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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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可编辑-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 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119 号)和吉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 见(吉政办发 2009 54 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总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 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 部。第二条 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

2、在籍研究生。第三条 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相结 合的保障方式,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第四条 医疗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 疗。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 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 精品-可编辑-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 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分则 第五条 缴费和补助(一)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 115 元,其中财政补助 80 元,个人承担 35 元。医保卡收成本费 15 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化

3、,参照 有关文件执行。(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四)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卡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长春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的 8 月 31 日。(六)商业保险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由学校统一办理。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 100 元。(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 他恶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 6 万元。(三)起付线以上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补偿 65%;5000 元至 10000

4、元(含 10000 元)补偿 70%;10000 元至 30000 元(含 30000 元)补偿 75%;30000 元至 50000 元补偿 80%;患白血病及 其他恶性肿瘤的 50000 元至 60000 元补偿 80%精品-可编辑-(四)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 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 及省级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 为 45%、50%、55%。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五)参保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

5、,在 100 元(不含 100 元)以上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部分,由统 筹基金支付 80%。(六)参保学生在寒暑假或实习等情况下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和门 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在长春市内补偿比例执行。(七)参保学生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意外伤 害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 吉林省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 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的乙类药品费、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个人自付

6、比例为 10%,余额再按有关 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八)参保学生日常门诊就诊费用报销参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 法执行。附则 精品-可编辑-第七条 管理服务(一)学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学生医疗保险 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相 关费用收缴、转交工作,负责续保、停保审核及管理工作。(二)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随同用人单位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 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状态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

7、注销学籍时需同时办理停保手续,即 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商业保险管理、索赔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爱心救助基金(一)学校建立爱心救助基金,用于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参保资 助及大病资助,其来源包括社会资助、捐款所得及学校专项经费,并 建立专项账号,专款专用。(二)大学生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上限部分,可通过商业 保险索赔。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上限的,可申请爱心救 助基金,在基金中办理借款手续,最高借款额为 5 万元。(三)借款可在基金中报销 8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报销 上限不超过 4 万元。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吉林大学大学生医疗保 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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