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2数控车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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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02 数控车床 CCGF 510.22010 数控车床 20110210 公布 201103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数控车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数控车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含所有数控车床。本规范内容包含抽查产品的分类、术语与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根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

2、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10 510.2 分类名称 工业生产资料 机床 数控车床 2.2 产品种类 数控车床包含:数控卧式车床、简式数控卧式车床、数控仪表卧式车床、数控重型卧式车床、数控纵切自动车床、数控立式卡盘车床、数控立式车床、车削中心与其他数控车床共计 9 大类产品。3 术语与定义 3.1 术语与定义参照 GB/T6477-2008 及有关标准中引用的术语与定义。3.2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2.1 数控车床:主运动为工件相对刀具旋转,切削能量是由工件而不是刀具提供的

3、数控机床。3.2.2 车削中心:配有动力驱动刀具装置,并使夹持工件主轴具有围绕其轴线定位能力的数控车床。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机床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数控车床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数控车床产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0 5000 且20000 5000 5 检验根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者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9061-2006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60-

4、2004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462-1996 数控卧式车床 精度检验 GB/T 16462.1-2007 数控车床与车削中心检验条件 第 1 部分:卧式机床几何精度检验 GB/T 16462.4-2007 数控车床与车削中心检验条件第四部分:线性与回转轴线的定位精度及重复定位精度检验 JB/T 4368.3-1996 数控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 JB/T 8324.1-1996 简式数控卧式车床 精度 JB/T 8324.2-1996 简式数控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 JB/T 8325.1-1996 数控重型卧式车床 精度 JB/T 8325.2-2006 数控重型卧式

5、车床 技术条件 JB/T 8326.1-1996 数控仪表卧式车床 精度 JB/T 8326.2-1996 数控仪表卧式车床 技术条件 JB/T 9895.1-1999 数控立式卡盘车床 精度检验 JB/T 9895.2-1999 数控立式卡盘车床 技术条件 JB/T 9934.1-1999 数控立式车床 精度检验 JB/T 10165.1-1999 控纵切自动车床 精度检验 JB/T 10165.2-1999 数控纵切自动车床 技术条件 JB/T 10702.1-2007 数控小型排刀车床 第 1 部分:精度检验 JB/T 10702.2-2007 数控小型排刀车床 第 2 部分:技术条件

6、JB/T 10889.1-2008 卧式车铣复合加工中心 第 1 部分:精度检验 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者规格 按本规范 2.2 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品,对型号与规格不作限制。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者以其他形式说明合格的产品。由于机床属于大型机电产品,生产属于单件小批量生产,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多,企业都是以销定产,而且产品出厂检验是全数检验,不是抽样检验,检验时又无破坏性试验。因此,该类产品抽查时只抽取 1

7、 台样品进行检验,对抽样基数也不作具体规定。由于数控车床产品所检项目结果具有重现性,复验与复检仅在抽取的检验样品上进行,因此,不需要备用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使用的样品,应是,不能使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者通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使用的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 6.3.1 封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封样采取铅封,铅封上应有标识码,铅封后使用合理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样品不被更换与调整,并提醒生产企业妥善保管样品。必要时,可对样品的有关部位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等实况记录。6.3.

8、2 样品运输 数控车床抽查实施现场检验,不需要运输样品。6.3.3 验样 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认真检查所封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验。实施检验后,如当天未完成检验工作,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做好封存记录。第二天检验前,在对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6.3.4 样品保管 现场检验时,样品由企业保管。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再封样储存,并通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在样品保管期间注意防潮、防火、防损。6.4 抽样单 在封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样品及企业有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数控车床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9、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数控车床”,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数控车床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数控卧式车床,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数控卧式车床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简式数控卧式车床,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简式数控卧式车床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者不合格程度分类 A 类a B 类b 1 缠绕与卷入危险 GB15760 中:5.2.

10、3.1。强制 目测验证c 2 限位装置 GB15760 中:5.2.3.3、5.5.3.2。强制 试验验证d 3 防松装置 GB15760 中:5.2.3.5。强制 目测验证 4 非正常停止 GB15760 中:5.2.3.7。强制 试验验证 5 联锁保护 GB15760 中:5.2.3.8。强制 试验验证 6 夹持装置 GB15760 中:5.2.4。强制 试验验证 7 安全防护装置 GB15760 中:5.1,5.5。强制 目测验证 8 起动 GB15760 中:5.4.4。强制 试验验证 9 停止 GB15760 中:5.4.5。强制 试验验证 10 紧急停止 GB15760 中:5.4

11、.6。强制 试验验证 11 模式选择 GB15760 中:5.4.7。强制 试验验证 12 飞溅 GB15760 中:5.11.5。强制 试验验证 13 操纵系统安全及可靠 GB15760 中:5.4.2。强制 试验验证 14 电源开关 GB5226.1 中:5.3.1、5.3.2与 5.3.3。强制 目测验证 15 保护联结电路 GB5226.1 中:8.2、18.2。强制 目测验证、测量e 16 绝缘试验 GB5226.1 中:18.3。强制 试验验证 17 耐压试验 GB5226.1 中:18.4。强制 试验验证 18 过电流保护 GB5226.1 中:7.2。强制 目测验证 序号 检

12、验 项 目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者不合格程度分类 A 类a B 类b 19 电动机过热保护 GB5226.1 中:7.3。强制 目测验证 20 电击防护 GB5226.1 中:6.2、6.3。强制 目测验证 21 噪声 GB15760 中:5.8。强制 试验验证 22 精度 产品精度标准、企业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推荐 测量 23 渗漏 GB/T9061 中:3.7.5。推荐 试验验证 24 温度及温升 GB/T9061 中 4.6.2、企业标准、明示的质量要求。推荐 测量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是指通过观察、照相确认的方法;d 改

13、变运行条件与参数,通过一定时长的运行动作确认的方法;e 使用专用仪器、检具出具数据的确认方法。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根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根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者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根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根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根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

14、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2 若样品在检验期间,由于非样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可重新抽取样品进行检验。7.2.3 检验用仪器、设备、检具务必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前应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确认。7.3 现场检验工作操纵及检验结果确认 7.3.1 检验用的专用检具其有效期务必满足本规范 7.2.6 的要求。7.3.2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7.3.3 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7.3.4 全部检

15、验活动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并按 6.3.4 条要求处理样品。7.3.5 检验人员应按抽查工作要求带回下列文件资料:企业标准复印件或者照片、企业明示的产品质量要求复印件或者照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或者照片。7.3.6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务必记录有关影像,影像应清晰。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通常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

16、,按下列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有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者电子记录或者影像记录)、或者与不合格项目有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在原样品上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 关于因产品本身缺陷引起的机械零、部件或者电器件损坏判为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9.3.2 现场检测结果已通过受检企业确认的,不进行复检。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端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邴智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林钧斌)。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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