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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32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第五条 提
2、出异议或投诉事由 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六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第七条 异议提出时限 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
3、,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48 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服时,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 24 小时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投诉。第十条 投诉提
4、出时限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同时送招标人。超过上述时限,提交的书面投诉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处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应尽快确定是否受理,确定受理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招标工作暂停,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第十二条 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复审申请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书面结论的 2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同时送招标人 第十三条 对复审申请的处理投诉
5、人的复审申请受理后,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的 24 小时内,通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工作暂停.并在 7 个 -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时限规定,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第十五条 投诉或复审处理结论作出后,如不影响原决标结果的,招标工作继续进行;如影响原决标结果的,按结论重新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执行。第十六条 涉及标底价格质疑的处理,按川建委价发(999)73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在处理异议、投诉、复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