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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注: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
2、范中的“门类”或“大类”表述,“门类”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大类”如: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等。如经营项目跨多个“门类”或“大类”的,用顿号隔开,如:制造业、房地产业。)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七条 股东名称 ,住 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责任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股东承诺在公司设立时缴足。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
3、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册资本。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
4、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5、(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 13条执行董事的一致)。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
7、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选择性条款:若若经理由股东委派/聘用,请选择以下第 14 至16 条)*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9、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
10、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7-18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11、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盖章:(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多余的选择性条款及清除下划线):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删除或者保留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