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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中学教职工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学校教职工车辆停放秩序,保障校内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1.车辆进校后要低速慢行,所有教职工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停放区,不得停放于规定区域外,不得占用学校内主要道路。教职工停放车辆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并按要求填写 十一中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表报学校安全保卫科。所有入校车辆必须经过事先登记备案,未经登记车辆将一律禁止入校停放。每名教职工只能申请一辆停放车辆。若更换车辆或牌照,须事先向学校报备,更改车辆登记信息。2.教职工车辆仅可在上班时间停放,不得停放过夜。如确有特殊情况,将车辆提前调整停放于教学楼后区域。3.学校停车位仅供办公车辆和教职工车辆停放使用,外来车辆应遵照安保人员的指挥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教职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区域已停满的情况,请及时联系安保人员,按照安保人员指定的临时停放车位停放车辆,不可自行随意停放。4.车辆停放后,请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车门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学校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车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安保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接受检查。5.所有进入校园内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或屡次违反规定的车辆,将一律禁止入校停放。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安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