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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8.05 【实施日期】1997.08.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以下简称连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学问和技能不断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追加教育。 第三条 全区各级连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和技师)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区连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连续教育进
2、展指导、协调、检查和监视。 行署、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连续教育的治理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进展指导、协调、检查和监视。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连续教育治理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进展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连续教育实行单位负责、条块结合的培训体制。专业技术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综合性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连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连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连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连续教育的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时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连续教育的权力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