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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 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讯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通过张某、被害人和被
3、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觉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划定。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讯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而且朋友的亲友也并非张某主动要求借款,都是朋友在张某的不知情下,向亲友借款从中赚取利息差额。本案中债权人大
4、部分为张某亲戚或者朋友,符合解释第一条中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元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该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张某的亲属有:。张某的朋友有:;其中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理应认定为民事纠纷。第二、张某的行为系民间借贷,侵害的是债权,并未扰乱国家政策金融秩序,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1)张某的行为,通过笔录也可以证明,张某与本案中的被害人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某均向被害人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并实际履行。在讯问笔录中,公安机关均讯问过被害人关于该笔借款的性质,所有被讯问人都解释借款给张某,并按月收取利息。“本、息
5、”的使用,明显反映出双方均认可该款为借款,借贷关系明显。2)张某所借款项是用于自己的股票经营,债权人均是明知,并表示任后出借。3)在这个区域里,大金额的民间借贷稀松平常,高额利息更是盛行。本案中,张某所给出的利息也并未超过法定的年利率规定,%的年利率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从未给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影响,并不扰乱国家政策金融秩序。4)张某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出借高利贷等破坏金融市场的行为,且也从未对国家政策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影响。第三、另重要的是本案中有部分人员为其亲戚和朋友自身行为,张某本人并未要求其帮助宣传,相反还制止其高调的行为。1.从 XXX 的笔录中可以查证,公安机关问起“张某有没有让你
6、帮她宣传?”XXX 明确表示“没有的。”XXX 是因为赚到了钱,也为了让其亲戚和朋友赚钱,故透露息。从其笔录中也发现 XXX 实际从中可以赚取利差,以此获利,所以有意或无意透露出张某给她高额利息,由此以 XXX 自己的名义向他们借款。2.贵院可以从对多人的笔录中可以发觉,并不认识张某,借款均是 XXX 提出向他们借款,并出具借条,利息的收取也是由 XXX代为支付和安排,XXX、CCC的笔录可以印证,与张某无关,该当予以扣除。3.从的笔录中可以发觉,这些人均是听到 XXX 有高额利息可收取,从而心动了,才会拿钱出来借给 XXX或者张某。第四、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金额存异议,考核报告不正当,
7、查明的涉案金额不正确,有重复计算的情况。公诉机关所收缴的张某账本由张某本人所写,符合事实真相,该当以该账本为准,本案也不该以涉案总金额定案起诉。1)公诉机关提交的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项考核报告不符正当律划定,不具有证明力;考核报告不可替代司法会计鉴定书,本案系刑事案件,需要用到司法机关的职能要求和专业性,该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职员进行鉴定和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而非简单的民事审计,该报告出具机构并无相应的鉴定资格,该份考核报告不具有刑事证据的正当性和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划定“进行鉴定,该当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核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
8、格的职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职员进行,可是该当征得鉴定人地点单元的同意。”3)公诉机关起诉时将未做笔录人员或放弃报案的人员的借款金额计算进本案涉案金额,办案机关应当查明清楚是否涉及非法吸收,而并非直接武断计算入内。4)公诉机关认定造成部分职员直接经济损失 6600 余万元,无相关计算明细,无相应的审计,证据不足,认定有误。5)CCC 的笔录中也可以看出,除 CCC 本身 300 万元外,张某向 XXX 出具的借条已经包罗了 CCC 的其他所有借款,公诉机关将 CCC 账户审计的金额计算进定案金额为重复计算,该当扣除。第五、客观上,张某的行为确实给亲友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了
9、损失,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经济行为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处理,且有部分人已经处理完毕。本案中大部分当事人为亲戚朋友,亲戚和部分朋友已经表示愿意放弃追偿,对其行为均表示谅解,其他人也表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望免除其刑事处罚。第六、张某对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问题极其重要,抚养不当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第七、本案张某从未有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态度诚恳,多次明确会尽下半生努力赚钱,归还借款。在无法归还利息后,张某自动约谈债权人,申明事件详情,并未逃债,在本案中一直配合侦查机关进行案件侦查。若张某入刑多年,待张某出狱后,也已与社会脱节,再通过其本身努力,妄图归还巨额债务,无疑是一
10、种奢望。第八、如果法院以为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张某存在自首、获得部分被害人体谅、有未成年人无人照看这些情节,能够给予短期刑或缓刑。综上,张某的借款行为,虽然本案客观上造成了众多受害人资金不能返还的结果,但不能唯结果论罪,将民间纠纷上升至刑法的高度,否则明显有违刑法谦抑性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没有充足证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并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相应的债务可以由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未对社会、国家造成危害,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张某作出无罪判决。特此意见,望予采纳!此致 人民法院辩护人:附件:1.关系图(包罗本案中部分职员的关系脉络,以供查
11、阅)2.相关法条: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度、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
12、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让渡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
13、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贩卖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贩卖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伪让渡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贩卖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