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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强化质量意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是公司主管工程质量的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对项目部工程 质量管理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巡回检查。第三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大力宣传国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 关法律、法规,开展对项目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开展项目部施工人员的岗位 技能和工程质量方面的知识培训。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和工程技术部对项目部工程质量实施全
2、方位、全过程的监 控,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协助项目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第二章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应大力推行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各项目质量管理规 章制度。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并树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思想。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质量 监督机构,并确定各级人员的权限。第七条 项目施工前必须在 10 天内将项目管理人员名册报项目管理部和办公室备 案,公司对其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确认。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如“技术岗位责任制”、“图 纸会审制”、“技术交底制”、“技术复
3、核制”、“技术档案制”、“测量工作复测制”,使技术 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应加强员工技术培训,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把工程质量建立 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工序有标准有结论。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前要认真核对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 方案,编制实施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内容必须全面 详细,并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和被交底的班组长签字。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下列工作程序实施前必须要及时、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 派人参加。(一)工程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三)中间交工验收(二)工程竣工前的初验(四)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中必须实行“三
4、工三查”制度,即每一个分项工程要进行工 前交底,工中检查指导,工后总结评比,并做自查互查,交接检查。坚持施工过程中“五 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材料不合格或测验不合格不施工,建筑物未经复测 不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不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不清不施工。“三不交 接”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质检人员验收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设计,严禁偷工减料。第十四条 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商品砼进场时严把质量关,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 专人签字,并作抽样检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禁止使用。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应
5、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入场质量 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各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处罚办法:(一)被检工程的分部工程中有一项不合格者,责令其返工或进行改进处理,其返工技术处理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并每处以项目经理 300 1000 元罚款,处以质检员 100 500 元罚款。(二)被检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中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改进处理,其处理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并处以项目经理 100 300 元罚款,处以质检员 50 200元罚款。(三)被检工程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一般项目未达到合格率 80%的,处以项目经
6、理 100 200 元罚款,处以质检员 50100 元罚款。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理(一)一般质量事故,损失在 20000 元以内,未造成社会影响的,除损失由项目部承 担外,并每次处以项目部 10002000 元罚款。(二)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在 20000 元以上,造成社会影响的,除由项目部承担经济 和法律责任外,并对有关责任人和项目经理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 大影响的,处以 10000 100000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取消 1-2 年的任职资格;对股 东成员,董事会研究后处罚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在年终利润分配中抵扣。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
7、联众实业有限公司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等国家法律及建设部 有关法规、条例,为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防范安全事故,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是主管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对项目 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现场 安全生产和
8、文明施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对安全文明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应建立、运行、保持和不断 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要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 管理和奖惩制度。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明确,并配备相应的资源,即 必须按工程规模大小以及职工人数的 25%,配备专职的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人员。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组织者,是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规范行为,明确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施工职
9、责和权限。第八条 项目部施工现场必须依照公司企业形象管理手册标准统一执行。(一)施工现场必须贴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条例和安全纪 律牌。(二)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公示“六牌二图”(即现场出入制度牌、消防保卫牌、工 程概况牌、安全文明施工牌,项目部组织构架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效果图)。(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的形状、颜色、材质、字体、规格、标语等内容必须按 公司统一规定执行。(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安全帽和胸卡。(五)施工现场项目管理部挂牌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牌子,并悬挂在醒目位置。第九条 项目部对安全教育和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特别
10、抓好“三级教育”和分 包从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建立好安全教育台账。第十条 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止环境污染措施,以指导安全施工,并报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项目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加强对 建筑安装材料、机具设备的管理。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通畅,保证现场整齐、清洁、安全。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充分识别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与不利环 境因素。在与各工种签订的班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安全要求,安全指标,管理 达标要求和安全责任的具体条款。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
11、要认真做好技术、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交 底工作,特别要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严禁野蛮施工。第十四条 各项安全设施,特别是施工用电等重要设备设施安装,搭设完毕后,经 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保养维护。第十五条 施工中的安全事故要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不听劝阻,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要有满足施工工作所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工具、用具(包括安全三件宝)。第十七条 项目在施工中,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以 最快的方式(最长不超过 4 小时),准确地向公司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12、要坚持“四 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 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架设。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需分开,临时房屋(如办公室、食堂、仓库和 住房等)应符合卫生、消防、照明、安全、采光、防火等要求。(一)职工宿舍要保持清洁卫生,每间宿舍不超 10 人,人员名单及照片上墙,并制 订相应的宿舍管理制度。(二)工地食堂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 清洁白色的工作服帽。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
13、 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设备完好。在使用 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七头”的回收和利用,即:钢筋头、铅丝头,水 管头,电线头,碎砖头,灰砂头,短节木材废头,做到工完场地清。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需进行夜间作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在作业前 3 日会同建设单位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得有违计划生 育政策和超生现象。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要正确领导民工,做好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任何民工不得以 任何理由对政府及职能部门进行围攻,聚众闹事、扰
14、乱社会公共秩序。对拒不服从项目部 领导我行我素、不听劝阻的民工项目部有权进行处罚,只至开除离岗。触犯法律的追究其 刑事责任。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项目部 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其在项目部担任的 一切职务,并每一次处以 500 3000元罚款。(一)出现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二)未办理施工手续而擅自开工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三)“三废”占道污染环境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干净的;(四)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五)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未按公司要求完善,且管理混乱的;
15、(六)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在上班时间打牌等搞赌博的;(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位置悬挂、张贴公司标牌和市建管站 市安监站要求的标志标牌的;(八)其它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问题除参照“建设工程安 全管理条例”执行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一)对违章作业者或严重违章指挥未发生事故的,经劝阻,教育仍不纠正者每次 处以 50 100元罚款。(二)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经劝阻,教育仍不纠正者每次处以 10 元罚款。(三)应搭设而未搭设安全防护网的处以项目经理 200 元。安全防护网搭设不规范,绑扎不牢实的每次处以安全员 30 元罚款。四)在
16、检查中按建筑安全检查评分表中任意一项得 0 分者,每次罚项目经理 100 元。(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总表评出的总分在 70 分以下的,每次处项目经理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一)轻(重)伤损失在 20000 元以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其经济损失由项目部 承担外,并每次处以项目部 1000 2000元罚款。(二)重大伤亡事故,损失在 20000 元以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经济损失由项目 部承担外,并每次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并视其情节暂停其项目经理资格,对有关 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总经理直接提复议。第三十条 监督人员按本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 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罚,并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切损失由项目部承担并根据社会影 响大小给于项目部 20000 50000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管理到位的,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年终 评比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奖励。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