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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塑料产品购销合同书 承揽方: 托付方: 合同双方为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揽标准 品名 材料 规格(mm) 计量单位 单价(含税) 金额(元) 备注 见附件 合计(大写):详细金额于实际出货为准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以客户供应稿件确实认件为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版费担当责任及起订量: 全部包装由运城制版公司大版制作,版费由托付方预付 14.9 万元,每单款包装累计到达货值 15 万元,承揽方全额退还版费。改版费用由托付方担当。起订量见附件。 四、货款结算方式准时间: 每月月底对账,承揽方供应17%增值税发票,托付
2、方在次月20日之前付款。除承揽方书面特殊指定外,货款以汇至本合同所列承揽方开户银行为准。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双方书面商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运输方式及交货时间: 承揽方负责送货到托付方,运费承揽方负责。新版的交货时间:稿件客户确认后 20 天交货,返单交货时间为合同签定后15天交货。 七、加工承揽地:承揽方所在地。 八、合同生效后,承揽方需向托付方交纳质保金2万元,质保金在结款时扣除。 九、合同生效后,托付方中途提出变更承揽标的,如未给承揽方造成损失之前,托付方可以要求更改订单,承揽方以更改后的订单交货,如承揽方已施工,全部稿费,版费,材料费及工时费均由托付方担当,托付
3、方不得拒付相关费用。 十、交货期的商定:交货期在产品的工艺技术要求根底上双方协商确定,时间从托付方定稿并下订单开头计算,由于定稿或订单延误,则交货期顺延。 十一、验收时间:自承揽方交付产品之日起,托付方应按合同商定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展检验,若产品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托付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5日内向承揽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不得动用产品,否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商定。对短期检验难以发觉的质量缺陷,使用期内发生问题,除托付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缘由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退换,如有其它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学问产权:托付方定作的产品如涉及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学问
4、产权,托付方应向承揽方供应全部权或使用许可证。托付方还应向承揽方供应托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条码证,QS证等。托付方对供应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委 托方未供应或供应的资料不实而引起侵权等纠纷,由托付方担当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承揽方需供应给托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QS证,印刷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 十四、除外责任:因不行抗力,停电,主设备故障等意外造成产品交付延迟或不能交付,不应视为承揽方违约,但承揽方应在上述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书面通知托付方,并且承揽方仍有义务实行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若不行抗拒力持续一周以上,托付方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十
5、五、违约责任: 1.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托付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托付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托付方仍旧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按本条第四款处理;少交局部托付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因包装问题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承揽方担当本合同总金额的0.2%的违约金(交付商定数量的合格产品视为交货);未经托付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
6、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如因承揽方工作进度达或产品品质不到合同商定,使托付方错过了产品上市的最正确时机,从而使托付方患病损失,则承揽方除退还全部前期买方所支付的货款外,视实际状况另外担当托付方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 十六、本合同订立后托付方以订单追加并为承揽方确认的定作业务,双方均收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七、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八、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托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商定有预付款的,自
7、预付款交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承揽方 托付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托付办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产品购销合同书 销货方: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 签约地点: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需履行本合同条款。详细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规划安排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实行自由选购,看
8、样成交的方式。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行抗拒的缘由,的确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打算,或以国家定价打算。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
9、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打算。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坚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准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
10、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全部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
11、方帮助时,甲方应积极供应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觉问题,应准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马上具体检查,准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讨论,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
12、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存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削减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
13、,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商定相宜的结算方式,准时妥当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纳“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状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纳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患病损失的,如违约金缺乏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详细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
14、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担当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地址:_ 地址:_ 传真:_ 传真:_ 电话:_ 电话:_ 销货方(甲方)签章:_ 购货方(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