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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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刍议摘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大环境下高等院校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需要理清治校的各种法律依据,明确有关法律关系。由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合法有序展开,既要保证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要注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针对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和主体地位以及高等院校学生权益的保障与救济这三个方面,从管理者的视角分析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以期对依法治校过程中学生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实施有所帮助。关键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法律

2、问题正像英国学者帕金所说:“大学对一切均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一直以来,国内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大多按照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进行,对自身管理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鲜有关注。一般而言,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大致包括招生、学籍管理等方面。随着全国范围内依法治国和教育的不断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问题受到教育界和法律界的重视,本文试从管理者的视角,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大环境下高等院校发展的必然要求。就目前而言,国内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还存在学生管理条例“重义务轻权利”、内部职权界定模糊、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不够公开等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3、和改进。在完善改进过程中,找准法律依据,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是依法治校的题中之意。现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最主要依据是202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由教育部制定颁布,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等诸多方面,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等一同构成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构建了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框架安排。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仅构建了宏观层面的管理要求,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各高等学

4、校在此范围内依据各自的实际行动,予以认真落实,确实推进高校的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合法开展。在制定院校学生管理规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学校管理的相关文件只有在前述法律依据的框架内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与其相抵触。高等院校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学生管理工作。(2)要有可行性。具体管理规则的制定要从本校的管理需要出发,贴合实际,结合自身特色,避免管理规则流于形式,无用武之地。(3)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学思想。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在本质上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应该体现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在规则制订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听取学生

5、代表意见等方式反映学生要求,并对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在这一点上,2022年底获批的北京大学综合方案中出现的“师生治学”理念可以为各高校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二、高等院校实施管理的主体定位由于教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界关于二者关系的定位讨论已久,目前主要存在伦理关系说、契约关系说、社会关系说、消费者保护说及特别权利说等理论,莫衷一是。在经披露的数起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常常围绕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展开。以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为例:因为学位授予问题,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6、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大学是否是行政主体的问题引发激烈讨论。被告律师主张北京大学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非适格被告;而原告则主张北京大学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授予学业证书等多项权力,从而与学生存在特别权力关系,北京大学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被视为行政主体。刘燕文一审胜诉,北京大学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最终,2000年12月,海淀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法院实际上认可了北京大学的行政主体地位。而在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22级法律硕士生因奖学金问题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法院却以中国政法大学并非

7、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没有立案,再次引发对高校主体定位的讨论。笔者认为,在高校的管理活动中,与学生既存在体现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加以区分。当高校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高校实际扮演了行政主体的角色,学生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二者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当高校实施其他非授权的民事管理行为时,学生则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受诸如财产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民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因此,高等院校一方面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获得授权的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秉持弱者保护原则,在

8、学生管理中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合理有序推进日常管理事务,扮演好行政主体与民事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三、高等院校学生权益的保障与救济中小学生权益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一直是舆论关注的重点之一,然而对于普遍已迈入成年人行列的高校学生而言,类似的校园保护话题鲜有提及。尽管绝大多数在校生已经超过法定成年年龄,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在特殊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中,他们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关注。为改变以往对高等院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漠视,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增设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章节,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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