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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方法顺当贯彻实施,进一步标准和明确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和治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
2、职责,健全治理机构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是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市物业和住房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作为市政府设定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对各县(市)、区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进展业务指导;推动修理资金治理信息化;详细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修理资金日常治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协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指导和监视工作;负责落实市本级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审计监视。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
3、责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综合协调工作;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资金治理机构负责辖区修理资金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指导和监视的治理工作;做好辖区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补贴资金治理、修理工程方案备案等工作,参加修理工程验收,为辖区房屋修理供应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协作房产治理部门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指导和监视工作;落实辖区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视和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开设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确保修理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制定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修理规划。 二、确定交存范围,统一交存标准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范围 1、2023年4月1日起,以下房屋应交存修理资金: 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2、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按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建立专项修理资金。 3、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二)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
5、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标准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一)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告知修理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提出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
6、企业告知修理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提出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二)专项修理资金的划拨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修理工程:其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向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修理工程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应经街道核实后再向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已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进展表决的业仆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申请人可采纳公示的方式征求业办法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局部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7、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局部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中修以下的日常修理工程:由物业效劳企业按现行规定每年度向业主收取日常修理费;对已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且账户余额充分的,业主可自主选择按年在账户内列支。 日常修理费的标准按宁波市区一般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收费方法甬价房2023312号文件执行。 3、各项修理经费应先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依据修理工程的进展状况划拨修理资金。 (三)业主自主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按方法规定办理。 四、落
8、实补贴资金,保障住宅修理 (一)依据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修理资金进展住宅物业修理的,业主担当一半的修理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担当三分之二,区财政担当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担当。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
9、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修理规划由每年9月份上报区房产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区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到达各区;各区财政部门依据修理工程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四)住宅修理中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修理工程决算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受其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签署审定意见。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应
10、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修理市级补贴资金进展结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应依据方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 end - 篇2: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 2023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
11、治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物业,其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根据本方法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条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专项修理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治理。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
12、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治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集中治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各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是辖区专项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 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
13、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其次章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 未出售房屋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的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 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
14、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代收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立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购房合同中明确商定房价中已包含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购房人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有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定处理。 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
15、位按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的标准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拆迁人或征收人时向其收取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取售房款时、购房人应当在支付购房款时分别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对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户分别开具专用票据,供应给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 第十条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治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根据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
16、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准时续交至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打算办理。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修理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打算后,由业主委员会详细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修理资金余额缺乏时,由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通知业主根据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 未建立专项修理
17、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的担当方式,由业主依照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筹集相应的修理资金。 第三章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 第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其托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修理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承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的监视。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以下情形之
18、一的,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治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打算自主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托付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方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
19、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将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将有关收支状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对已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难、拆迁等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
20、以凭原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额,并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其次十条在保证专项修理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制止利用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修理资金增值局部
21、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 其次十一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专项修理资金: (一)专项修理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治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五)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修理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
22、方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被拆迁房屋修理资金、物业治理专项资金、电梯修理资金、智能设施设备修理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准时转入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详细转入方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十二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3、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治理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业主告知。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向业主告知。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状况告知相关业主。 其次十三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状
24、况进展查询。 业主委员会可以托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 第四章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其次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根据以下原则分摊:/Q2b9Y-H*m%n0 (一)多幢房屋的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专属单幢房屋的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房屋的费用,由该单元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房屋的费用,由该楼层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治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修理、更新和改造费
25、用由各物业治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根据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修理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缺乏的业主应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其次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范围的界定,应当适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未规定的,由业主大会根据安全、合理、经济、有用的原则作出打算。 其次十六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
26、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七条使用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修理资金足额交存,修理工程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或者修理工程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且有局部业主已交存,局部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修理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全都并且已将修理资金应分摊额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三)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十八条实施
27、物业治理的房屋,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局部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并公示,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并报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治理的房屋,由所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并报当地
28、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其次十九条实施物业治理的房屋,物业效劳合同中未明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修理费用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的,该局部修理费用可以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另行商定,也可以经业主大会或本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从业主修理资金账户内按年列支房屋统筹修理资金。 房屋统筹修理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滚存使用,其列支标准由业主大会打算或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列支。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账户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以及未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列支房屋统筹修理资金的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收取。 物业效劳企业应做好日常修理登记,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统筹修
29、理资金的使用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视。 第三十条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修理单位: (一) 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 单项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 业主大会打算实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一条发生以下费用,可以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修理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第三十二条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失严峻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
30、施设备进展抢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报告,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治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的房产治理部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专项修理资金应急支取预案的规定,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未实行物业治理的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马上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报告,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31、。 第三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治理的,专项修理资金的划拨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 (二)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依据划拨申请及有关业主账户余额等状况,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修理资金的70%; (三)修理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其中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专项修理资金已划转业主委员会治理的,专项修理资金的划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
32、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 (二)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修理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预支修理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凭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证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四)修理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并经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治理银行拨付修理费用的余额,业主委员会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修理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其结余局部应
33、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交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修理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局部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局部需按修理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市和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使用的监视检查,准时查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代交或担当相应专项修理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房产治理部门
34、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缺乏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专项修理资金主管部门、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治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构造(包括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治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
35、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立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称的中修及中修以上修理是指: (一)主体承重墙构造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展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到达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
36、需要整体修缮的; (五)物业治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掌握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修理、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修理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的; (九)物业治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缴纳修理资金的,该修理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帐户。 本方法实施前已设立电梯更新资金或智能设施设备修理资金的物业小区,该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智能设施设备的修理,或者依据业
37、主大会决议执行。 本方法实施前的住宅小区已缴纳过物业治理专项资金的,该专项资金作为本小区物业专项修理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本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 本方法实施前按规定应交纳或已交纳的拆迁安置房屋修理资金统筹用于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其详细使用和治理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补贴资金。 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业主使用专项修理资金进展住宅物业修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赐予肯定的补贴。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供应50%的补贴。其他
38、县(市)区的补贴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施行后12个月内,市和县(市)区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并将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金转入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施行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建立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
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亮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立、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
40、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以下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
41、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置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直接存入按本方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按本方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房改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
42、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招投标等公正、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治理银行。 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
43、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并与专户治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承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视和查询。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打算自行治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三)业主大
44、会与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状况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条 业主打算自行治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及公示状况说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治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视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