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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监视和治理,保障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效劳所执业,为社会供给法律效劳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第三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效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促进社会稳定、经济进展和法治建设。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
2、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其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根本要求。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方法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进展治理和指导。其次章 ?执业条件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 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德良好;四身体安康;五) 在基层法律效劳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受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其次项规
3、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学问。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核准。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有意犯罪受到刑事惩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第三章 ?执业核准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
4、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 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效劳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 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受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打算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打算。不准予执业核准的
5、,应当在打算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效劳工作 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打算:一具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效劳所解除聘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顿执业惩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第十四条 ?符合本方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
6、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效劳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效劳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效劳者执业核准,依据本方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效劳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人数。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效劳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同意接收的证明,依据本方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效劳
7、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承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效劳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效劳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 法律效劳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效劳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缘由停顿执业的。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妥当保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 当马上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
8、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第四章 ?人员治理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供给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治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酬劳、保险和福利待遇。其次十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状况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 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奖惩的依据。其次十一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寻常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
9、着奉献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赐予嘉奖。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赐予表彰。其次十二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治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其次十三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峻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屡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值理由连续停顿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 律效劳工作的。基层法律效劳所依据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效劳工作
10、者解除聘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依据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其次十四条 ?基层法律效劳所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展调解处理。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其次十五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标准执业。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承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视。其次十六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担当法律参谋;二代理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1、;四承受托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询问;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其次十七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办理本方法其次十六条其次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宅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所在的 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 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视程序的,可以连续承受原当事人的托付,担当诉讼代理 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 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其次十八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介绍信
12、、当事人的托付书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其次十九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有意隐瞒重大事实、供给虚假证据或者严峻违反托付合同商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托付关系。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执业中觉察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效劳建议。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与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治理,获得劳动酬劳和享受保险、福利
13、待遇。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恳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效劳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效劳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救济义务。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敬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曾担当法官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不得担当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敬重同行,同业互助,公
14、正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恳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乐观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效劳技能。第六章 ?检查监视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进展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进展年度考核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方法和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参与年度考核
15、,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上年度执业状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状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效劳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或者由基层法律效劳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方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据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展处理。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
16、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展指导和监视,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执业状况进展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状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依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担当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进展指导监视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着奉献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据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
17、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值手 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当法官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担当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 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效劳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 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效劳所执业的;六无正值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救济义务的;七明知托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供给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害被代理人合 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托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效劳 义务
18、,损害托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参谋等执业活动中压制、污辱、报复当 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承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 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承受托付承方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 托人索要额外酬劳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 意串通,损害托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 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展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
19、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的;十九伪造、隐匿、消灭证据或者有意帮助托付人伪造、隐匿、毁 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 赂,或者指使、诱导托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惩罚的同时,应当 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实施行政惩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展。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可以依据有
20、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有本方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 严峻的;二有本方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 一的;三因有意犯罪受到刑事惩罚的。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视制度,设立投诉 、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惩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准时责令其订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治理职责或者干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兴旺地区律师资源缺乏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效劳需求动身, 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效劳队伍进展方案。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治理的规章、标准性文件与本方法相抵触的, 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