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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福县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 安福县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2023) 安府办20232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立单位)根据规定比例在财政专户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业务保证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的商品房屋和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保修金治理坚持“政府监管、统一交存、
2、权属明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房地产治理局详细担当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以及申请受理等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保修金应当承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视。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1%交存保修金。 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和杜鹃花奖等省级优良工程奖的,可以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0.5%交存保修金。工程应先期按规定标准交存,待该工程获奖后分别退还相应比例保修金。 建立单位购置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足额交存保修金。 保修金可以由建立单位缴存入
3、指定财政专户,也可以由县房地产治理局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直接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转到指定财政专户,并通知建立单位。 第八条 县房地产治理局在确认保修金到达专户后,向建立单位开具由县财政局监制的安福县物业质量保修金交讫凭证。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物业报修期限内物业消失质量问题的,建立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的修理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核查状况,状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修理。 第十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消失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建立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保修业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县房地产治理局托
4、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付的物业服企业组织修理,其费用可以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建立单位对修理责任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物业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根底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五年,有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五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年; (四)供热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道管、设
5、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建立单位统一进展装饰装修的物业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立单位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商定。 物业的保修期,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应使用保修金进展修理: (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的; (二)非建立单位建立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消失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行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保修金的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向县房地产治理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物业效劳企业或业
6、主委员会应对物业专有部位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失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向县房地产治理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县房地产治理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二)审核。县房地产治理局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进展审查,经审查打算使用保修金的,应当确定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进展修理。 (三)修理。担当修理的单位,应当编制修理方案及资金预算,并报县房地产治理局审查。县房地产治理局审查同意后,可先期将修理预算资金的50%通知专户银行划转至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修理单位
7、。 实施修理的物业效劳企业、施工单位应合理掌握修理本钱,确保工程质量。 保修金使用申请人可聘请专业工程监理机构,对修理工程实施质量监理。 (四)验收。修理完成后,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展验收,填写物业修理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保修金使用申请人可托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展审核。 (五)拨付。县房地产治理局在收到物业修理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状况,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银行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修理单位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并将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保修金使用后,县房地产治理局应在修理工程结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修金使用
8、明细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建立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存。 第十四条 购置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物业修理,根据规定适用保险赔付。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构造安全或严峻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可先行垫资修理,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明确后,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尝。 第十六条 对因需要确定修理责任而托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产生的检测鉴定费用、为确保修理质量而产生的监理费用以及造价决算审核等相关费用,摊入修理本钱从保修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管和退还 第十七条 保修金存储年限一般为5年,有维护构造保温工程的,不低于10年,但
9、在满5年后可以退回50%的保修金本金。 县房地产治理局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保修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立单位: (一)未消失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消失物业质量问题,但建立单位已根据相关规定进展修理并阅历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修理费用担当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消失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担当发生争议,但建立单位已根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峻质量缺陷,经反复修理,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
10、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其次十条 县房地产治理局应定期公示相关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状况承受业主、建立单位的监视。 其次十一条 保修金交存状况应计入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并与其社会信用评价挂钩。 其次十二条 商品房屋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建立单位应当供应安福县物业质量保修金交讫凭证。未供应安福县物业质量保修金交讫凭证的工程,建立单位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业主,县住建局、县房地产治理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综合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等手续。 其次十三条 物业报修期间,建立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缘由注销的,县房地产治理局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五章 附则 其
11、次十四条 建立单位未依法交存保修金的,由县房地产治理局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的,依据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县房地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房地产开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住宅物业修理,适用原有规定。 物业经理人:wwW 篇2: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方法(试行)细则(2023)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方法(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方法(试行),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修理,依据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山东
12、省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方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 保修金根据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治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修金治理机构。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保修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
13、山景区范围内保修金的交存、核算、退还、使用审核等工作;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建立的保修金治理机构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托付担当物业工程信息采集、保修金使用申请受理审核等局部保修金治理工作。 第七条 保修金治理应当承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新建用于销售的多层(7层及以下)、小高层(8至12层)、高层(13层及以上)物业,应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 各类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县(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效劳体系建立等状况适当
14、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以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工程,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工程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工程,可在该工程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修理效劳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治理质量掌握措施到位的工程,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前款(二
15、)至(四)项累计计算,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第十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其开发建立单位应当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当一次性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二条 保修金治理机构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保修金。保修金存储最高期限5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向业主出示保修金交存证明。 未交纳保修金的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承受
16、。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局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根据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的状况准时通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开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保修金交存状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与其社会信用评价挂钩。 第十六条 在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消失质量问题,其开发建立单位应按规定要求予以修理。
17、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不履行保修金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工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建立的保修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受理审核保修金使用申请,对修理工程进展全程监管。 保修金治理机构详细设计保修金使用流程并制作格式性文件。 第十七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根底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及卫生间等房屋的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
18、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对物业统一进展的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买卖双方在商品房屋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商定。 物业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建立的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消失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行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物业专有局部消失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申请使用保修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19、备消失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推选的业主代表和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保修金治理机构申请使用保修金。 其次十条 保修金治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向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进展核实,并对申请事项进展审查,经核实审查打算使用保修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确定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进展修理。 其次十一条 担当修理的单位,应当编制修理方案及资金预算,报保修金治理机构审查后组织修理。 实施修理的单位应合理掌握修理本钱,完成修理后,填写物业修理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 其次十二条 保修金治理机构在收到物业修理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
20、状况,并于20日内向修理单位转账,将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其次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对修理责任存在异议的,应当托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 保修金治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责令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托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关物业质量问题进展检测。 其次十四条 发生涉及构造安全或严峻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可先行垫资修理,并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其次十五条 保修金使用后,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在修理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 其次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履行了相应保
21、修义务的,市、县(市)保修金治理机构在物业保修期满后30日内退还相应分部工程保修金本息余额。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治理方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2年及2年内保修期工程期满后,退还工程总余额或工程分期总余额的40%,5年保修期工程期满后,退还工程剩余保修金余额或工程分期剩余保修金余额。 其次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物业保修期满5年后60日内,市、县(市)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将相关事项进展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存入同一物业工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其次十八条 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以相关业主便利查阅的形式定期
22、公示相关保修金的交存、使用和退还等状况,承受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峻质量缺陷,经反复修理,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修金治理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2023)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 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
23、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 请仔细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治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修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 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物业保修 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立单位根据规定 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交存,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保修期内修理费用的专项资金。 前款所称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起始日自建立单位 与前
24、期物业效劳企业完成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物业效劳企 业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分期开发 的工程,交存期限自工程最终一期完成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承接 查验备案起计算。 第四条 物业保修金的治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 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视治理;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保修 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日常监视治理,并可指定当地的住宅专 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治理机构)详细从事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帮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物业保修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标准根据物业建筑
25、安装总造价 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 物业建筑安装本钱的市场变化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保修 金的交存额度。 第七条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中选定当地金融机 构,托付其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专户治理机构,并 在专户治理机构开立物业保修金专户。 第八条 开立物业保修金专户,应当根据交存单位设账, 按开发工程设分账。交存期限内,交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工商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向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存储户名变更手续。区物业治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变更后 3 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予 以相应变更。 第九条 建立单位在
26、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根 据规划核准的当期工程总建筑面积,按标准将物业保修金交存于专用账户,取得缴款凭证。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 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第十条 交存期限内,物业保修金缺乏的,建立单位应当 准时补交。物业保修金账面余额缺乏初始交存额的二分之一时,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立单位补 交。建立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将补交资金存入专用 账户。 第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立单位接到修理申请后拒不 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展催促,并供应保修期限证 明等材料。区物
27、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催促建立单位履 行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经催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 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可 以依据议事规章凭修理工程工程说明、修理工程实施方案向区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未成 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的,物业效劳企业、相关业主 可以作为使用申请人。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修理工程工程说明、修理工程实施方案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自收 到保修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
28、合 条件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准 予使用通知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根据已申报的 修理工程实施方案组织修理。申请人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 为组织修理,并与修理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施工合同、工程验 收报告、工程款使用证明、工程决算报告等有关材料向区物业 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申请划转物业保修金。决算费用 在八千元(含)以上的,应当同时提交有资质工程造价询问机 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符合保修金划转条件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 机构应当将保修金划转事项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公示 期满后,出具保修金
29、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保修金 划至申请人。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物业保修金使用范围: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当 由当事人担当修理责任的; (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功能升级、改 造或更新的; (三)建立单位已实施保修并已到达设计使用功能的。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后,建立单位可向区物业 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申请退还保修金。区物业治理行 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将保修金余额退还建立 单位,并将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 10 日。 第十八条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每年 最少一次向建立单位发送物业保修金对
30、账单。建立单位可以随 时查询本单位资金账户的使用、结余状况。建立单位对资金账 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接到复核申请后,区物 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予以复核,并于 7 日内将 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建立单位。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物业保修金统计报表治理机制。区物 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当地物业保修金交存和使用状况统计报表。市物业治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全市物业保修金治理状况进展检查。 其次十条 物业保修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治理应当承受审 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保修责任。对于 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赐予相应 处理,并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