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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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战略配售事项事项的的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证发 2019 46 号) (以下简称 “ 业务指引 ”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2、(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家承销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 )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瑞华泰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联席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一)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3、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75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 (二)(二)战略配售对象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 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资本”); (2) 国信证券鼎信 1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 1、国信

4、资本国信资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代统一社会代码码/注册号注册号 91440300MA5FNC8257 类型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周中国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8 日 住所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T3 座 2604 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至营业期限至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类投

5、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股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主要人员主要人员 周中国(董事长)、李震(总经理)、吴敏(风控负责人)、王磊(财务负责人)、张帆(合规负责人) 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

6、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信资本系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瑞华泰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信资本自有资金。 2、 鼎信鼎信 12 号号资管计划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设立时间:2021 年 2 月 4 日 募集资金规模:5,8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序序号号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实缴金额

7、实缴金额 (万元)(万元) 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参与参与比例比例 1 汤昌丹 副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955 33.71% 2 袁舜齐 副总经理、 技术总监、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核心技术人员 350 6.03% 3 冯玉良 财务总监 250 4.31% 4 陈伟 副总经理 210 3.62% 5 陈建红 副总经理 250 4.31% 6 黄泽华 董事会秘书 250 4.31% 7 高海军 专项市场总经理、监事 250 4.31% 8 何志斌 总经理助理、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技术人员 250 4.31% 9 林占山 首席设备官、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技术人员,兼任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8、 150 2.59% 10 徐飞 工艺技术研究室主任、核心技术人员 100 1.72% 4 11 柳南舟 证券事务代表 150 2.59% 12 周婷婷 行政总监 150 2.59% 13 吴建新 总经理助理 150 2.59% 14 洪志斌 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150 2.59% 15 胡勇 新技术应用部总经理 150 2.59% 16 江辉 生产总监 145 2.50% 17 楼冬顺 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150 2.59% 18 王振中 先进膜实验室主任、核心技术人员 150 2.59% 19 金鑫 项目经理 150 2.59% 20 潘水华 生产总调度 110 1.90% 21 罗红华

9、采购总监 110 1.90% 22 刘玉华 总经理助理 110 1.90% 23 任茜 先进膜实验室副主任 110 1.90% 合计合计 5,800 100.00% 注:1、汤昌丹、袁舜齐、冯玉良、陈伟、陈建红、黄泽华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均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嘉兴瑞华泰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 4、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林占山、洪志斌、楼冬顺与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鼎信12 号资管计划

10、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及备案情况 鼎信12号资管计划已经发行人202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SNW446)。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

11、承诺,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款5 的规定: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三)参与数量 (1) 根据 业务指引 , 国信资本预计跟投比例

12、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225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450 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 5,800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序号 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名称 机构类型机构类型 承 诺 认 购 数 量承 诺 认 购 数 量(股股) 认购数量占发认购数量占发行规模比例行规模比例 1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法人独资) 2,250,000 5% 2 国信证券鼎信 1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13、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4,500,000 10% 合计合计 6,750,000 15% 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75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四)锁定期限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6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五)战略配售协议 国信资本、鼎

14、信 12 号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国信资本、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一)战略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相关法规及法规及制度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15、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

16、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7 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 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及制度(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

17、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 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

18、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四四)国信证券)国信证券相关相关制度制度 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制定的 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 ,对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

19、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8 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20、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 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联席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律师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前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 五、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21、 1、联席主承销商对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对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战略配售协议、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 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 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9 2、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 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3、

22、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25 万股,未超出 业务指引 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 (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5%) 。 鼎信1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50万股,未超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4、本次发行的 2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公开发行股份的 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

23、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和鼎信 12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

24、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信资本和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国信资本和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承诺跟10 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国信资本和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以下无正文)11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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