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pdf(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可编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 年 11 月 1 日 粤高法发200637 号)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一)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二)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事审计部门对
2、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可编辑 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
3、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五)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六)人民法院在审理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如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解释的规定处理。.可编辑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 年 11 月 01 日 实施日期:2006 年 11 月 01 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