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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中医院门(急)诊住院大楼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审查文件 招 标 人:清 远 市 医 疗 卫 生 工 程、全 民 健 身 广 场、体 育 学 校 工 程 指 挥 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广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公 司 2011 年 月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 1.申请人须知 本 招 标 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1 号)、国 家 计 委 第 4 号 令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招 标 公 告 所 列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招 标 工 作严 格 按
2、国 家 和 省 市 政 府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招 标 人,工 程 名 称,工 程 建 设 地 点 等 相 关 情 况 均 详 见 本 项 目招 标 公 告 本 项 目 招 标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通 用 条 款,所 有 与该 范 本 不 同 之 处,均 在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通 用 条 款 修 改 中 载 明。自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之 日 起 计,投 标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申请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所 有 承 诺 性 意 思 表 示 的 有 效 期 应 不 少 于 120 天
3、,在原 有 效 期 满 之 前,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招 标 人 可 向 投 标 申 请 人 提 出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这 种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在 每 一 投 标 申 请 人 与 招 标 人之 间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形 式 进 行。投 标 申 请 人 答 复 拒 绝 延 长 的,视 为 撤回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1.5.1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封 面 应 注 明 相 应 的 工 程名 称、及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名 称,并 加 盖 公 章。1.5.2 投
4、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时 须 提 交 的 资 料 详 见 附 件 一 投 标 申 请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份 数 为 一 式 贰 份,壹 份 正 本 壹 份 副 本,若 正 本 与 副 本 有 不 一 致,以 正 本 为 准。1.5.3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承 担 其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与 递 交 所 涉及 的 一 切 费 用,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和 要 求 内 容,并 装订 成 册,编 制 页 码,
5、所 有 资 料 封 面 须 加 盖 公 章 及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人的 签 章。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和 接 受 1.6.1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载 明 的 报 名 时 间 和 地 点 递 交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在 该 时 间 期 限 和 同 一 地 点,可 对 已 提 交 的 资 格审 查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补 充。1.6.2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自 备 密 封 袋 和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一 览 表 一 式 两 份。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要 求 原 件备
6、 查 的 资 料,其 原 件 应 在 报 名 时 携 带 至 报 名 地 点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审 核,且 在 招 标 活 动 结 束 前,应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或 招标 人 要 求,其 原 件 应 当 能 够 在 五 日 内 再 次 提 交 审 核。1.6.3 投 标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原 件 的,应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由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法 认 定 投 标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具 有 原 件 的 证 明 效 力。如
7、出 现 该 情 况,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览 表 中 的“审 核 情 况”栏 填 写“附 有 说 明”。1.6.4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报 名 窗 口 按 照 投 标 申 请 人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中 资 料 目 录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及 其 原件 进 行 签 收 或 核 对。1.6.5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理 机 构 人 员 和 投 标 申 请 人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8、,该 表 所 记 录 的 内 容 如 需 修改,须 经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确 认。资 料 签 收 或 核 对 结 果 须 用 中 文 文 字 表述,不 得 用 简 单 符 号 表 述(如“”或“”)。投 标 申 请 人 报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一 份 作 为 报 名 资 料 首 页,连 同 其 他 资 格 审 查 资料 在 投 标 单 位 代 表 监 督 下 当 场 进 行 密 封,另 一 份 交 由 投 标 申 请 人。1.6.6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接 收 投 标 申 请 人 按 时递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不 得
9、在 报 名 窗 口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实 质 性资 格 审 查 工 作,不 得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 未 提 供 原 件核 对、资 料 不 完 整 等 理 由 拒 绝 其 报 名。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人 员 将 申 请 人 按 时 递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 交 由 清 远 市 建 设 工 程交 易 中 心 保 管。1.6.7 逾 期 送 达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1.6.8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接 收 投 标 申 请 人 递 交 的资 格
10、 审 查 申 请 资 料,并 不 意 味 着 其 资 格 审 查 合 格。资 格 审 查 应 由 招标 人 组 建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资 格 审 查 结 果 的 公 示、通 知 和 确 认 1.7.1 招 标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传 真,把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通 知 各 投标 申 请 人。投 标 申 请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以 书 面 形 式 或传 真,向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通 知。1.7.2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将 在 清 远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公 示。公 示期
11、间 及 公 示 结 束 五 日 内,投 标 人 可 以 就 投 标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中 任 何不 公 正 行 为 及 违 法 行 为 向 招 标 公 告 载 明 的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署 名 检 举和 投 诉。1.7.3 所 有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的 正 式 投 标 人,将 获 得 招 标 人 发 出 的投 标 邀 请 书。收 到 邀 请 书 后,投 标 人 应 在 24 小 时 内 书 面 或 传 真,向 招 标 人 确 认 同 意 参 加 投 标 或 放 弃 投 标。2.资格审查和确定正式投标人 办法 总 则 2.1.1 资 格 审 查 坚 持“公 开、公 正、公
12、平、客 观、准 确”的 评审 原 则,按 照 招 标 公 告 和 本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选 定 具 有 良好 能 力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加 投 标。2.1.2 资 格 审 查 将 按 照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认 定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未 按 照 投 标 申 请 人 报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要 求 提 交 资 料 和 原 件 的 申 请 人,不 符 合 资 格 审查 合 格 条 件 的 申 请 人,将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2.1.3 资 格 审 查 委
13、 员 会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的 原 件 核 对 情 况 有 疑 问 或 资 料 复 印 件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可 以 书 面 要求 重 新 递 交 原 件 复 核,投 标 人 应 按 时 提 交 原 件,否 则 视 为 未 提 交 原件。2.1.4 在 审 查 过 程 中,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公 开 要 求 所有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的 澄 清 或 说 明。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并 不
14、得 改 变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整 个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过 程 不 得 存 在 排 斥潜 在 投 标 人 的 现 象。2.1.5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中 没 有 要 求 提 交 的资 料 不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的 依 据。2.1.6 经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确 定 为 正 式 投 标 人。2.1.7 拒 绝 挂 靠 单 位 参 加 投 标,一 旦 发 现 即 取 消 其 投 标
15、或 中 标资 格,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并 上 报 有 关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处 理,将 挂 靠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2.1.8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必 须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真 实 性。如 被 查实 提 供 虚 假 的 证 明 材 料,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机构、或 招 标 人 及 其 组 织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确 认 后,将 取 消 该 投 标 报名 单 位 在 其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同 时 上 报 上 级主 管 部 门,建
16、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将 对 该 投 标 报 名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并 通 报。2.1.9 特 别 声 明:资 审 合 格 后,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发 生 变 化 而 不 满足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资 格 问 题 仍 未 解 决 的,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资 格 审 查 时,投 标 企 业 名 称 已 经 工 商 变 更 的,但 企 业 及 个 人 的资 质 证 书 未 完 成 企 业 名 称 变 更,仍 然 承 认 其 有 效;投 标 企 业 未 及 时办 理 变 更
17、手 续 的,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通 报 发 证 部 门。营 业 执照、资 质 证 书、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登 记 的 信 息 不 一 致,应 当 允 许 投 标人 澄 清,不 得 直 接 认 定 为 无 效。评 审 工 作 机 构 2.2.1 从 清 远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专 家 库 抽 取 5 名 专 家 组 成 资格 评 审 委 员 会,负 责 资 格 审 查 及 择 优 评 审(若 有)工 作 并 编 制 审 查报 告。2.2.2 招 标 人 根 据 审 定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和 确 定 正 式 投 标 人 名 单。资 格 审 查
18、委 员 会 资 格 审 查 的 程 序 和 细 则 2.3.1 检 查 并 记 录 各 申 请 人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 的 密 封 情 况。发现 密 封 被 破 坏 的,应 立 即 停 止 评 审,封 存 全 部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并 向 工 程 管 辖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报 告。全 部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 料 密 封 情 况均 良 好 时,方 可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2.3.2 检 查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的 签 署 和 涂 改情 况,不 符 合 规 定 的,应 立 即 停 止 评 审,封 存 全 部 资 格
19、 审 查 申 请 资料,并 向 工 程 管 辖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报 告。全 部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资 料 一 览 表 的 签 署 和 涂 改 情 况 符 合 规 定 时,方 可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2.3.3 检 查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的“审 核 情 况”,认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按 照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要 求 提 交资 料 和 原 件。2.3.4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独 立 审 查 各 项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资料,认 定 其 是 否 证 明 了 申 请
20、人 符 合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2.3.5 汇 总 审 查 情 况,确 定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名 单。2.3.6 编 写 资 格 审 查 报 告。确 定 正 式 投 标 人 2.4.1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载 明 的 方 式 确 定 正 式 投 标 人。正 式 投 标 人 确 定 后,招 标 人 因 故 暂 停 招 标 程 序,恢 复 招 标 程 序时,若 法 律、法 规、规 章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提 出 新 的 强 制 性 规 定,招 标人 应 当 按 照 新 的 规 定 要 求 正 式 投 标 人 补 充、更 换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并 核
21、 查,以 符 合 现 行 规 定。补 充、更 换 资 料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5 天,资 审 结 果 如 有 变 化,应 在 开 标 前 5 天 上 网 公 示。补 充、更 换 资 料 的期 间 可 以 进 行 投 标 程 序。原 正 式 投 标 人 补 充、更 换 资 料 后,经 招 标 人 审 查,满 足 现 行 规定 的,可 以 参 加 投 标。重 新 审 查 后,合 格 投 标 人 少 于 5 人,应 重 新招 标。已 书 面 退 出 该 项 目 投 标 的,无 权 再 参 加 此 次 投 标。如 尚 未 确 定 正 式 投 标 人 的,招 标 人 应 当 发 布 补 充 公
22、 告,按 新 的规 定 修 改 投 标 人 资 格 合 格 条 件,增 加 报 名 时 间,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不 少于 5 个 工 作 日。3.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投 标 人 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营 业 执 照,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投 标 人 均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许 可 证;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或以 上)资 质。投 标 人 拟 派 担 任
23、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壹 级(或 以 上)注 册 建 造 师,并 具 有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B 类)。拟 派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法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投 标 人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状 态;、投 标 人 没 有 处 于 被 广 东 省 和 清 远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投 标资 格 的 处 罚 期 内;、投 标 人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冻 结、破 产 的 状 态;、投 标 人 自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2011 年
24、 月 日 前 三 年 内 投 标 人没 有 工 程 质 量 或 三 级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以 上(工 程 质 量、安 全 事 故 以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认 定 为 准);、投 标 人 及 其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机 构 没 有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设 计、前 期 工作、招 标 文 件 编 写、监 理 工 作;、投 标 人 与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利 害 关 系,投 标 人 无 违 法 分 包、挂 靠 行 为 及 投 标 人 在 清 远 地 区 有办 公 场 所 设 备 及 人 员 架 构。、
25、在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中,投 标 人 没 有 在 投 标 报名 截 止 日 期 2011 年 月 日 前 三 年 内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犯 有 行贿 罪 的 记 录;没 有 拖 欠 工 人 工 资;没 有 偷 税 漏 税;、拟 定 参 加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和 架 构 设 置 必 须 满 足 办 理 施 工许 可 证 的 要 求,同 时 为 满 足 正 常 施 工 需 要,必 须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项目 负 责 人、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主 办 施 工 员、质 量 员、安 全 员、材料 员、资 料 员、造 价
26、 工 程 师、电 气 工 程 师、给 排 水 工 程 师、机 电工 程 师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职 工,提 供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最 近 六 个 月(在 投 标 人 单 位 参 保)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清 单,同 时 必 须 提 供 查 询路 径 和 电 话;、拟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有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项 目 技 术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有 高 级 职 称,应 提 供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职 称 证 复印 件;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到 现 场 参 加
27、报 名;施工 员、质 量 员、安 全 员、材 料 员、资 料 员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上 岗 证、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安 全 员 须 有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C 类)复 印 件;造 价 工 程 师、电 气 工 程 师、给 排 水 工 程 师、机 电 工 程 师 必须 具 备 有 效 的 上 岗 证 或 职 称 证、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提 供 经 有 资 质 的 审 计 机 构(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审 计 的 完 整 的 2007年 至 2009 年 企 业 财 务 报 表(以 年 度 会 计 事 务 所 出
28、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告 为 准),其 中 净 利 润 要 为 正 数,资 产 负 债 率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投 标 人 及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项 目 负 责 人)必 须 在 清 远 市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完 成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备 案;、具 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的 施 工 企 业,例 如 某 公 司 下 属 的 多 个 分 公 司、某 工 程 局 下 属 的 多 个 工 程 处,连 同 总 公 司(工 程 局)均 不 得 对 同 一合 同 段 进 行 多 家 报 名 和 递 交
29、资 格 预 审 申 请。在 报 名 时 发 现 上 述 情况,业 主 将 拒 绝 报 名。在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或 投 标 阶 段 发 现,业 主 将 当众 采 用 抽 签 形 式 选 取 其 中 一 家 单 位。附 件 一: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工 程 名 称:投 标 申 请 人(盖 章)审核确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签名: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签名:序号 项目 内页码 报名提交 资料要求 审核情况 备注(此 栏 不需申请人填写)1 电子数据证书 报名时办理 2
30、 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在清远市建设局信息网下载 3 投标申请函(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必须采用招标公告附件二格式 原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二代身份证、A 证复印件并到场报名 原件备查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页复印件 原件备查 7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原件备查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原件备查 9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备案证书(清远市以外企业)复印件 原件备查 10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 原件备查 11 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复印件 原件备查 12
31、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在标工程项目承诺书(附件三格式)原件 审核确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签名: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签名:序号 项目 内页码 报名提交 资料要求 审核情况 备注(此 栏 不需申请人填写)13 拟派驻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近六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须提供查询路径及电话)等复印件 原件备查 14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有中级(或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有高级职称,应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须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场参加报名)原件备查 15 拟派本项目的施工员、
32、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必须具备有效的上岗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须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C 类)复印件;造价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机电工程师必须具备有效的上岗证或职称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备查 16 没有违反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点要求的承诺书 原件 17 经审计的 2007 至 2009 年三年财务审核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1、本 表 一 式 两 份,一 份 附 于 报 名 资 料 内 首 页,作 为 报 名 资 料 目 录,另 一 份 交回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代 表。两 份 表 格 中 每 页 的“审 核 确 认”栏 均 需
33、 双 方 签 署。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资 格 审 查 文 件。2、本 表 原 件 审 核 情 况 栏 及 备 注 栏,报 名 单 位 须 留 空,由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单 位 机 构 审 核 后 填 写。3、本 表 中 有 修 改 情 况,须 经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和 投 标 单位 代 表 共 同 签 署。4、本 表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投 标 申 请 函,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在 标 工 程 项目 承 诺 书(附 件 三 格 式),没 有 违 反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34、 审 条 件、点 要 求 的 承 诺 书 均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5、投 标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的 资 料 详 见 附 件 一 投 标 申 请 人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一式 贰 份,壹 份 正 本 壹 份 副 本,若 正 本 与 副 本 有 不 一 致,以 正 本 为 准),投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中 没 有 要 求 提 交 的 资 料,不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的 依据。6、本 表 所 要 求 资 料 中 的 所 有 复 印 件,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名、法 人 签 章 及 签 署“与 原 件
35、 相 符”,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附 件 二:投 标 申 请 函 致 建 设 单 位:按 照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的 要 求,我 们 递 交 有 关 资 料 文 件,以 便 贵 单位 审 查 我 们 参 加 施 工 投 标 资 格。此 申 请 是 (单 位 名 称)以 (人 名)(身 份 证)为 全权 代 表 身 份 递 交 的。我 们 保 证 所 有 提 交 的 资 料 是 真 实 可 靠 的,并 为 提 交 的 资 料 负 有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申 请 单 位 名 称:(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申 请 日 期:附 件 三: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36、有 在 建 和 在 标 工 程 项 目 承 诺 书 致:(建 设 单 位)(姓 名),受 (申 请 单 位)委 派,拟 在(项 目 名 称)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即 项 目 负责 人)一 职。为 满 足 本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要 求,我 司 在 此 郑 重 承 诺,拟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未 在 任 何 在 建 和 在标 工 程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如 我 司 有 幸 中 标,且 被 发 现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在 建 工 程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时,
37、我 司 同 意 放 弃 该 工 程 的 中 标 资 格,并 承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责 任。申 请 单 位 名 称:(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 附 件 四:无 违 法 分 包、挂 靠 行 为 及 在 清 远 地 区 有 办 公 场 所 设 备 及 人 员 架 构 的 承 诺 致:(建 设 单 位)(申 请 单 位)承 诺 无 违 法 分 包、挂 靠 行 为;有 固 定 独 立 的 办 公场 所、办 公 设 备、人 员 架 构 并 符 合 清 远 市 住 房 及 城 乡 建 设 局 的 外 来企 业 年 度 备 案 的 规 定 要 求。招 标 人 有 权 对 我(申 请 单 位)进 行 核 实,如 经 核 实,我(申 请 单 位)有 不 符 或 违 反,取 消 我(申 请 单 位)本次 投 标 申 请 资 格。申 请 单 位 名 称:(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