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为什么有人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pdf(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1 为什么有人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物权法(草案)开诚布公的向社会征求意见,有一些意见提出只有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化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些发言实际是对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提出质疑。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质疑呢?分析这些观点不难看出,提出这种主张的人看到了迄今为止,我们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并没有能很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命根子,在土地的问题上如果不能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要让农村的农民致富,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就会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冷静回顾这些年来反映出的一些农民土地受到侵害的问难题,从各市、县,以及乡镇的领导,村委会的民主管理方面都透析出一些实际问题,这些问题
2、大多数是干部的认识问题,当然也有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在众多的问题共同作用下,农民的利益确实受到了伤害。执行法律政策走了样,村委会的管理缺少民主,依法维护农民的利益必然会成为突出问题。因此一些人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也就不足为奇。“集体所有”虽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国家所有,如果把“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混为一谈,或者在产权的界定不能非常清晰,是这些矛盾产生最直接的原因。有一个农民对我说:“农民最拍公家两个字,一个公家能让集体的土地随时随地就变成国家所有,有谁能斗得过公家?”这位农民的讲话非常有代表性,也反映了农村工作中土地政策的软肋。家庭联产责任承包是长期不变的政策,提出这种政策长期不变是
3、这种制度不变,可是各地村委会并不能依照法律根据村民的意见,稳定这种制度,而是违背大多数村民意见不断调整土地承包和同,伤害农民对土地经营进行的投入的积极性。loCAlHOst一些地方村民承包的利益矛盾突出,村委会却不能依照法律,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调整,不能顾及绝大数人的意见,必然会伤害大多数。一些地方上级政府无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行一平二调,农民的集体土地也会在一夜之间化为公有;一些官员、村委会也会利用手中权力把集体土地占为私有,占用集体土地为自建住宅,甚至建设墓穴。一些有钱大人也能通过各种关系买通当地官员占用农民的土地,这种无理占用都是违法的行为,侵害 2 农民利益,但是农民对此毫无
4、办法。最近几年国家的建设用地,商业性质用地,在征用过程中的问题更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依法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出现强行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于产权不清,也不和农民交换意见,因此出现的征地纠纷很多,笔者就看到这样的事情,明明是甲村的土地,征地费用却发给乙村,用地单位要用地建设,甲村就是不让,先是仲裁,然后行政复议,最后法院都判决了,由于乙村不能退回征地款,甲村仍然坚持不让,法院也无法执行,把这件事情搞错的乡镇机关也毫无办法
5、,只好搁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这个规定提出最高的界限:“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由于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标准并不能解决“被
6、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因此 20 xx年 11 月 3 日国土资发20 xx238 号文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既然已经把“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提了出来就不应当在有所有补偿合计“按 30 倍计算”。因为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征用土地时土地依法实行流转,是属于民法中调整的问题,而不是行政法规能够调整的范围,制定上限是不科学的,行政法规也是要解决一个保护农民利益的最低标准,而不应当设定上限。如果征用农民土地,不能
7、保护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那么就在根本上 3 没有保护农民的利益。这些问题并不是土地“集体所有”的缺陷,是执法或者法律规定上的缺陷。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也集中了大量的关于法律制定,执法监督,以及各级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笔者以为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在今天实行土地私有,农民虽然能够分得一块私有土地,但农民的利益仍然不能够得到保证,也不能避免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笔者以为物权法应当在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方面要有更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也要做调整,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决不能让农民以及关心农村发展的人有这种感觉,说是说,听是听,对官僚主义作风,农村的*民主一筹莫展。而是把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农村*民主建设落到实处。一天不落实,农民的利益就一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就不能得到巩固。土地“集体所有”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已经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也出现被动的一面,所有的被动因素并不是“集体所有”的过错,而是政策和依法行政、村委会民主管理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的发展就会止步不前。“集体所有”是有生命力的,关键是村委会一班人坚持什么?基层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