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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 “国培计划参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简称“中西部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简称“幼师国培)学员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的参训学员,由各市县根据年度“国培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通知设置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条件要求选派,经省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审核通过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幼儿园教师(含教研员、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校长、园长、保育员,下同)。第二章 报到注册 第三条 由项目
2、承办院校(机构)提前两周通知参训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和学员本人参加培训,并提交培训需求、问题单、案例表等训前作业.参训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告知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更换人选。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将替换人员信息报项目办审核通过,项目办将替换人员信息发送有关院校(机构)。第四条 参训学员凭有效证件和开班通知(替换人员需携带加盖县级教育部门公章的证明)报到,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进行复查,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学员登记表,进行登记注册。2 第五条 参训学员注册后,由项目承办院校(机构)编制学员信息汇总表并报项目办备案,建立培训学员信息库,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袋,并督促学员在网络
3、研修平台建立个人学习空间。第六条 参训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请假不得超过 2 天,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请假不得超过 1 天.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逾期 1 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并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 第三章 组建班级 第七条 原则上每班不超过 5人,实行小班化教学.建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教学管理、生活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置换脱产研修项目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教育工作.第八条 实行双班主任制。教学班主任协助教学指导,负责考勤考评等工作;生活班主任协助沟通反馈,负责后勤服务
4、等工作。第九条 建立培训工作日志,由教学班主任记载培训课程教学和培训评价反馈等重点工作。建立培训班级日志,由生活班主任记载课外活动开展和学员意见建议等重点内容.在两类日志的基础上编发培训简报.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应按承办院校(机构)规定,并经学员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超过假期按旷课处理,旷课时间达到 1 天的,取消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机构)3 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一条 承办学校(机构)实行考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签到签退手续.学员考勤情况记入参训学员评价表,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培训期间,参
5、训学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累计达到 1 天的,取消其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二条 参训学员应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承办院校(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培训纪律。课内不得有接打手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课堂抽烟等行为。课余不得有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以及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培训期间的师德表现记入参训学员评价表,与年度师德考核挂钩。师德表现差、影响恶劣的学员,取消其参训资格,由承办院校(机构)通报所在市县教育部门,并报项目办备案。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发放纪念品 第五章 生活管
6、理 第十四条 承办院校(机构)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食宿安排厉行勤俭节约。不得向参训学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上网费、住宿费等费用。学员实践性培训所需本地交通费由承办院校(机构)在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解决。第十五条 承办院校(机构)建立健全参训学员生活管理制度,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为学员提供良好的上网、餐饮、住宿和医疗保卫等学习生活条件,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第十六条 承办院校(机构)建立参训学员意见反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员对学习生活条件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学员合理化要求,及时有效解决有关条件保障问题.针对学员不合理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
7、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采用诊断性评价(前测)、形成性评价(中评)与终结性评价(后测)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实行档案袋评价方法,进行学员自评、互评和班主任评价等多元评价。第十八条 制定参训学员考核内容标准,建立参训学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训前作业占0、训中参与占40%、训后绩效占 4%.三个阶段评价全部合格,方可发放结业证书。参训学员必须完成训后行动研修、校本研修和网络研修任务,承办院校(机构)通过跟踪指导(或委托相关市县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训后绩效考核。过程材料、培训成果、考核结果等进入教师培训档案.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证书由承办院校(机构)印发.评选优秀培训成果,并编印成册,报项目办参加优秀成果推荐或展评活动。特别优秀的培训成果,由承办院校(机构)推荐发表或资质出版。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合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短期集中培训项目和幼师国培转岗教师培训项目,远程培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