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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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第52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已经20xx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欢送阅读!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完整版 为了标准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进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2、的国有资产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承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实行国家统一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治理体制。其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结合; (二)资产治理与财务治理相结合; (三)实物治理与价值治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治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视治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详细治理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根据标准进展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动身,从严掌握,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治理、统一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

4、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展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工程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工程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

5、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展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治理,实行领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嘉奖的资产和承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选购。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展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根据分级治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

6、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宅、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状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状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局部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宅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缘由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

7、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治理制度,标准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展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方法公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根据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展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根据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安排及使用状况等进展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安排及使用状况等进展监视检查。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

8、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掌握,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展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治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展披露。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治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9、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展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治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立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展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逐步集中统一治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

10、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展。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转变时,其资产应进展全面的清查和登

11、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前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展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展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展重大改革或者整体、局部改制为企业的; (三)

12、患病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消失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展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展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

13、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治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方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展处理。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治理,根据本方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治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视治理。 本方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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