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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44 号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骆琳2022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标准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
2、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 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急化学品登
3、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治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别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
4、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其次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
5、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心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心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6、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担当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章;四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10 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5
7、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章;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
8、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章;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6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
9、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担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方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依据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展初审;二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0、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依据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
11、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担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依据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承受特地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承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连续教育。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12、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依据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
13、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比。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心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心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
14、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视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展。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治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展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
15、工作岗位或者承受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的,应当对其进展特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状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其次十一条以下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展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托付安全培训机构进展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次十二
16、条中心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重参与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重参与安全培训。其次十三条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招的危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依据规定进展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阅历的职工带着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次十四条国家鼓舞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与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其
17、次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打算。安全培训相关状况,应当记录备查。其次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其次十七条国家鼓舞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其次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别、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
18、考试。其次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心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19、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心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
20、织考核。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治理档案备查。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三十二条承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完毕后 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
21、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 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七条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
22、、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监视治理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视治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状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
23、训机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展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承受社会监视。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与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依据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状况;二建立培训治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状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状况;四培训收费的状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
24、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状况进展监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打算、安全培训治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状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状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状况;四应用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状况;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状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进展核查和处理。第四十三
25、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视治理职责状况实施监察。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视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关规定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赐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据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
26、培训的;二未依据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治理不标准的;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不正值竞争手段,有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依照前款规定惩罚。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连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未依据有关规定进展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与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赐予警告,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 撤销
27、其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给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觉察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 3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 3
28、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关人员未依据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矿山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招的危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四相关人员未依据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重参与安全培训的。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