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理,促进卫生事业进展,保障公民身体安康,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需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
2、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全部制形式、隶属关系、效劳对象,其设置必需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根本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各种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院、民族医
3、医院以及中心卫生院、护理院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行署、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审批。 (三)卫生院、护理站、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银川市、石嘴山市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权,由两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或在医疗机构执业: (一)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个人; (三)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4、章,已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国家医疗机构开除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医疗机构标准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效劳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必需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据条例和本方法规定进展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
5、请人。 第十一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方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根据本方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必需经登记机关核准。停业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必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供应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情节赐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
6、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评审不合格;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转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定点亮证行医,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社会医务人员,必需向登记
7、机关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病历、单据及诊疗证明等医疗文件应当与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样,不得冒用、买卖、出借或转让。 其次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实行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削减医院感染。 其次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者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生,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安康证明、诞生证明或死亡(产)证明等。 其次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应按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所配药品只能用于就诊病人配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 其次十
8、三条 医疗机构被撤消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连续开展诊疗活动。 其次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准时上报并作出正确处理。 其次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需根据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具体列项,并出具收据。 第五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行使以下监视治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和执业活动进展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法的行为赐予惩罚。 其次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9、、医疗质量等进展综合评价。 其次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到达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打算。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视员。监视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其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非国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治理费,详细方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惩罚打算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