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ppt-第3章__建筑法.ppt

上传人:hwp****526 文档编号:84370710 上传时间:2023-04-05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1.4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法规ppt-第3章__建筑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建设法规ppt-第3章__建筑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法规ppt-第3章__建筑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法规ppt-第3章__建筑法.ppt(3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广义: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1997.11.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实施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宏观、微观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一些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市场哪个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是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二是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三是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调整的地域范围: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调整的主体:单位、个人(注册师)调整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

2、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不包括: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古建筑、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四、建筑法的基本原则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环保建筑、节能建筑、生态建筑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用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建筑法几方面内容n建筑许可制度n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n建筑工程监理n建筑安全生产管理n建筑工程质量管理n法律责任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一、施工许可1、实施施

3、工许可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种制度。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范围(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4、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于施工许可制度。(5)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按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八项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

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是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效力期限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即施工许可证有

6、效期最长为9个月。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二、从业资格许可1、从业单位的基本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想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2、从业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u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无级别劳务分包

7、一级、二级、无级别u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综合类甲级专业类甲、乙劳务类无级别u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无级别行业资质甲、乙、丙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方向设置u监理资质甲、乙、丙u造价资质甲、乙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3、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新房变危房新房变危房“土包工头土包工头”赔偿万元赔偿万元n中国法院网讯年逾不惑的章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光了大半生积蓄修建的新房竟然成了危房。索赔无果后,气愤的他将承揽工程的“土包工头”黄某告上法院。12月5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章某建房损失9747.84

8、元。n2003年1月,长年在家务农的章某与被告黄某口头协议,将自家拟建的二层(局部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某施工,修建时所需材料由章某负责购买,但未对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进行约定。n同月18日,黄某率施工队在章某拆除旧房,打好地基安好墙脚石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施工中,章某未提供设计图纸,施工队只好按章某的设计指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3月底完工,并交付章某使用。n2005年初,章某发现部分墙体开裂、倾斜,于同年3、4月间分别两次与黄某协商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过维修措施。今年初,双方因协商维修、赔偿发生纠纷,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

9、庭,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50000元,或者撤除后进行重建。n今年3月,章某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危房”进行过鉴定,其结论为:该房设计不规范,施工处理不当,且在温度应力影响下使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局部墙体倾斜。该房属危险性C级(局部危险房),局部房屋应拆除,在未进行拆除和加固前不能使用。同时,泸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作出了该房部分拆除或加固所需19495.67元费用的鉴定结论。n10月23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道,修建房屋是章某自己设计,在修建过程中被告是按照章某的指示施工,在验收时章某也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的承揽关系已经结束。房屋出现安

10、全隐患,是因地基基础不牢,出现下沉,造成房屋墙体产生裂痕,其后果应由章某自己承担。n与此同时,黄某一再要求作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了鉴定,其结论和处理措施与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同。n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在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设计下决定修建新房,并口头约定将工程成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黄某修建,并在施工中作现场指示,自身存在过错。黄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进行施工,冒险承揽此项工程,致使施工处理不当,造成局部危险房,不能居住的后果,对此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

11、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黄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建筑工匠无资质建筑工匠无资质 致人伤害谁赔偿致人伤害谁赔偿n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厘米深,面积达20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

12、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n争议n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这是肖某与黄某的过错,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害人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我已将房屋发包

13、给肖某承建,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n判决要旨判决要旨n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过

14、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15、干问题的解释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

16、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即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即,即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发包与承包概述1、发包与承包的概念2、发包单位3、承

17、包单位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4、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n建筑法对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n(1)公开、公正、公平竞争n(2)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n(3)建筑工程造价通过法定程序产生n(4)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应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n(5)公开招标时发标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18、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n(6)建筑工程的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n(7)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该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n(8)发包过程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n(9)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二、发包与承包1、发包2、承包总承包、专项承包、联合承包与分包。转包。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三、发包与承包的计价1、工料单价法2、综合单价法四、发包与承包合同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案例分析n案情被告王某于1999年承建睢宁县电声器材厂电声大楼,并将该楼的水电安

19、装部分分包给原告陈某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02年3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水电工程结算单,其中包括被告扣除原告税收、管理费等费用4万元。双方工程款已结清,对双方约定的管理费4万元在结算时并无异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扣的4万元税收和管理费,理由是被告无权向其征缴税收和管理费。被告庭审中主张其所扣的管理费和税收已上交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无建筑资质。n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已取得的4万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n评析原告陈某对管理费主张权利,其理由能否成立这是本案的关键。笔者认为,陈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三:n一

20、、原、被告没有建筑资质,而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了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分包工程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协议应确认无效。被告在分包工程中取得了4万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被告分包工程取得的好处费,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心知肚明,将这种管理费定性为被告的非法所得应当说无可争议。n二、管理费属于国家利益,原告无权主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所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1、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2、与争议事实中所指向的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管理费属于国家享有,不

21、属于原告享有,原告对管理费主张权利既没有请求权基础,也不符合民诉法的起诉条件。如果单从起诉权的角度考虑,驳回起诉似无不可,但是这样处理不彻底,一旦原告撤诉,程序终结,势必导致国家利益流失。n三、民事诉讼法、建筑法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都具有公法的性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当事人的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利用合同谋取非法利益时不能弃之不问,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调解结案,应变司法被动为主动,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n本案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涉及个人分配国家利益的问题,法院从根本上否定其权利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收缴被告非法所得,维护了国家利益,落实了公法的惩罚功能,因而原判决是正

22、确的。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二、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制度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义务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5、监理的民事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第五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3、必须坚持群防群治制度4、必

23、须坚持监督、检查制度5、必须坚持安全教育制度6、必须坚持劳动保护制度7、必须坚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三、建筑安全生产责任1、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审批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5、有关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机械和构配件生产单位机械、机具出租单位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1、安全措施2、安全作业3、安全设施4、施工机械安全

24、措施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五、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1、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2、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二、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四、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

25、收的监督检查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五、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3、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七、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第七节 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建筑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2、违反建筑发包制度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三、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2、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

26、章 建筑法四、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2、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五、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2、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七、其他法律责任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1、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5、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是什么?6、建筑工程监理的民事责任是什么?7、简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8、简述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9、简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主要内容。10、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1、简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2、分别简述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增加的思考题)建筑法思考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生活常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