性竞争,维护和增进展业共同利益; 通 过协调增加行业分散力,行成行业合力,促使会员单位在国家规定的经营 范围和权限内开展业务,促进展业目标整体实现。 2、效劳作用。包括建立会员间的效劳网络和广泛的信息渠道,了解国内外 行业的进展态势,对行业的将来进展趋势进展分析、讨论和猜测,在同行 间传递阅历和避开教训,推动行业创新进展。效劳作用还包括为会员单位 培训员工,加强行业对外沟通的职责。 3、沟通作用。主要表现为在会员单位和监管当局之间、会员单位与会员单 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架起沟通
6、的桥梁, 促进彼此之间的沟通,以到达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的目的。 4、监视作用。主要是通过建立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引导行业走标准诚信 进展道路; 通过建立举报监视系统,强化会员单位和行业的自律和互律, 第1页共 5页 并对违规会员单位做出自律性惩罚,维护和提高行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 二、银行业协会进展问题和缘由分析 (一)熟悉支持不到位,进展明显滞后。目前,受主观和客观缘由的影响,行业协会在政府、行业和社会民众中的认知度、认同感不是很高。熟悉不到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进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定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协会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
7、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监视协调治理乏力。行业协会法制建立滞后于市 场经济进展需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虽然规定: “行业协会应承受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视”并明确有监视和指 导职责,实际工作中,要么把银行业协会作为内设部门对待,要么监视指导乏力,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职责履行不充分,行业作用发挥有限。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给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宗旨、四项职能” 。即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进展的需要,仔细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效劳等四项职能作用。 (四)领导体制不顺,人员构造不合理。一是领导治理体
8、制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由省级分行行长兼任,工作过问不多。目前银行业正处于改革进展的关键时期,银行行特长理自身改革和进展的任务非常繁重,不行能拿出许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协会工作。 形成以上局面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2页共 5页 一是原始推动力缺乏是影响协会作用发挥的根基。 从银行业协会成立的历史背景看,是人民银行完善监管体系、掌握案 件高发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要求,银行监管机关接收银行协会后,虽然 给予协会的职能作用有所增加,但根本维持人民银行的初始思维。银行协 会的产生和运行不是商业银行的主观意愿,不是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掘 渠引水的结果,本身就存在先天缺
9、乏的因素,以致商业银行参加协会工作 的积极性不高。没有会员单位的积极参加,固然就没有协会作用的充分发 挥。 二是银行业协会自身存在问题是影响协会作用发挥的直接缘由。 主要表现是( 1)产生进展先天缺乏。银行协会的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 状态,对外开展工作时人们不知道银行业协会是何组织,对内履行职能、 运用自律等手段时缺乏依据、权威性差。 (2)缺乏工作阅历。不少银行业 协会工作方法自觉不自觉地打上了行政的思维、监管的印记。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行业自律的、非盈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毕竟如何发挥作用,对于 很多协会工作人员来讲是一个新课题,只能在探究中前进和进展。 (3)协会组织建立发育不良。有的主管部门
10、把协会看作自己安排干部的一个出口,将不适合在一线工作的干部安排到协会任职; 一些会员单位因对协会熟悉 不到位,不愿将年富力强的业务干部派驻协会工作; 多数协会由于治理制度和费用等问题,难以从社会公开聘用适宜人员到秘书处工作;协会工作部门只有秘书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未组织,或虽已组织但不知如何发挥作用。这些都是银行业协会公信力缺乏、发动力量有限的重要缘由。 三、解决银行业协会进展问题的主要途径 第3页共 5页 (一)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努力培育协会进展壮大。银行业协会的行为特征应当充分表达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其中合法性至关重要。解决当前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利益,履行职能时无法可依的现状,必需要
11、加 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 尽快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法律或修订 社团组织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确定行业协会 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内部治理、活动规章和财务治理等。真正使行业协会工作做到有法律支撑、政策支持、会员支助,得到社会公众和监视治理机关的认可和帮忙。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立,夯实履职效劳根底。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协会工作人员队伍,是做好银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首先,要加强协会组织建立。加快协会秘书处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全面提高秘书处的工作水平。标准内部工作程序,促使内部治理标准化、高
12、效化。其次,要加强协会制度建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协会活动程序标准。一是要建立健全整个银行业的各种行规行约,争取做到会员有什么业务,协会就有相应的行规行约,做到以规章制度管人、管事、管行业,切实加强行业的协调治理。二是要加强协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严格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协会章程办事,建立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行之有据、动之有规,处理工作有章可循。再次,要加强协会人才建立。针对协会工作人员现状,协会要会同会员单位共同协商,进展用人机制改革,对不相宜协会工作的人员进展调换。不仅要有少量的德高望众、阅历丰富、能驾驭全局的老同志,更要向社会聘请年轻 第4页共
13、5页 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学历、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进入协会秘书处工作,以转变协会现有人员年龄、学问等构造不合理的状况。 (三)完善行业效劳功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协会工作要在会员单位心目中有肯定的位置,必需要有作为。这就要求银行业协会完善效劳功能,改善效劳手段,找准效劳内容,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当前,应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为协会定位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效劳”职能详细化,为会员单位做好以下效劳工作: (1)开展行业和地区经济金融、银行业进展的调查讨论,反映行业诉求,提出有关银行业改革进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2)开展宏观、微观行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公布
14、,办好刊物、网站,开展询问效劳,组织行业新产品展现推介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进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引导银行业健 康有序进展和治理。(3)做好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标准行业行为, 协调行业争议,维护行业公正。 (4)做好行业维权,开展行业联合制裁逃 废银行债务行为活动,做好银行业内部通报不良中介损害银行利益和大额 欠贷欠息客户信息工作,收集反映银行业依法维权的状况和问题,维护会 员合法权益,促进展业共同利益的实现。 (5)加强行业人才培育,组织行 业人才技术培训和标准沟通,限制严峻违法违观人员的业内流淌; 组织国 内外学术沟通和学习考察活动,借鉴和吸纳境内外银行业先进治理技术和 方法; 协作做
15、好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教育和考试工作,引导银行从 业人员积极向上和勤奋好学。 联系电话 :159* 邮寄地址 :綦江县石角邮局 第5页共 5页 【篇三】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进展一点看法和建议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标准(以下简称 “ 标准 “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 治理暂行方法、 商业银行内部掌握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 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其次条 本标准遵循 “ 诚信自律、公正竞争、合规经营、共同进展 “ 的市场原则,旨在 自觉建立和维
16、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中国票据 市场安康可持续进展。第三条 本标准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 中银协 “ 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 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 风险掌握等方面的根本行为标准。其次章 重要术语与定义第四条 基于国内货币市场进展现状,本标准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 票人签发的, 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 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依据制作形式与介质 不同, 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
17、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 电文形式制作的,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 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效劳行为。第六条 本标准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 贴付肯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第八条 本标准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 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第九条 本标准
18、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 票据以不转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 (买入返售方 申请贴现, 买入返售方按票 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 回购到期后卖 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第十条 本标准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 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第十一条 本标准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托付收款票据向付款 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票据业务期限。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 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
19、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 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回购业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商定赎回日止。 票据到期日或交易商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票据业务利率。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 现、 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 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 根本业务标准 第一节 承兑业务第十四条 承兑业务申请人应为在承兑行开立账户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第十五条 承兑行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贷款
20、卡状态是否正常,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供应有效贷款卡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第十六条 承兑业务申请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其与收款人之间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各会员单位应仔细审查承兑申请人供应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是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等资料。 (一对于不能供应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二对于供应虽然真实但已超过合同商定有效期或失去法律效力以及供应虚假商品 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三对于的确因客观缘由无法准时供应商品
21、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如无交易合同的 现货交易等 的申请人, 各会员单位在确定其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并有相关证明资料, 且在承 兑协议中有相应风险掌握条款的状况下,可以受理; (四已在同一承兑行办理过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在承兑行规定的期限内或票据到期 日前未提交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其他用以证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凭据的, 承 兑行不应受理其新的承兑申请。第十七条 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承兑 手续费,敞口风险治理费可按双方协议执行。第十八条 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收取保证金, 对敞口局部可要求承兑申请人供应承兑行认可的担保。 对
22、于收取的保证金, 各会员单位应存 入专户治理,并审核保证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 接到对本行承兑票据的查询后,各会员单位应准时将被查询票据与本行台 账或票据系统信息以及票据底卡联记载的要素进展核对, 并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完毕前 予以回复。回复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票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二他行是否已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状况。对于有他行查询的票据,承兑行应在回复中注明他行查询次数及查询行行号。查询行 向曾查行发出查询后, 曾查行最迟应于收到查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票据是否已 办理贴现或质押。为避开已贴入票据被除
23、权判决的状况发生,承兑行应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两个工 作日内通知已查询行,告知公示催告状况。其次十条 票据到期前,承兑行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承兑行因工作过失或有意压票、 退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向托付收款人计付赔偿金。 其次十一条 票据到期,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行向持票人 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应转入逾期贷款核算和治理。其次十二条 会员单位发生票据垫款后,应积极催收和追偿。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 回垫款的,应依据详细状况实行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展维权。其次十三条 票据
24、到期后,承兑行在收到持票人寄来的托付收款凭证和银票,经审核 确为本行承兑的票据后, 除以下状况外, 应于票据到期日或票据到期后收到票据当日或最迟 次日无条件付款。(一票据正面注明 “ 不得转让 “ 而发生背书转让的票据;(二背书不连续且无法供应相关补充证明文件的票据; (三挂失止付期内的票据; (四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已无效的票据; (五其他符合票据法抗辩事由的票据。已贴现的票据在托收时,如存在背书个别字迹不标准、印章局部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不 影响票据效力的瑕疵事项,有关责任人已供应相关证明文件的或直接在票据上有效更正的, 不应作为拒付或延迟付款的理由。其次十四条 为提高结算效率,承兑行认为托付收
25、款票据存在影响到期兑付的瑕疵事 项的,应在收到托付收款信函后准时与持票人开户行或持票人进展沟通。其次节 贴现业务其次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审查。除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备的条 件外, 办理贴现的各会员单位还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 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 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供应有效贷款卡的申请人 的贴现业务申请。 其次十六条 票面审验。 各会员单位应对拟贴现的票据原件进展审验,确认票据真实, 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标准。 其次十七条 票据查询。票据贴现前,各会员单位应向银票承兑行、商票承兑人或其 开户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
26、但不限于: (一汇票票面要素是否与底卡联要素相符; (二他行是否已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等。银票承兑行接到拟贴现会员单位的查询后, 应仔细核对查询内容并根据 “ 有查必复、复 必详尽 “ 的原则回复。商票承兑人开户行应对拟贴现会员单位的商票查询在印鉴核对等方面 赐予积极协作。其次十八条 跟单资料审查。各会员单位在贴现环节进展交易背景审查的跟单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 税务发票或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其他有效凭证。 对于贴现申请 人供应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者属于虚假交易资料的贴现业务申请, 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其次
27、十九条 贴现申请人供应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的,有条件的会 员单位应通过将企业供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与本单位审核确认的票据贴现数据进展比 对等相符性认定,在此根底上进展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第三十条 对于承兑行与贴现行为同一会员单位的同一分支机构且持票人为票面收款 人的票据,其贴现跟单资料可以以承兑交易背景审查资料替代。第三十一条 集团客户内设治理机构对集团内部票据进展统一治理并作为贴现申请人 向会员单位申请贴现时, 会员单位应要求贴现申请人供应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资 料 (包括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等 、 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以及转让背书状况。第三十二条 贴现业务
28、利息的支付方式由贴现申请人与办理贴现的会员单位自行协商 确定,并在贴现合同中明确商定。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贴现时,应要求贴现申请人将票据背书至本单位,以完 成以本单位为被背书人的票据背书。第三十四条 转让背书应至少记载以下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第三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贴现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 系统或其他有效沟通方式或电子系统, 将 “ 该票据已由本行贴现 “ 的信息告知承兑行。 如本行 承兑的票据消失冻结、 止付或其他风险事项, 承兑行应在知悉相关风险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 告知贴现行。 第三节 转贴现业务第三十六条 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经
29、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 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第三十七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进展审查并 建立客户根底档案,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对手公章; (二纸质票据原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托付书(或介绍 信原件; (四交易对手以贴现或转贴现方式取得商业汇票时,作为已支付对价证明的贴现凭 证或转贴现凭证复印件。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应完成票据背书转让签章。背书要求 与贴现一样。第三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
30、,应仔细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 合同与交易内容全都。第四节 回购(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第四十条 回购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 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第四十一条 办理回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进展审查 并建立客户根底档案,审查内容比照转贴现业务执行。第四十二条 办理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清点查验票据后,由双方共同将相关票据 现场封包并存放在买入方处。 在回购业务到期日当天, 交易双方应同时在场拆包、 确认票据 无误并在收妥资金后进展实物票据交付。 封包可实行封总包或者分项封包等形式, 以便利融 资需求。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
31、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回购业务时应仔细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 与交易内容全都。第四十四条 卖出回购方应在回购业务对应票据反面的 “ 被背书人 “ 栏中记载卖出回购 方名称。第四十五条 回购业务到期日前,买入返售方和卖出回购方均不应做出除追索、法律 保全以及双方协商提前完毕回购业务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交易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五节 再贴现业务第四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 融监管的要求。第四十七条 再贴现业务的操作与办理,应执行业务所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相关规定。第六节 到期托收业务第四十八条 托收票据在邮递、寄送、传递过程中遗失或毁损的,
32、相关票据的承兑行 应本着 “ 友好协商、 合作互助 “ 的原则, 在发出托收的金融机构供应充分可信的证据与承诺的 根底上, 帮助其尽快收回票款。 对于因承兑行的缘由遗失或毁损的票据, 承兑行应帮助合法 持票人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所持票据因出票人或其他非直接前手缘由涉及法律诉讼的, 票据到期后, 承兑行不应以出票人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为由, 拖延或拒绝 履行本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承诺付款责任。第五十条 各会员单位收到承兑行退回的汇票及退票理由书、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 付款证明之一时, 应对被拒绝付款的事由进展审查。 若为无理退票和拒付的, 应联系重新托 收;若联
33、系无效的,可向承兑行上级行或中银协反映,恳求协调和解决。 第五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内向直接前手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包含拒付的票款、 赔付利息及催收费用。 追索通知书应直接送达对方签收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 第五十二条 收到商票提示付款通知,各会员单位应主动与承兑单位联系,帮助托收 行准时收回托收款项。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之间的到期票据代理托收,可以由托付人完成票据托收背书、 加盖结算专用章、填写托收凭证,并注明“托付收款“字样,由代理人办理寄发托收信函等托 收手续;也可以由托付人在背书人栏内加盖“汇票专用章“,代理人在票据
34、反面“被背书人“ 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注明“托付收款“字样后发出托收。 代理人负有妥当保管相关票据及相关 资料的义务,如因代理人保管不善造成票据及相关资料的遗失、毁损从而导致托收拒付,代 理人应对托付方担当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代理人与托付人依商定担当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治理方法中规定的托收信息登 记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非金融机构的一般客户办理的到期票据托付收款,根据支 付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的挂失止付、质押、票据到期前的追索应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和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托付收款业务前,应在催促持票人将票据背书事项 记载完整后再予以受理。
35、 第四章 业务创新 第五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时,应根据相关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报告或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应以票据业 务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有关监管政策要求。 第五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坚持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应以排挤竞 争对手为目的,进展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值竞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前应进展可行性讨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业务创新的内容与客户需求; (二)业务创新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业务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应对措施; (四)业务创新的本钱和收益分析; (五)
36、本单位人员和系统资源等配备状况; (六)开发和实施方案等。 第六十条 各会员单位推出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和效劳,应制定与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 程和内部治理制度,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六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的产品创新要与本单位风险治理力量相匹配。创新产品正式 推出前, 各会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掌握体系并对相关人员进展培训, 确保业务的合规操 作。 第六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遵守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条-金融资产转移,爱护投资人、交易对手和相关金融同业的合法权益,不应以隐瞒风险、虚 高收益等欺诈方式推销创新产品。 第六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推出票据创新产品和效劳,应根据商业
37、银行效劳价格治理 暂行方法等规定进展定价和公告。 第五章 风险掌握 第六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内部掌握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票据业务内部组织 体系,不断优化和整合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票据业务风险掌握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制定包括机构、人员、计算机系统、客户准入和产品在内 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掌握票据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六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在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内办理票据业务,并具备符合重要 空白凭证、有价证券等治理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设施。 第六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逐步建立和推行票据资产质量分类及监测预警机制,客观 计量评估票据资产质量的真
38、实状况, 准时发觉票据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准时实行防范和化 解措施。 第六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妥当保管,在各单位规定的业务和 检查期限内,应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协议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业务的风险敞口金额应掌握在承兑申请人授信 额度之内; 商票贴现金额应掌握在承兑人授信额度之内或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之内; 商票转 贴现金额应掌握在承兑人授信额度之内或第一手贴现行授信额度之内; 银票贴现、 转贴现金 额应掌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之内; 票据买入返售金额应掌握在交易对手授信额度之内。 与上 述授信规章不尽一样的单位,应根据授信额度可计量、风险可
39、掌握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信用 风险掌握标准并遵照执行。 第七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经营治理需要和风险掌握要求,科学制定市场风 险治理措施,防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七十一条 资金划付风险掌握。 (一)各会员单位划付贴现资金时,要仔细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票据 持票人名称是否全都,贴现资金应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开立在本行的账 户。 (二)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业务资金划付时,不应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 工具划付资金,应防止收款人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挪用资金或转变票款资金流向。 (三)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划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认可的支付系统办理。 第七十二条 各会员
40、单位之间不应在票据未审验、未交接或未见证的状况下办理转贴 现业务和回购业务。 第七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做到当日受理的票据当天入库保管, 不应将贴现、转贴现或回购置入的票据放入银行内非重要凭证保管场所或非银行场所保管。 第七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 质押解除、托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 相关信息准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 并确保登记信息的 精确性。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票款收回等相关信息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准时录入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七十五条
41、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自身状况,实行有效措 施,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交易背景的审查工作,履行对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资金进展 必要的合理性合规性监视和信息反应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 业务治理方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治理方法等 规定未能明确的详细细节可比照本标准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中银协反映; 对于情节严峻者,中银协可视状况赐予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并 以中银协公开网站、信息平台或其他业内沟通载体予以公示。对于违反票据业务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会员单位,中银协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处 理。 第七十九条 本标准经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 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标准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