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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提要:债务重组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但却潜藏着破坏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完善的市场、会计及法律规那么,是债务重组顺利进展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在上述三个方面,我国目前仅会计准那么初见端倪。然而,从法律的视角对会计准那么进展的理论分析说明,现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那么未能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的利益驱动。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个案研究,同时提醒了通常被视为技术规程的会计准那么所具有的显明的法律属性。一、问题的提出 债务重组,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及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
2、出让步,调整其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债务构造,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又防止了破产程序费时耗资,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然而,90 年代以来我国所进展的一系列债权重组的尝试,暴露出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无视,对债务人的利益的过度保护,导致了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根本要素-“信用 的中国经济呈现滑向“赖帐经济的危险。人们将原因归结于“中国的法律系统、会计制度和资本市场都不成熟,认为债务重组的制度配置尚未建立。债务重组涉及到市场、会计及法律的制度配置。上述评价或许反映了及债务重组相关的法律要素及市场要素的现状,
3、但它显然忽略了我国近年来悄然进展的会计准那么制订工作已经提供了债务重组的会计根底-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公布已近两年时间。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不为人知,是否意味着债务重组的会计制度及人们的期望不一致 会计标准的经济后果是一个不争之事实,债务重组的核心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重新进展的利益分配,而利益确实定及分配又建立在财务会计对相关利益确实认及计量的根底上。那么,现行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是否表达了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配置呢 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对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进展分析,并提醒其对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不同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个研究会计准那么的新视角,作为一种研究思路的新
4、尝试,其方法的有效性尚待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本文的结论恐怕并不比问题的提出更有意义。在下文中,笔者将首先说明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意义以及研究的根本思路,并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修改债务条件下重组新债权的计量方法以及债转股下重组损益确实认两个问题,最后是对实践中两个外表看来构成前述理论分析的悖论的例子给予的解释。二 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规那么的法律意义 (一)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及会计属性 从本质上说,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活动,旨在改变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原有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展的重组,是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合同
5、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展的重组,那么是对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展的利益分配,而利益的分配又建立在对相关利益的准确计量的根底上。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及债务人必须就债权人作出的让步进展量化,否那么不可能确定清偿债务的方案.因此,对当事人重组过程中的利益得失以及重组后债权价值的货币计量,是债务重组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财务会计由于其所具有的核算功能,理所当然地承当起这一任务。由此凸现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属性。可以说,会计上确立的重组债务的核算规那么,直接影
6、响到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重新缔约的效率,并决定着新的法律关系的公平性,它是债务重组这项法律行为得以顺利进展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债务重组的实践都是及相关的会计法规或者准那么的出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美国 70 年代中期银行业的房地产融资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滑落,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陷入财务困难而发生危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财务会计准那么委员会相继制订了对有关债务重组的实践指南以及准那么.在我国,针对 90 年代以来企业进展债务重组,化解债务危机的迫切需要,财政部于 1998 年 6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二)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法律意义 及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
7、困难债务重组表达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及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及破产程序的“法定准那么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比照。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表达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在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南的情形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准那么客观上成为当事人之间进展债务重组过程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它不仅为当事人计量有关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技术方法,而且对当事人感受并确定其权利义务有一种诱导性的
8、效应,它不是单纯地、被动地记录当事人的交易引起有关会计要素变动的结果,而是积极地介入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重组债务的当事人设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重组的会计准那么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标准,同时也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标准,具有法律标准的标准及引导作用。相关会计准那么的制订并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活动,而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活动。这就要求债务重组的会计准那么应尽可能表达法律关于缔约过程的一般性原则。它意味着,在界定重组损益以及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问题上,会计准那么应对均衡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特别的关注,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适度的
9、保护。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会计问题;它不仅及债权人利益相关,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地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下文将从“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保护“这一思路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关于重组债权的计价以及债转股中重组损益确认的规那么。在此之前,需要先对这一研究路径作出两点限制:第一,由于债务重组本身就意味着债务人因债权人的让步而获得好处,债务重组中的利益不对称是必然的。合理界定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将债权人完全置于及债务人利益均等的地位;第二,会计中性,或者说会计准那么的制订不应出于到达特定的经济目标的,是会计界对会计准那么的根本态度,因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法律分析尽管需要引入了权利
10、义务对称或者公平的概念,但不应当对基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公平的目标而牺牲了会计规那么的特质,否那么就不是会计准那么而是一般的法律制度了。三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法律分析 (一)、在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下,重组债权入帐价值应如何确定 1、现行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及其效果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展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归还期限,降低债务的利息率,豁免原债务的累计利息,豁免局部债务,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第 8 项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展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
11、指南将“将来应付金额 解释为包括将来应付债务的面值和利息。相应地,在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中,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第 14 项)。将来应收金额包括重组后债权的面值及利息。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那么对于新债权的入帐价值的规定主要是两点:第一,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第二,将来支付总额包括未来应计利息。用例示说明如下:假定 A 公司欠 B 银行三年期贷款 100 万元,年利率 10%。由于 A 公司陷入财务困难,到期本息130 万元均不能归还。双方达成延期还款,降低利率的债务重组安排,B 银
12、行同意给予 A 公司两年的宽限期,利率降为 5%(同期市场利率为 8%),并豁免原贷款的累计利息。按照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对于 A 公司来说,重组后债务的入帐价值为将来应付总额 110 万元,即 100 万元本金及两年利息10 万元),及原债务的帐面价值 130 万元相比,债务人实现重组收益 20 万元;另一方面,B 银行将将来应收总额 110 万元作为重组后债权入帐,其及原债权的帐面价值 130 万元之差 20 万元确认为重组损失。上例显示,在现行会计准那么下,银行的两项损失未能得到充分确认:第一,所豁免的债务人原三年贷款利息 30 万元的一局部(即 10 万元)。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
13、权的入帐价值被规定为“将来支付总额,包括“将来应计利息。由于原贷款的利息损失及新贷款安排下的应计利息相互抵消,因此只有两项利息的差额局部被确认。第二,新的贷款安排下协议利率 5%及现行市场利率 8%之间的利差所隐含的市场利率损失。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2、未来应付利息入帐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展的重组债务,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变更其原有合同关系,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重组后形成的新债权(债务)的入帐价值,一方面以货币的方式提醒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另一方面也是双方当事人预期未来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标。它应当准确地反映在重组
14、后双方之间存在的新的合同关系,并为会计上进一步确认重组债务对双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奠定可靠的根底。然而,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新债务价值的规定显然及这一思路相背离。从债权人一方来看,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利息实际上是新的合同关系下,债权人可以预期取得的未来收益。将这笔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虚增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获得的利益对价,减少了债权人应确认的重组损失的数额,未能充分反映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另一方面,当债权人日后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冲减债权帐面价值,不能反映债权人的利息收入,歪曲了债权人的财务状况。从债务人一方来看,将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应付利息计入帐面价值,债务人减少了重
15、组收益确实认,减轻了相关的税负.同时,债务人日后支付利息时,直接冲减债务面值,不会发生利息等财务费用,未能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本钱。由此可见,将重组后新债务的未来利息计入债务的帐面价值,一方面掩盖了债权人让步的幅度,另一方面,也使债权人/债务人未来的融资关系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3、对折现问题的再思考 未来利息应否入帐,及折现因素相关。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展的债务重组,客观上隐含着“以合同修改之时作为损益计算的时点这一前提。此时,原有债务终止,新债务承接。在新债务有面值并计息的情况下(如老贷款延长还款期并计息的情形),会计准那么的制订者实际上面临两种选择:(1)考虑折现因素;这意味着新债
16、务按现值入帐,新债务现值及原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那么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损益分担。在计算现值时,新债务的面值及未来应付利息都包括之内。因此,在考虑折现因素的前提下,未来利息应当入帐,不过应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进展折现。(2)不考虑折现因素,即按照合同修改时点新债务的面值入帐,并依据新债务的面值及原债务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未来利息局部就不应当入帐,也不能参及损益计算,否那么就会虚增新债务的入帐价值,也未能充分反映债务人实际获得的重组利益以及债权人实际让步的程度。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没有考虑折现因素,主要是基于现阶段我国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及需求方的实际状况。但是,会计准那么一方面将折现因
17、素剔除在外,另一方面却将未来应付利息入帐,未能保持其逻辑上的一致性,必然导致债务人及债权人“一家欢喜一家愁的结果。(二)债转股方式下应否确认重组损益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展的债务重组,其核心是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这个问题又及是否确认重组损益密切相关,现行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采用股权的公允价值入帐并确认重组损益的处理方式,其第 7 项规定: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及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及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地,企业
18、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第 13 项要求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及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损益确认。这一规那么用例示说明如下:假定 A 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 B 公司,取得后者签发的半年期带息商业承兑票据一张。由于 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到期无法兑现票据。双方达成债转股的债务重组安排:B 公司以本公司的普通股 1 万股置换了其原签发的商业汇票。在重组日,该汇票的本息和为 10.4 万元,B 公司普通股面值为 1 元,股票市价为每股 9.6 元,税费不计。对于该项债务重组,B 公司确认重组收益 0.8 万元(债务帐面价值 10.4 万元-股权公允价值 9
19、.6 万元),同时确认股本 1 万元,资本公积 8.6 万元。A公司那么确认其股权投资 9.6 万元,重组损失 0.8 万元。从会计原理的角度看,确认债转股中的重组损益的理由似乎非常充分。然而,如果我们暂且跳出会计技术问题的框架,从法律或者公平的视角来对待这一规定,不免产生另一番感觉,即:对债权人来说,债权转股权的代价似乎大得令人难以承受。现行会计准那么处理隐含的一个前提是:在债权转股权方式下,原债权的帐面价值必然大于转股后股权的公允价值,即债权人在债权转股权的同时,遭受了“重组损失;相应地,债务人那么增加了股本及资本公积,并实现了重组损益。然而,对债务人“重组收益的正当性以及相应地债权人“重
20、组损失的必然性,我们有必要打一个问号。试想,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让步并进展债务重组,而是强行要求债务清偿,债务人可能被迫进入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完全可能获得现有股东更有利的地位,因为其全部债权都可以列为破产债权在股东之前获得清偿.然而,按照现行会计准那么进展重组后,债权人的债权一局部被放弃,一局部转化为资本公积,剩余的局部方转化股本或实收资本,及其它股东一起分享企业净资产,而陷于财务困境的企业的净资产通常并不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数字。两相比拟,债转股及债权即时实现两种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有如天壤之别,不禁令人对这种债务重组的可行性产生疑问。有几个方面的理由似乎可以用来支持会计准那么确认重组
21、损益的做法:第一,既然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其放弃一局部债权是难免的,出现重组损失是必然的;第二,股权以帐面价值入帐,不单独确认重组收益,致使这项交易的经济性质未能得到反映,债务人实际获得了好处这一有价值的信息也未能传递给外界;第三,股权按照公允价值入帐,以股份的面值或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而将股本或实收资本及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符合一般股票发行的核算原则。第四,会计准那么只不过是记录交易的技术标准。债权帐面价值是否大于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否出现重组损益,是当事人之间谈判的结果,会计仅仅是被动地将现实中产生的重组损益记录下来而已。笔者以为,上述四个方面的理由都难以成立。1
22、、何谓“债权人作出让步 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本身就是对债务人的让步,至少减轻了其利息负担以及还债的压力,降低了其财务杠杆比率,改善了其财务构造.何况,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那么-债务重组在衡量债权人的让步时,没有将折现因素考虑在内,已经在确认债权人让步程度方面打了折扣。因此,考虑到债权人成为股东的特殊时点,那种强求债权人再牺牲一局部债权以换取股权的债务重组,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剥夺。其实质结果是债权人被迫进展了双重让步:首先是被迫承受债转股方案,其次是所转换成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帐面价值。2、什么是“债务重组中有价值的信息 债务重组是否为债务人带来实质意义上的
23、“重组收益,历来是一个仁智互见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通常不到竭尽债务人的可变现资产的程度就不会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形下,耗尽了可变现资产的债务人在帐面上显现“重组收益,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没有必要作出让步,除非抵押品的可变现净值下降。如果债权人在抵押品贬值的情形下作出让步,虽然债务人的债务减少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盈利,因为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的价值及债务额同时下降了。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下,是否存在会计上可计量的“重组收益,是一个争议更大的问题。如果仅仅为了传递“债务重组(而不是重组损益)这个有价值的信息,信息披露似乎是更
24、好的选择,它不仅能到达向外界传递信息的目的,而且还防止了因重组收益计入债务人的损益表所可能产生的误导效果。3、一般股票发行下如何确认股权的入帐价值 在会计上,所有者权益的入帐价值按照实际本钱原则确定。不管是一般的股票发行还是债转股,股权的入帐价值都是发行股票公司所实际收到的对价,在债转股中,这种对价表现为债权的帐面价值,它代表着债权人/新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入。实际本钱计量是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对会计计量的客观要求。实践中,股票发行时,股权的入帐价值以公司实际收到的对价为入帐标准;当公司经营期间进展配股时,不管配股价及股票市价(如果该公司股票有市价的话)之间关系如何,公司仍然按照配股价而非股权的
25、公允价值来确定股权的入帐价值。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实务也倾向于以债务的帐面价值入帐,不确认转股收益。因此,如果是为了求得及一般股票发行的会计处理一致,债务重组中的股权理应以债权的帐面价值入帐,不确认重组损益才是。4、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是否仅仅是消极的反映工具 会计技术性或者会计工具论的观点,似乎完全可以拒绝从法律的视角对现行会计准那么提出的批评。然而,如本文第二局部所指出的,在当下我国的企业债务重组进程中,会计准那么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记帐规那么,它同时也是设权规那么。有关债务重组制度配置的缺损,特别其中法律规那么的缺乏,使得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客观上具有一般法律标准的示范及导向效应。它在一
26、定程度上设定了债权人及债务人谈判的路径,奠定了他们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根本框架。现行会计准那么所采用的“债权=股本+资本公积+重组损益的会计模式,将债权人放弃一局部债权,承当重组损失视为当然的结果,不可防止地对债务重组的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例如,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注意力首先集中到债权人应放弃多少债权这个敏感的问题上,而债权人所感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势必增加其对债务重组的对抗情绪,延长债务重组的进程。高效率及低本钱为债务人带来的利益,通常被认为是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而不是破产的最直接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确认债转股中的重组损益,外表上看是对债务人有利,实际上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相反,如果债务重组会计准
27、那么不确认重组损益,而是要求全部债权都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折合股份入帐,债权人及债务人关注的焦点就会转移到对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实定上,这个问题相对于“放弃债权来说更多地具有客观性色彩,通过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参及,债权人及债务人比拟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可以加快债务重组的进程。综上所述,不管是遵循一般会计原理,还是着眼于均衡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法律机制,我们都无法认同在以债转股方式进展的债务重组中,确认债务人“重组收益 及债权人“重组损失。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应当按照其帐面价值及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比例折合成股份,这是债权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会计上不成认这种情形下的“重组损益,其原因并不在于债权
28、人未作出让步,而是因为债权人的让步,即在债务人陷入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及债务人同舟共济,是无法(或者说在现行会计技术手段下很难)用会计的方法来进展确认和计量的。四 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位:理论的悖论 (一)两个实践中的例子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法律分析,似乎可以推导出其未能允当界定债权人利益的结论。应该成认,这一结论几乎完全是理论演绎的结果,其是否能够真正成立,恐怕需要对债务重组准那么的经济后果进展实证研究。由于资料及能力的限制,本文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另一方面,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或许可以称为“理论的悖论的例子。无论是国外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制订还是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对会
29、计准那么的关注点似乎及我们所设想的利益导向背道而驰。例如,本文第三局部(一)中所评论的“重组新债务按照未来应付总额入帐,未能充分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指出其对债权人不公平。然而,实践中债权人似乎并不希望充分反映其作出的让步,恰恰相反,他们可能要求尽可能少地确认重组损失,或者更在意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前一种情形在美国 70 年代制订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过程中表达得最为明显,后一种情形的例子那么可以从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中信手拈来。美国1975年制订财务会计准那么第15号-债权人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时,财务会计准那么委员会以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代表的会计职业界都倾向于对债权人的重组损失进展
30、充分估计和提醒,要求债权人(主要是商业银行)立即确认损失,损失的量度是新债务的折现值(剔除各种费用)及旧债务的总额(含本金及利息)的差额。这一建议遭到了美国商业银行以及银行监管机关的强烈反对,认为这种做法夸张了银行的债务重组损失,要求在确定新债权的数额时,剔除折现因素。财务会计准那么委员会最终屈服于银行界的压力。因此,一项延期履行、降低利率的新债权安排,只要到期本金及利息之和及原有债权的帐面价值的数额相当,债权人就可以认为不存在重组损失。在我国,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漠视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我们看到,一些陷入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债务人对其债务的豁免,或者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化为股
31、份。以如意集团股份为例。该公司在 1999 年进展了五项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 163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49%。五项债务重组形式各异,其创意令人折服:有作为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豁免其债务,有低额资产偿付高额债务,有连环偿债,两次形成重组收益的,甚至还有直接承接他人债务,然后获得豁免而形成重组收益的。如意集团的债权人绞尽脑汁的似乎不是收回债权,而是放弃权利,颇及常理相背。应当如何解释这些现象 它是否意味着要求会计准那么关注债权人利益纯属 多余是否证明了本文的出发点-均衡债务人及债权人利益对于会计准那么的研究缺乏意义呢 (二)债权人利益的具体分析 实践中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位,是多方面的因
32、素造成的。债权人的构成,有关会计准那么出台的时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特殊价值等,都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失。仍以上面提到的美国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一波三折为例。1975 年财务会计准那么委员会制订债务重组规那么的背景是当时出现的三种债务危机:70 年代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普遍拖欠,几十亿元的纽约政府债券的到期不能归还,70 年代中期开场通货膨胀引发的利率上扬,使银行原有长期信贷资产显著贬值。在这三类债务危机中,债权人都是银行,因此及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关系最密切的是银行。银行债权人反对按照折现法确认重组损失,主要有三条理由:第一,考虑到当时通货膨胀的严重性,引入折现因素可能导致银行的财务报表反
33、映巨额亏损;第二,在银行业普遍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所累,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形下,要求银行无保存地确认重组损失不仅影响单个银行的财务形象,而且可能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危机;第三,将折现因素引入损失的计量,隐含着要求银行确认基于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导致的现行资产预期收益的损失,尽管银行的债务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这实际上是对银行适用现值会计法。在其他所有行业都依然采用历史本钱法的情形下,要求银行适用现值会计法,对银行业是不公平。可以说,美国银行界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反对,正是其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失,那么是基于当下我国证券市
34、场运作的特殊机理。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珍贵,导致其主要的债权人-通常也是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人的价值另有一番度量。因此,以豁免债权方式为上市公司输血,尽管它导致了债权人遭受了债务重组损失,但是由于债权人本身的财务报告并不对外披露,这种损失的负面效应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相反,债务人由于债务重组而取得的重组收益那么立竿见影:上市公司净资产利润率大幅度提高,从而可获得配股资格;有的 ST 公司那么依此扭亏为盈,不仅摆脱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滑入 PT深渊的梦魇,而且因出现帐面盈利而一举摘掉 ST 帽子,至少在此后三年内无被摘牌之虞。债权人-大股东从此也可以安享三年上市资源。由此可见,以大规模豁免债务方
35、式表现出来的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漠视,实质上是我国当下市场机制中债权人保护其利益的特殊方式,只不过它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现行会计准那么对于债务重组损益确实认,恰好迎合了债权人这种扭曲反映的需要。34 (三)几点启示 由此看来,上述“悖论现象的存在,并没有证明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位,恰恰相反,它生动地展现了债权人利益在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中凸现的具体方式,从一个侧面昭示了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这一路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这些“悖论的存在也提醒我们,债权人利益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经济背景中具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利益的度量并非如一个会计处理例示中的数字结论般直接而明晰。因此,我们在分析债
36、务重组会计准那么时,不能简单地满足于理论的演绎,而需要关注会计准那么所指向的债务重组的特定背景,对其中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进展全面、细致的分析。近年来我国进展的债务重组更多地表达了国家干预的特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因此,债权人缺乏对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的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关注,也实非出人意料。随着债务重组进入标准化的市场运作轨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必然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债转股实践的胶着状态以及围绕着债转股而引发的理论论争,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拒绝债转股而要求债务人破产,可以被视为一个象征,它昭示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意识的觉醒,也对债务重组的制
37、度建立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作为债务重组的技术支撑,尽管其本身就是近年来改革的产物,但是,基于本文第三局部的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恐怕也无法置身于这一制度建立或者重构的进程之外。五、结语 完善的市场、会计及法律规那么,是债务重组顺利进展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在上述三个方面,我国目前仅会计准那么初见端倪。然而,从法律的视角对会计准那么进展的理论分析说明,现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那么未能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的利益驱动。从法律的视角解读会计准那么,是一种研究方法上的新尝试。它有其特定的存在根底,即债务重组会计制度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配置的设定效果。尽管会计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中立性,但是会计准那么的经济后果要求准那么制定者关注其所描述、反映的对象,特别是其中凸现的利益关系。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中发生的债务危机类型,构成了各国债务重组的特定背景,它可能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提出及会计理论上的预设完全不同的要求。顺应这种要求的制度配置,似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当然,对这一研究思路本身的验证,以及对债务重组会计准那么的经济后果的最终结论,恐怕还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作出。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很可能是仅仅树立了一个放矢之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