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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能鉴定制度纲要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技能鉴定制度纲要?技能鉴定制度纲要 技能鉴定制度纲要 人 事 本 部 保密对外 1983 年 9 月 1 日制定实施 SANYO 1目 的 为确立技能水平的具体标准,公正评价、认定技术人员各自的技能水平,确立职级变更的标准,同时,为开发技术人员的技能,使其具有或提高其进取的欲望,从而开发适应时代的技能,提高水平,特制定技能鉴定制度。2实施机构 与技能鉴定制度的实施有关的一切事项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实施执行。3鉴定的工种、项目(1)技能鉴定对下列工种实施。机器制作、修理、成型、油漆/电镀
2、、金属机械加工、精加工、自动设备的管理、动力设备的管理、修缮。(2)鉴定项目由技能鉴定委员会确定。4认定标准(1)技能鉴定的等级划分 技能鉴定认定的技能水平分为上级、I 级、II 级 3 个等级,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等级 认 定 标 准 上级 1 个项目的上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 3 个项目以上的 I 级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I 级 1 个项目的 I 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 3 个项目以上的 II 级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II 级 1 个项目的 II 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 3 个项目以上的 II 级考试的实际操
3、作考试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 该技能的人员。(2)与岗位级别的对应关系 技能水平得到认定者的技能水平原则上相当于以下岗位级别的程度。但是,岗位级别的变更要根据“岗位级别变更判定”的结果进行。等级 岗位级别 上级 S1、O7 I 级 N6、O6 II 级 N5、O5 (3)认定证书的发放 对技能水平得到认定者,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发给“技能水平认定证”。(4)技能奖励金的支付 对于在代用指定的国家技能鉴定以及与此相当的考试(以下简称国家鉴定)中及格,技术水平得到认定的人员,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发放与国家鉴定考试费金额相当的“技能奖励金”。5考试标准(1)应试资格 可以参加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
4、必须是从事该鉴定项目工作,并有所属部门领导推荐的人员。但是,如系代用指定的国家鉴定考试,必须具备国家鉴定考试应试资格。(2)考试科目 技能鉴定考试按项目、等级分为学科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 2 个科目。考试内容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a)学科考试 这是对完成作业所必需的正确的判断能力和知识进行判定的考试,用是非判断法出题,60100 个题目。考试时间原则上为 2 小时。(b)实践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为给予作业题目的操作考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 45 小时。学科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用国家鉴定代替。代用考试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指定。(3)考试程度 技能鉴定考试的程度如下:等级 考
5、试 程 度 上级 达到“N 系列工作分类标准表”及“各部门工作一览表”中所规定的 S 的“知识”、“判断”、“熟练”程度。I 级 N6 II 级 N5 (4)免试 学科考试或实践技能考试曾经及格者再次应试时,同一项目、等级的学科考试或实践技能项目的考试可以全部免除。国家鉴定考试代用指定时,具有免试资格的人员可以全部免除学科考试或者实践技能考试。(5)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各考试的评分以及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制定。(6)考试费 技能鉴定考试无需考试费。但是,如系代用指定的国家鉴定考试,考试的相关费用由应试者负担。(7)关于考试时间 学科考试及实践技能考试原则上利用工余时间或休息日举行
6、,具体规定如下:工作时间内的考试与工作时间离岗同样对待;工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的考试不视为工作;不适用差旅费支付细则 但,往来考点如需交通费用,可以据实支付。另,如需住宿,可以按照各人的差旅费等级相应给予规定的住宿费用。6鉴定日程安排(1)应试者报名 4 月上旬(2)学科/实践技能考试 6 月上旬9 月下旬(3)同上是否合格公布 10 月上旬(4)发放认定证书 11 月上旬 7纲要的实施日:本纲要自 1987 年 3 月 21 日起实施。8纲要的修改废止 本纲要的修改废止由人事最高负责人实施。技能鉴定委员会纲要 1目 的 为实施技能类工种的技能鉴定,对技术人员的水平进行认定,特成立本委员会。2设 置 本委员会设置于人事判定委员会之中。3构 成 本委员会由委员长、委员及事务局组成。委员长原则上由人事担当部长担任,由人事判定委员会委员长任免。委员及事务局由委员长决定常任人数,并进行任免。4任 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技能鉴定制度纲要实施以下事项:(1)与技能水平认定相关的一切事项;(2)其他与提高技能水平、开发技能相关的事项。5委员会的召开 本委员会的召开由委员长决定。6实施时间 本纲要自 1987 年 3 月 21 日起实施。7纲要的修改废止 本纲要的修改废止由人事最高负责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