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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小绞车管理办法 加强矿井小绞车管理,确保提升运输安全,促进煤炭生产,现制订小绞车管理办法。望所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管理机构 第 1 条 矿机电队是矿井提升运输系统职能的管理单位。配备专人负责矿井小绞车提升运输的技术管理工作,并承担日常小绞车检查、考核、统计、调配工作。第 2 条 各采掘及辅助工区要有一名副区(队)长分管本单位提升运输工作。第 3 条 各采掘及辅助工区必须有小绞车、钢丝绳、地滚、轨道及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查修理工作。(二)一般规程 第 4 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 四有、三好、二落实。四有:有阻车器和栓车器、有地滚、有躲避峒、有声光兼备信号;三好:小绞
2、车设备完好,基准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二落实:岗位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第 5条 小绞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 五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喝油、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第 6 条 挂钩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到 五不挂 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得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提升巷道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一定要对大钩头、插销、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小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第 7 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完行人点(即“乱点”信号方可上下,行
3、人走完后必须发出行完点,如“一长二短”信号)后,再可进行正常挂钩;凡是小绞车斜巷中间横贯处设红灯,红灯亮时,不准上下人。第 8 条 小绞车走钩时,不准在小绞车巷道中工作和休息。必须在该巷道中作业时,要有安全措施,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与有关人员联系好后方可工作。第 9 条 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料车必须用专用的多环链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如果代用,必须持有经生产管理部部长批准的措施。(三)技术要求 一、斜巷(上、下山)和峒室 第 10 条 小绞车斜巷应符合设计,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斜巷净高距轫面不小于1.9m,矿车到斜巷突出部分(或距离没的管道物体)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250mm
4、,不得有断棚,漏顶现象。第 11 条 斜巷必须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巷道内无矸石杂物(老料),达到畅通整齐。第 12 条 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 2m,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 600mm。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15kw以上小绞车,峒室要有正规设计,小绞车基础要用砼浇灌。第 13 条 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峒,躲避峒距起坡点不小于 2m。其规格:高宽深=1.81.21m。二、轨道和车场 第 14 条 斜巷轨道敷设要达到合格品(按部颁轨道质量标准),达到平直、稳固、道板不悬空。第 15 条 斜巷上下停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车长数的 3 倍。停车场轨道要水平,上车
5、场不得有向提升巷的斜度,以免矿车自溜下滑。三、地滚 第 16 条 小绞车斜巷必须装地滚,间距不大于 20m,安设齐全,转动灵活。第 17 条 上口轨道变坡点(罗锅道)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 250mm,宽度 200-250mm,轴径不小于 40mm,要安装平正,稳固、灵活。第 18 条 小绞车斜巷有起伏,绳磨顶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第 19 条 腰巷甩车道及下车场甩道,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心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四、阻车器 第 20 条 凡小绞车斜巷上车场距变坡点(罗锅道)1 2m 处必须装设阻车器,双轨道要装两个阻车器。阻车器形式提倡用自动复位阻车器,其他形式也可
6、使用,但必须性能可靠,动作灵活,操作方便,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阻车位置。五、挡车门 第21 条 凡小绞车斜巷从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处要装一道挡车门,当车通过时方准打开,过后立即关闭。第 22 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安设二道挡车门。第一道门距迎头或扒装机 10m,第二道距第一道 15m,两门随掘进前移,或随扒装机前移。第23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车点向上5m设第一道挡车门,距迎头 10m 或距扒装机尾 5m 设第二道挡车门,此门随掘直前移。第 24 条 铁门规格,用 15kg/m钢轨焊接:高宽=1500800mm 为宜,门轴直径不小于 30mm。门柱可用矿用工字钢或类视强质材料,顶底窝深度:从
7、硬面下不小于 200mm,立柱角度为近山 700 750,安装牢固、顶底不得加楔。柱距不小于 1200mm。第 25 条 小绞车斜巷挡车门,可设计在门下方的操作机构,如钢丝绳滑轮机构或杠杆,连杆机构等。由挂钩工负责操作。下山掘进铁门要有专人负责,可在铁门旁开躲峒,随门前移,开门人员在硐内操作,手脚不准外露。也可用绳滑轮在门上下方操作。第 26 条 有条件的斜巷要求装连环挡车门。六、小绞车安装规定 第 27 条 小绞车滚筒中线应与绞车提升巷道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不咬绳,不跳绳,排列口整齐。第 28 条 掘进上山小绞车(倒位牛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则,绞车机体距轨道和棚柱不小于 2
8、00mm近头,立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不小于 400,严禁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支柱如用小滑轮代替,其直径不小于 400,顶窝在硬面内 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 650750。第 29 条 小绞车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其绞车基础应砼浇灌,低于一年使用期的可用迎压柱固定或用地锚杆固定。用迎压柱固定时用两棵压柱,迎柱角 650750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 18 号槽钢,地脚螺丝和垫圆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第 30 条 小绞车信号声光要兼备,符合五小器完好要求。电铃信号应装在信号板上,并安放在躲避峒壁上。第 31 条 钢丝绳直径应符合绞车技术要求(或经验算)符合安全
9、规程规定。第 32 条 小绞车必须用装有绳铺的保险绳的钩头,钢丝绳鼻子必须有绳口并且连接,钩头经试验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绳鼻、铁棒与矿车连接。七、检查维修 第 33 条 小绞车要实行专人定期检查维修,每周不少于一次,钢丝绳、直接装置、地滚、安全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 2 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机电队设有登记台帐。第 34 条 小绞车用的钢丝绳和保险绳断处不得超过 20%,如有股或直径缩小 10%时,必须及时更换。第 35 条 直接装置、保险钩头,插销磨损不得超过尺寸的 15%,闸带磨损厚度不得超过折厚 1/3,且不磨铆钉。第36条 井下使用达12个月的小绞车必须升井检修,严禁不坏不上井检
10、修的恶习。(四)违反该办法的处理 第 37 条 单位无分管提升运输工作人员、无专职维护人员的,或有专职维护人员且不正常履行职责的,则该单位质标工作下降一级。第 38 条 凡没有做到 四有、三好、二落实 之规定中的任何一项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 100元罚金,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者。第 39 条 凡没有做到 五不开 或 五不挂 之规定中的任何一项的,一经发现或查出每次处罚责任人 100元的罚金。造成事故的则追究其相应的事故责任。第 40 条 凡没有做到 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规定和第 7 条规定的,发现一次则处罚责任人罚金 200元,造成事故的则追究相应的责任。第41条 凡有违反第8、9 条之一者,每次处罚罚金200元,造成事故的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42条 凡违反第10、27、32条者,则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金 500-10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合格。第43条 凡违反第33条之规定,没有检查维修的,处罚责任人每次罚金 100元,没有做记录并上报者每次处罚 50 元罚金。第 44 条凡违反第 34 条和 35 条者,每次处罚责任人罚金 100元,并限期要求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事故则追究相应的责任。第45条凡违反第36条,业务部又下通知,不能按期升井交付检修,则处罚责任单位每延误一天 100元的罚金,直至升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