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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奖惩及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我院传染病报告质量,特制定本制度。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2、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科室、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评先评优。3、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谁漏报、迟报,谁负责,扣首诊医生 20 元/例,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扣科主任 20 元。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2)对累计漏报、迟报
2、超过 3 例者,除处罚外,还要通报全院,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4、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4)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5)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