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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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

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

3、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

4、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5、,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四、投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 凡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作业的人员。营业性质 建筑业 保险金额 1、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30/50/60/80 万元 2、每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30/50/60/80 万元(按残疾比例赔付)3、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5/6/8 万元 免赔额 身故、残疾无免赔额。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为扣除 100 元后,按 100%比例赔付。费率()0。8/1

6、。4/1.6/1.95 保险费计算 100 章至 700 章合计减 100 章工程险预留保险费保险费率 保险费 付费日期 保险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西部保险经纪公司保费专用账户.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期限 自保险费到帐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后顺延 3 个月。预计从2016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裁决。特别约定 下列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

7、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1、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前往建筑工地往返途中因遭受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而身故、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的属保险责任范围。2、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生活区域内,因遭受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医嘱需要再次手术时,不论再次手术的时间是否在本次保险期限内,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4、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残疾事故后,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为准.5、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每次伤亡人数在 2

8、3人内的事故不提供安监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同意并不以此为拒赔理由.6、兹经双方同意,该项目的业主全部人员和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的,经工程所有人同意去工地路途中或在工地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的属保险责任范围。7、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可就近在当地乡镇医院进行临时救治,救治费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待病情稳定后可转至县级以上医院治疗.8、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为100 章至 700 章合计减 100 章工程险预留保险费,视为足额投保。9、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材料时,对于部分索赔材料(例如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被保险人的施工会造成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认可被保险人提供对其影响较小的事故证明材料,并以此为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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