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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护管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炼化专业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和防护。第三条定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二)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 1、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
2、规章制度,对公司使用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实施监督管理;2、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负责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3、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配备放射性防护用品、辐射个人剂量计等监测仪器,组织辐射工作人员的专项体检;4、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及个人剂量档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5、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的报告,配合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及辐射事故调查。(二)机动设备处 1、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更换、储存、报废等工作;2、负责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仪表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电仪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日常维护,配合专业拆装人员工作。(四)物资保管配送部负责放
3、射性物质的临时保存和防护。(五)医院负责医用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合法处置;(六)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日常管理,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及个人剂量档案。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第七条使
4、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存放在公司放射源暂存库,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源暂存库要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第九条公司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放射源应用项目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放射性物质监测报告”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存。监测数 据每年年底向区环保厅上报备案。公司配备便携式 射线探测仪,根据需要对放射源应用项目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生产
5、装置放射源应用项目周围环境监测计划:监测项目:空气吸收剂量 监测范围:放射源应用项目周围 监测频率:常规监测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对警示标识、放射源完好情况等进行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年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第十二条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6、第十三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第十四条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内容。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第十五条从事和准备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六条个人剂量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应进行检定。第四章作业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从事射线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射线作业票,作业现场需按规定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区,设立警戒区,做好警戒标志,
7、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施工单位设专人现场警戒。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维护及检修计划由电仪部上报,机动设备处审批并组织实施,电仪部配合实施。具体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仪表检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制定与本部门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第五章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第二十条废旧放射源处置前应存放在公司放射源暂存库并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交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集中送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应当立即启动辐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每年应当对放射源进行检查和清洁,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立即检查放射源的存放状态;当密封源壳发生变形、腐蚀、损坏等情况时,应当返回生产厂家或专业机构维修。第二十五条涉源单位应每年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培训,做好应急准备,并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相关记录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个人剂量档案 (三)放射性物质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