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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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

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8.医学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医务科。经审批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和未注册护士执业者,不得独立工作。2 护理工作。3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5.我院新入职的符合条件的人员,需进行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笔记后,方可独立执业。调入部门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 1至 3 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报护理部备案。6.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注册护士,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

4、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 术工作满 3 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 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 1 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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