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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农场管理规范和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治理标准 一、农场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状况,职工有权停顿操作,并准时报告领导处理。 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与生产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惩罚。 二、农场生产过程治理制度 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
2、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标准,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疗养期要求。 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整剂型。 5、制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与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承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视。 三、农场农业投入品治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 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干净卫生。 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晰,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 4、实行专人专管,标准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进展目标和规划,
3、制定治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治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家庭农场标准化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标准化进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治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需签订标准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治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参加农夫合作社,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
4、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承受有偿效劳,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承受农经治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仔细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方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其次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
5、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进展目标和规划,制定治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治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规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 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效劳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规划,猜测销售市场,开拓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
6、,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 负责签订销售合同,标准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正竞争和诚恳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本钱,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准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规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视治理方法; 遵守财产物资选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需具有肯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
7、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标准,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治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治理使用:严格掌握种子来源,购置和使用的种子必需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需有检疫证明; 有特地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具体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准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准时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展隔离、观看,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
8、治理使用:严格根据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便加大用药量。设立特地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削减化学农药的使用,依据病虫害发生状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标准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留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准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协作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需购置“三证”齐全的产品
9、,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枯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和使用:仔细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当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冷静剂等。制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展记录。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根据产地环境爱护、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治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参谋,特地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
10、监测效劳。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治理; 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意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根据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根据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治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状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制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状况进展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