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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布尔台煤矿 2013 年工资分配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布尔台煤矿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在册,与公司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及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同工同酬劳务工。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对员工薪酬分配工作的管理,成立布尔台煤矿员工薪酬分配领导小组:组 长 矿 长 副组长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副书记 各副总师 成 员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营办薪酬管理相关人员及职工代表 员工薪酬分配领导小组下设薪酬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薪酬办),薪酬
2、办设在经营办,薪酬办主任由分管经营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经营办主任担任,成员为经营办全体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按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12-第四条 薪酬分配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审定本单位薪酬分配办法。2、做好本单位薪酬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3、结合本单位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划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薪酬办职责 1、在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薪酬管理工作;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年度薪酬分配办法的初稿拟定、提报职代会专项审议、修订等工作;3、组织本单位职能部门按五型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奖罚方案,经薪酬管理领导小组审
3、定后予以兑现;4、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资审批、资料保管、各类统计、后续解释、制度宣传等工作;5、负责本单位薪酬发放厂务公开工作,及时张榜公布员工个人收入明细表,采用工资条、明白卡、手机短信、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将各类收入发放信息告知员工。第三章 工资计算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2013 年各区队工资分配实行定额工资和 100%考核切块相结合的办法,即先根据产量完成情况计算定额工资(定-3-额工资不是发放工资),定额工资为各切块工资考核基础值,根据各切块考核得分计算各切块工资,各切块工资之和为各队应发工资总额。第七条 定额工资采用基础单价和劳动定额调整系数相结合的计算办法,即根据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结合区
4、队定员、生产接续计划,煤量、进尺等因素测算出各煤层的掘进、回采的基础单价,正常生产条件下按基础单价计算定额工资,出现特殊情况时按神东分公司劳动定额调整系数进行调整。第八条 采掘队的工资总额中包括正常生产的所有工资,包括各种材料、设备、配件的领、装、运、卸、回收、安装、维护、保养、所管辖区域内管线、风筒的延伸、维护、回收等。采掘队工资和各辅助单位按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中均包括本单位全部员工岗位工资、绩效(效益)工资、特殊工资(探亲、婚、丧、产假、年休假、3 个月内的工伤、病假)、加班工资、短期学习(1 月以内)工资、年功工资、入井津贴、夜班津贴。3 个月以上病假、工伤人员工资由矿承担。第九条 正式
5、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岗位效益工资(岗位工资+档案效益工资),日工资标准=月岗效工资/计薪天数 21.75天。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12-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报酬。第十条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确保每位职工都能享受到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一条各综采队、连采
6、(掘锚)队按当月产量(进尺)完成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定额工资,辅助生产单位及机关与直接生产单位挂钩。挂钩比例为:运转一队 0.73,运转二队 0.75,机电队 0.73,通风队 0.74,准备队 0.72,准备二队 0.71,矸石山及地面矸石厂管理人员 0.63,周转材料及回收材料管理人员0.63,车队 0.7,机修车间 0.67;安全办 0.7,生产办 0.73,机电办 0.73,生产指挥中心 0.7,党政办 0.67,经营办 0.67。第十二条 矿对各单位工资进行总额控制,二次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制定时要克服平均主义,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各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适当拉开一般岗位与重要
7、岗位、关键性岗位和高技术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各管理人员月工资不得高于同区队(科室)一般员工月平均工资的各项指导系数。区队:队长 1.5,书记、机电副队长 1.4,副队长(正科级)1.35,其他副队长 1.3,正科级待遇、主任工程师 1.2,技术员-3-1.15,副科级待遇 1.1,技术员(试用)1.0,生产单位办事员、材料员系数为所在单位 0.7,辅助单位办事员、材料员系数为所在单位 0.85,其他人员的系数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准备队、车队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系数按以上规定上浮 0.1。机关科室:主任(科长)1.5,组长、书记、工会副主席、副主任(正科级)1.35,副主任 1.3,主任
8、工程师(副科级)、团委副书记、正科级待遇 1.2,主任科员、副科级待遇 1.1,科员 1.0,安监员、井口检身工根据安管办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三条 区队、机关的管理人员工资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切块单独分配,互不挤占。管理人员系数工资由矿工资总额支付,不占各单位工资总额。兼职人员就高计算,此指导系数同时作为各项奖金的发放依据。第十四条 为保持各单位人员相对稳定,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凡本人申请矿内部调动或转岗人员执行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执行工资标准如下:1、生产单位之间或辅助单位之间调动且调整岗位的,在调入单位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期间所从事岗位的 0.8。2、辅助单位调生产单位的,在调入单
9、位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期间所从事岗位的 0.9。3、生产单位调辅助单位的,在调入单位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期间所从事岗位的 0.7。-12-4、单位内部转岗的,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期间所从事岗位的 0.8。5、因单位原因内部调动或转岗人员不执行本条规定。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五型企业”考核办法对每位员工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上下浮动工资,不得搞平均分配,否则经营办将不予审批工资。第十六条 各单位结算工资不低于 42%的为安全绩效工资,其余作为完全成本、煤质综合业务、生产综合业务、机电综合业务、精神文明考核、通风业务综合考核等项目的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各单位业务不同相
10、应指标的权重不同,具体比例见五型企业绩效工资考核权重表。各切块考核上限为 120%。第十七条 材料考核按矿材料考核奖罚办法执行,奖罚执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工资分配时,剔除特殊工资(探亲、婚、丧、产假、年休假、3 个月内的工伤、病假)、加班工资、短期学习(1 月以内)工资、年功工资、入井津贴(直接生产单位每工 30 元,辅助单位每工 20 元)、夜班津贴(大夜班每工12 元,小夜班每工 10 元)后作为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办法由各单位制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 机关部门跟班补贴每月由生产指挥中心提供,经营办根据补贴审批表在工资中单独体现,执行标准为 80
11、元/班。-3-第二十条 几项津贴的规定 1、以下几项津贴不占工资总额,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1)煤水电补贴(每人每月 45 元)。(2)洗礼费津贴(男职工每人每月 20 元、女职工每人每月 25 元)。(3)包干医疗费(工龄 10 年以下,50 元/月;10 年及以上,20 年以下 70 元/月;20 年及以上,30 年以下,90 元/月;30 年及以上 100 元/月)。(4)职业病(煤矽肺)津贴由矿工会造表单独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2、以下几项津贴在应付工资中列支。(1)纪检、审计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2)计生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 元,当月出勤在
12、10-15 天者,发放当月津贴的一半,出勤低于 10 天者,取消当月津贴;(3)安全岗网员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当月出勤在 10-15 天者,发放当月津贴的一半,出勤低于 10 天者,取消当月津贴。群监会(工会、安监)要每月组织岗网员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扣除当月安全岗网员津贴;(4)其它津贴及补贴执行工资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员工培训期间工资、奖金发放标准 -12-1、凡个人经公司、矿批准参加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短期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工资、奖金按本人从事岗位的岗位平均工资发放。2、凡经公司、矿批准参加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短期理论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工
13、资、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工资的 60发放(整建制培训按区队所在单位类别平均工资的 60%发放);短期实践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工资、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工资的75发放(整建制培训按区队所在单位类别平均工资的 75%发放)。(本条规定包括整建制队伍一个月以内的培训)3、经公司及矿批准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和学习的员工,学习期间执行基本工资(年薪制人员除外),其效益工资以奖学金的形式发放。基数标准为:本人月效益工资学习培训月数 平均成绩在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者,取消奖学金;平均成绩在 60-69 分者,奖学金按 70%发放;平均成绩在 70-79 分者,奖学金按 80%发放;平均成绩在 80
14、分以上者,奖学金全额发放。4、新入企的员工,参加由矿及区队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按 50 元/天发放生活费。5、转岗员工在培训期间执行培训岗位工资,即以所参加培训的岗位工种工资为基数,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根据学习成绩一次性发放,标准基数为:以月效益工资培训月数 -3-平均分数在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者,取消效益工资;平均分数在 6069 分者,效益工资按 70%发放;平均分数在 7079 分者,效益工资按 80%发放;平均分数在 80 分以上者,效益工资全额发放。6、员工参加公司及矿组织的疗养(旅游)期间工资按本人从事岗位的岗位平均工资发放。7、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零星人
15、员学习,学习工资由各队在其定额工资中支付。第四章 补充调整系数及零星用工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工资分配的合理性,综采队和掘进队在生产掘进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单价,其它不予调整单价。第二十三条 直接生产单位在特殊环境下的调整办法 1、综采队过空巷期间:空巷与工作面平行的,240 米以下工作面的支付 15000 元,240 米及以上的支付 20000 元;空巷与工作面交叉的,240 米以下工作面的支付 10000 万元,240米及以上的支付 15000 万元。2、综采队在搬家倒面时(旧面挂网、挑梁、采通及新面初采、初次放顶、完善等),搬家每次:2-2 煤按 70000 元结算;4-2
16、-12-按 80000 元结算;停产搬家期间按正常出勤人员人均 400 元/天结算。3、主回撤通道(不含辅巷等)增加 0.2 系数,辅回撤通道不增加系数。4、掘进过程中遇特殊构造时,要及时通知生产办,由生产办、生产指挥中心、矿定额写实员跟踪,提供现场写实图,确定特殊构造对掘进的影响程度,月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5、皮带部数调整系数。两部以下不予调整,从使用第三部皮带开始每增加一部,综合单价上浮 1%(上旬安装给予全月调整、中旬安装给予半月调整、下旬安装从次月起调整)。6、掘进队搬家倒面按 120000 元结算(包括一部皮带和一部溜子的回撤),每安装 1 部 2500 米的皮带按 1000
17、0 元结算,皮带回撤每部(2500 米)按 10000 元结算,不足 2500 米皮带按 5000+5000长度/2500 计算;每安装 1 部 1000 米的皮带按 6000 元结算,皮带回撤每部(1000 米)按 6000 元结算,不足 1000 米皮带按 3000+3000长度/1000 计算;安装电滚筒、溜子每部按 3000 元结算,回撤电滚筒、溜子每部按 2000元结算。7、掘进队因巷道设计以外发生的挂帮网、顶网、补打锚杆、锚索及二次拉底或挑顶、架棚,由生产办审批,计算单价如下:(1)用煤电钻补打锚杆:L=1800 以下(包括 L=1800)-3-为 10 元/根,L=1800 以上
18、锚杆为 12 元/根;用锚杆机补打锚杆:L=1800 以下(包括 L=1800)为 5 元/根,L=1800 以上锚杆为6 元/根;(2)补挂帮网和顶网按 8 元/平方米结算;打木点柱每根按200 元结算;(3)掘进机二次拉底、挑顶、扩帮按 60 元/立方米结算,放炮拉底或挑顶按 100 元/立方米结算。8、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矿井部分采掘区队不能满负荷组织生产,同时导致对定额产量影响较大的给予酌情考虑。9、采掘区队人员停产期间从事辅助工作的,工资结算标准按一线平均工资的 75%执行。停产期间如果安排了大型设备安装、系统改造等任务,需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结算计时工资。10、矿内安排本队职责范围
19、以外的其他工作,由安排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矿内支付零工工资一线 300 元/工(包括综采挂网),辅助 200 元/工。第二十四条 资料上报时间要求 各区队搬家、遇特殊构造及其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次月 3 日前将上月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经营办,经机关业务部门及分管矿领导审核后,矿将酌情考虑,逾期一律不予考虑。-12-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长期伤病人员工资、津贴按神东煤炭集团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定额工资部分不包含劳务工工资,各队劳务人员工资执行劳务工工资分配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营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与公司文件冲突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原不相适应的有关制度和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