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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请假类别 请假的类别分为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 休假等。二、假期时间(一)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至办理销假手续止,具体假期 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生育假、事假(5 天以上),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三)年休假、5 天以内(含 5 天)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假日时间。三、审批程序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请假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销假 采取本人签到。(一)请假的须填写请
2、假审批表,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 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委 托他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二)请病假的须提供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和病例复印件等材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三)请假期满需续假的,提前 1 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 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 的,按旷工处理。-2-(四)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因特殊原因请事假超 过 20 天的,超出天数从年休假中扣除,并履行年休假审批手续。(五)请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年休假等逾期的,均按旷工处理。四、审批权限(一)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正科级以上干部
3、请假 1 天 以内的,分别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1 天以 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处 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批。(二)局机关副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 1 天以内的,经科室负 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1 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 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三)下属处级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 3 天以内 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 3 天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和局分 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下 人员请假 1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 1 天以上的,经 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
4、后,报局长审批。(四)局机关、正科级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实习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等辅助人员请假 1 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单位)负 责人审批;请假 1 天以上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 局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处级事业单位辅助人员请假的,由单位自 行管理。以上辅助人员请事假,原则上年度累计不超过 15 天,其他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五)出国(境)探亲或因私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3-续。上述由局领导审批的请假手续,一律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假 期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五、具体措施(一)建立请假登记台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请销假登 记,并定期向审批人反馈。(二)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将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三 评一推优”日常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到岗 的每次扣 1 分。(三)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 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坚决纠正执行规定不严、变通走形等 问题。(四)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局办公室每月初通报上月干部职 工请销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