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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3.01 【实施日期】1996.03.01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立档案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建立档案的收集、治理和利用工作,适应城市规划、建立和治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建立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等。下同)的城市规划、建立及其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
2、史记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建档案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治理工作。 自治区和市、县(区)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视。 第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立、治理同步进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治理和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城建档案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以下档案属于城建档案: (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近期规划等方面的资料; (二)城市勘察测量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量等方面的资料; (三)环境爱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资料; (四)城市建立治理档案,包括城市建立工程施工、城市建立治理、城市建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